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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書之立場,是先假定《易經》的卦、爻辭正確,並根據其遊戲規則,以求瞭解其設計的原理。至於此原理是否有調整、增訂的必要,端視今後的印証而定。在初步的分析下,我個人認為《易經》之卦、爻辭,是根據蔔筮例証,取其已經應驗之事為代表。
古人重視蔔筮,舉凡祭祀、田牧、征伐、婚喪等事,無不先蔔筮而後決之。《周禮》春官宗伯:「凡蔔筮,既事則系幣以比其命,歲終則計其占中之與否」。因此,大量的資料記錄,必然是卦、爻辭的參考依據。
蔔與筮原有別,「蔔」盛行於夏商,是將龜、獸骨處理後,觀察其所呈之「兆」象,以判斷吉凶。<周禮春官太蔔>:「太蔔掌三兆之法,一曰玉兆,二曰瓦兆,三曰原兆。
其經兆之體皆百有二十,其頌皆千有二百」。由此可知,當時已經有大量之文字資料,記載各種蔔兆的結果。
文王演易,重八卦為六十四卦(因連山、歸藏失傳,學者鹹信係文王演六十四卦,但既然曾有連山、歸藏,且沿用數百年之久,不可能僅有八卦而已),每卦有六爻,並作卦、爻辭,選用蓍草,制訂筮占之法。因有別於蔔,故稱筮。及後蔔漸漸衰微,蔔筮遂通指筮而言。
由於卦爻有限,而事物的變化無盡,故而以少馭多,以簡代繁是唯一可行的辦法。儘管聖哲有著超人的智慧,但是在兩千多年前,一般人的觀念尚未十分成熟,除了利用蔔筮已經証實的案例,作為卦爻的說明外,很難想像出其他更有效、以簡代繁的策略。因此,最合理的推測便是,當時文王所作的爻辭,一定參考甚至採用了一些占例,以象徵該一事件模式。
這種占例的象徵,皆保存在經文中,謂之為「象」。要瞭解「為什麼《易經》要這樣說」?就必須用「象」來說明卦、爻辭,才能看出該種排列組合的原筮記錄。時至今日,《易經》仍然有相當程度的應用價值,這表示卦、爻辭的原作者,對於象徵符號應用的成功。然而為了發揮易道的實用性,吾人在理解之餘,尚有必要大量而有系統地,重新加以整理,使之趨於完善。
下文之「象」,係錄自<易經說卦傳>第十一章,來註之象徵概念,皆出於此。
卦名 | 卦象 | 卦德 | 身體 | 身份 | 形狀 | 物質 | 顏色 | 植物 | 動物 | 現象 | 物件 | 效應 | 其他 |
乾 | 天 | 健 | 首 | 君父 | 圜 | 金玉 | 大赤 | 木果 | 馬 | 冰 | 寒 | 老馬、瘠馬、駁馬、良馬 | |
坤 | 地 | 順 | 腹 | 母 | 方 | 布釜 | 黑 | 牛 | 吝嗇 | 大輿 | 眾 | 均、文、柄、子母牛 | |
震 | 雷 | 動 | 足 | 長子 | 玄黃 | 竹葦 | 龍 | 決躁 | 大塗 | 善鳴之馬、馵足、的顙、蕃鮮、反生稼 | |||
巽 | 風 | 入 | 股 | 長女 | 高長 | 白 | 雞 | 進退 | 繩直 | 不果 | 臭、寡髮、廣顙、近利市三倍、工 | ||
坎 | 水 | 陷 | 耳 | 中男 | 弓輪 | 血 | 赤 | 堅木 | 豕 | 亟心 | 溝瀆 | 隱伏 | 多眚、心病、耳痛、月、盜、矯輮、加憂 |
離 | 火 | 麗 | 目 | 中女 | 大腹 | 槁木 | 雉 | 甲胄 | 戈兵 | 日、電、蚌、鱉、龜蟹 | |||
艮 | 山 | 止 | 手指 | 少男 | 小石 | 果蓏 | 狗鼠 | 門闕 | 閽寺、徑路、黔喙、堅節木 | ||||
兌 | 澤 | 悅 | 口舌 | 少女 | 毀折 | 羊 | 附決 | 妾、巫、 剛鹵地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