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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卦-剥卦䷖山地剥卦-[清]沈起元撰《周易孔义集说》

山地剥卦 地位:老阴|人位:老阴|天位:少阴|错卦:泽天夬|综卦:地雷复|交互卦:坤为地 【周易上经】第23卦-剥卦䷖山地剥卦(坤下艮上)-(清)沈起元撰《周易孔義集說•卷六》 ䷖【坤下艮上】 中爻重坤。 剝:不利有攸往。彖傳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虚,天行也。 王輔嗣曰:坤順艮止,所以順而止之,不敢以剛止者,強亢激拂,觸忤以隕身。身既傾焉,功又不就,非君子之所尚也。 ○孔仲達曰:剝,剝落也。君子通達物理,貴尚消息盈虚。值消虚之時,存身避害。危行,言遜也。盈息之時,極言正諫,建事立功也。天行,謂逐時。消息盈虚,乃天道之所行也。 ○劉長民曰:小人方盛,不可逆止。順而止之,使不為害可也。 ○《程傳》:夏至一隂生而漸長,一隂長則一陽消。至于建戍,則極而成剝,是柔變剛也。卦有順止之象,乃處剝之道,君子當觀而體之。 ○郭白雲曰:潛龍勿用,内文明而外柔順。艱貞晦其明,儉德避難,遯之時義,皆君子遇剝之義也。 ○趙復齋曰:隂盛不進,受陽之止。陽微不去,期以止隂。非明消息盈虚之理,孰能知此?決水者盡去,剝果者核存。易豈人私,惟天道爾。順而止之,變剝也,聖人造化之妙也。 ○楊龜山曰:觀剝之象,則知所以治剝矣。夫寒暑之變,天且不能暴為之,况于人乎?順而止之,其漸而非暴之謂乎? ○楊誠齋曰:不利有攸往,其遂聼天下之自亂乎?聖人固曰:盍觀諸剝之象乎?坤順艮止,止亂以順,止小人亦以順。故解黨禍者,陳實之臨;延唐祚者,方慶之對。皆順而止之,非逆而激之也。此君子治剝之道也。 ○趙汴水曰:治滔天之水者,必先疏其流;縶逸鞅之馬者,必稍避其鋭;善御小人者,亦惟順其方張之勢。静處事外,不輕攸往,以存其在我。使小人逡巡敬視而不敢迫,乃可徐止其進。倘冒然與角,必將摧折敗北,尚安能止之耶?故順而止之之方,非姑息也,非養奸也。一陽无恙,來復于是而基焉。不然,并與一陽而剝之,君子之道不幾于熄乎?陸德明作順而止,无之字。如此,則但明兩卦之德,不見君子觀象以止小人之義。 ○陳隆山曰:夬剛決柔,剝柔變剛。君子之去小人,聲其罪,與天下共棄之,名正言順,故曰決。小人之欲去君子,辭不順,理不直,必萋菲浸潤以浸蝕之,故曰變。一字之間,君子小人之情狀皦然矣。 ○吴草廬曰:隂長已至五,僅存一陽,再往則并一陽消之矣,故不宜有往。 ○胡雙湖曰:不利有攸往,戒陽也。有挽留一陽意,體艮止之象也。若一陽更往,則為坤陽道盡矣。 ○來矣鮮曰:消息盈虚四字,皆以陽言。復者陽之息,姤者陽之消,乾者陽之盈,坤者陽之虚。 按:不利有攸往,以去訓往,即果食不食之義。箕子之為奴,存疇範也;狄梁公之事武后,存唐祚也。順而止之,如孔子之見南子應佛肸,孟子之說齊宣,與夫陳平之王諸呂,皆是道也。觀象為學易通義,夫子特於剝言之者,以順而止之,乃旋乾轉坤,大作用即在剝卦本象,恐人以卦極不善觀之忽耳。乃後世說易者,猶僅作順而止看,略去之字,孔義晦矣。 初六,剝牀以足,蔑【荀爽本作滅】,貞凶。 象傳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 孔仲達曰:牀者,人之所以安處也。在剝之初,剝道從下而起。 ○蘭惠卿曰:一陽在上,五隂載之,牀象。 ○蔡節齋曰:牀者,人之所安,其體上實下虚,故取以象剝。足在下,又取以象初。 六二:剝牀以辨,蔑貞,凶。 象傳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 孔仲達曰:辨,牀身之下、足之上分辨之處。 ○崔氏憬曰:辨當在第足之間,牀梐也。未有與者,言至三則應,故二未有與也。 ○丘行可曰:與,應也。凡隂陽相應,則為有與。咸六爻皆應,則為感應以相與。艮六爻皆不應,則謂之敵應不相與。剝之未有與者,是言當剝之時,在上未有陽以應隂,无以止隂之進也。使其間有一君子與之為應以遏止,則猶有所顧忌而不敢肆。 ○吴草廬曰:六三之剝之,唯其有與也。未有云者,言六二之所未有,至六三而後有也。蓋傷有與之不早,而僅存一陽也。 ○何玄子曰:二之所應者五,五,君位也,其關係為至大。得九五則有與,其卦為觀,故大觀在上,下觀而化。得六五則未有與,其卦為剝,小人道長。蔑貞之凶,皆以无與得之,深惜剝之不得為觀也。按:卦以時言,爻以位言。卦既為剝,則六爻皆居剝之時,不可復議某為剝陽之隂,某為受剝之陽。其凶、其无咎、无不利,為占者設也。從本爻位象得之,主君子、主小人者,皆偏也。貞者何?碩果也。乾元至收斂成實為貞,碩果之象也。初、二兩爻居剝之始,即言蔑貞,即履霜堅氷之意,危之也。乾之元藏于坤下,三爻坤體坤道,以從陽為安貞。今乃剝陽,則為蔑貞。蔑坤之貞,即蔑乾之貞,其凶宜矣。 六三:剝之,无咎。 象傳:剝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 王輔嗣曰:與上為應,羣隂剝陽,我獨協焉。雖處於剝,可以无咎。三上下各有二隂,而三獨應於陽,則失上下也。 ○孔仲達曰:上下羣隂皆悉剝陽,已獨能違失上下之情而往應之,所以无咎。 ○《程傳》:志從於正,在剝之時為无咎,如東漢之呂強是也。 ○趙復齋曰:三應五比,皆能存陽而免凶。 ○沈守約曰:渾跡小人之間,隂為君子之應,剝之无咎者也。蓋處剝之道,以順而止為善。坤而為艮,順而止也。 ○何玄子曰:唯其失四小人,所以得一君子。三以失上下而无咎,猶坤以喪朋而有慶。 按:失上下,猶否二之不亂羣也。 **:剝牀以膚,凶。 象傳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 王輔嗣曰:剝道浸長,牀既剝盡,以及人身,靡所不凶。 ○《程傳》:五為君位,剝已及四,在人則剝及其膚,身垂于亡矣。 ○張舜元曰:艮為膚。噬

第23卦-剥卦䷖山地剥卦-[清]沈起元撰《周易孔义集说》,卦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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