中华易经网

赵庚白《直方周易》噬嗑初九履校灭趾,无咎。

【噬嗑】初九 履⑴校⑵灭⑶趾⑷,无咎⑸。 【译】初九 行走到几案边在两几足间盘腿席地而坐衣服掩盖了脚趾。没有过错。 注释:⑴“履”步履、行走。《国语·晋语一》:“上二代举,下二代履。”(上:指手。代:更替。下:指脚。)⑵“校”qiāo通“骹”。器物的脚。《礼记·祭统》:“夫人荐豆执校。”(豆:古代盛食物器皿。)【康熙字典】又《集韵》下巧切,音骹。几足也。俎几之下横木为足者。《礼记·士婚礼》主人拂几受校。(“几”古代摆在坐前的小桌子,用于凭靠休息或放置物件。《尚书·顾命》:“甲子,王乃洮頮水,相被冕服,凭玉几。”(洮:táo盥洗)頮:huì洗脸)。) 资料:节选自《十三经注疏·仪礼注疏·卷四·士昏礼第二》:“……《觐礼》不云以几辟者,尊王使也。凡设几之法,受时或受其足,或受于手,皆横受之。及其设之,皆旋几纵执,乃设之於坐南,北面陈之,位为神则右之,为人则左之,为异。不坐设之者,几轻,故也。○注“拂拭”至“为枝”。○释曰:郑知“校,几足者,《既夕记》云“缀足用燕几,校在南,御者坐持之”,故知校是几足也。……。⑶“灭”掩盖。《荀子·臣道》:“闇àn主妒贤畏能而灭其功。”⑷“趾”脚。《左传·昭公七年》:“今君若步玉趾。”⑸“咎”过错,过失。《尚书·洪范》:“其作汝用咎。”疏:“咎是过之别名。”【噬嗑】初九 象曰 履校灭趾,不行⑴也。 【译】象“行走到几案边在两几足间盘腿席地而坐衣服掩盖了脚趾。”是说不会离去。 注释:⑴“行”离去。《论语·微子》:“齐人归女乐,季桓子受之,三日不朝,孔子行。” 声明:本文系转载,由赵庚白原创发布于新浪博客,转载请联系原作者。赵先生博客地址:http://blog.sina.com.cn/u/5291706076
完整内容需VIP查看开通VIP查阅
付费内容
售价:49 积分

登录注册购买

这里是自定义内容,请在【用户中心配置 - 销售配置 - 普通付费内容 - 未登录提示】修改

发表评论

还没有评论,快来说点什么吧~

付费内容
售价:49 积分

登录注册购买

这里是自定义内容,请在【用户中心配置 - 销售配置 - 普通付费内容 - 未登录提示】修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