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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周易下经】《执象易注》第62卦•小过上六爻:弗遇过之,飞鸟离之,凶,是谓灾眚。

上六:弗遇过之,飞鸟离之,凶,是谓灾眚。 象曰:弗遇过之,已亢也。 【注释】:弗遇,不能有遇也。过之,阴已极也。飞,震也。鸟,巽也。离,罗网,离也。谓,称呼,艮也。灾眚,天灾人祸。《仪礼·子夏传》云:“伤害日灾,妖祥日眚。”亢,过高,取上六位。 【玩辞】:不能相遇,已经过越,飞鸟落入罗网,凶,所谓天灾人祸。上六阴柔,处过之极,居震之上,其飞已高,过而不知止,亦不能止,以至于极亢,必遭罗网,所以凶也。上六应三,五滞其行,犹鸟飞而无所措其足,不能返下,是“弗遇过之”象也。过而不知止,则眚召矣,过而不能止,则灾致也。 【观象】:巽类蛾,震主飞,离象火,飞蛾扑火,岂焚身之可吝?震之离,是“飞鸟离之”象也。鸟离矰缴,伤害之灾也。鸟焚其巢,妖祥之眚也。汉成帝河平元年,泰山有鸟焚巢并杀子,时赵飞燕专宠后宫,杀帝之子并其母,帝崩后坐诛。小过之旅,应赵氏姊妹之灾眚也。 【总论】:小过为卦,飞鸟遗音观其象,过遇不及系其辞,“不宜上,宜下”立其体,“可小事,不可大事”行其用。处非常之时,行非常之事,成非常之功,谓之“过”。力有未逮,时有未至,志有未竟,谓之“不及”。安其本分,顺其常理,守其既成,谓之“遇”。初六「飞鸟以凶」,位卑志高,不宜上也;六二「过其祖,遇其妣」,因位制宜也;「不及其君,遇其臣」,因时制宜也。九三「弗过防之」,舍应取比,不宜上也;九四「弗过遇之」,舍比取应,宜下也。六五「公弋取彼在穴」,身虽高位,志在下也;上六「弗遇过之」,居亢处极,不能下也。此六爻之用事,以全小过之体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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