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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-(清)毛奇龄撰《仲氏易》

噬嗑(火雷噬嗑)【巽宫五世卦|离上:错坎综离-先天:东方-后天:南方|震下:错巽综艮|先天:东北|后天:东方|天位:少阴|人位:少阳|地位:少阴】 欽定四庫全書|仲氏易卷十 翰林院檢討毛奇齡撰 ䷔【震下离上】三易卦 易 否䷋【五來初往】。 又易 益䷩【五來四往】, 損䷨【二往四來】 【此在盧氏、虞翻、侯果諸家,俱謂從否來,與推易合。若本義謂從益來,則又從變言,與此不同】。 噬嗑:亨,利用獄。 彖曰:頤中有物曰噬嗑,噬嗑而亨,剛柔分(句)。【王弼注直下連動而明六字作句,以為剛柔分動,不溷乃明,則于震動離明義例盡失之矣,大謬】。 動而明,雷電合而有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 噬嗑象也。噬者,齒決物也。嗑者,合也。初上二陽為齦剛,上下相向,而填諸物于其中,名為噬嗑。但賁象倒見,與此並同。【噬嗑、賁、䷔】而不名噬嗑,則以上開下動,與上止下開,有分殊也。【離開震動,上噬下嗑、賁,則艮止離開,不能合矣】。 夫開而能動,中有決斷,自能亨通。而即以其象旁推之,上下兩剛,同于犴狴,決斷諸有,兼類折獄,則噬嗑既亨,即因而用獄,亦有利焉。是何也?卦象類頤而中決諸物,因名噬嗑。【三陰一陽俱在頤中,則俱謂之物。舊祗以九四當物,且謂四剛間斷,上下必須決去,則按之爻詞,殊不其然,謬之極矣】。 第物以類聚,而後始從而分之。凡陰陽剛柔,皆謂之物,傳所謂陽物、陰物是也。今卦從否推,又從益與損分推,則當未推時,剛柔皆聚而不分。【否三陰三陽對聚,損、益三陰内聚,三陽環聚】。 自九四互易,而剛柔分焉。【三陰三陽自相分隔】。 所謂物以羣分者,而于是下動【震】,上明【離】,下雷震上電【離】,相合成章。但以否卦推之,則初柔易得五中,而柔從上行。【盧氏、虞氏易、侯果諸儒俱謂卦從否來,以否之坤初升為乾五,為柔得中而上行,與推卦合。第諸家不曉損、益分推,得半而止,故不能全解推卦之法】。 而以益與損分推,則亦以四柔易得五中。【朱元晦本義以為本自益卦**之柔上行,以至于五而得其中,為得中上行,亦與推卦合。第不曉否、損之推,仍是半解,且得中上行單指否卦,與損、益分推無與】。 以三柔易得二中,皆柔之得中,而從震而上行者。【震為行,此上行與否柔上行不同】。 雖五中,以陰居陰,殊不當位,而開明決斷,自能出離光之照,以為震雷之決,雖以之用獄,尚有兼利,而況噬嗑乎? 象曰:雷電【雷電似宜作電雷,但泰彖宜言地天交而曰天地交,此固易例,況彖已明言雷電合矣。蔡邕石經本、李鼎祚易解皆作電雷,此必以己意強正之者。程傳、朱本義皆謂此文有互,非是】。 噬嗑:先王以明罰敇【亦作勅】,法【電故明罰,雷故敇法】。 初九:履校滅趾,【陸德明本作止】,无咎。象曰:屨校滅趾【古本此下有止字】不行也。 噬嗑以初上兩剛為斷物之具,其取象噬嗑,而復以用獄為義者,雖坎為刑律,亦以噬嗑之剛能斷決也。但初剛從否來,當在否時,本坤柔之一,而今易為震剛,而陰没于陽之中,似震足。【震為足】。下垂見剛木【震為陽禾】。而不見趾,一若以校木為屨緉者。校者,足械也。夫如是,則不行矣。震為動為行,而前當互艮,故有此象。 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 二柔與三柔皆在噬嗑之間,而體當大離【一至四成大離】。 離火炎上,則近上者為乾腊,而近下者為革肉。膚者,革也,禮所謂膚鼎是也。【禮别實一鼎,為膚鼎】。 第此六二本損之兌剛,兌口上向,而二剛隆然于兌口之上,所謂鼻也。今易以四柔而隆然者亡矣。雖二四互艮,艮為黔喙【見說卦】為鼻【見荀九家易】。 而二當艮喙之根,但見喙而不見鼻,一似從根而噬,噬之深而滅其鼻者,所謂没鼻之噬也。夫艮之所以得稱鼻者,徒以一剛踞口上,與兌口同,而今已滅去,則凡為剛者皆魚肉之矣,可乘剛乎? 【宋政和末平江入解者筮之,得此爻曰:離為戈兵,艮為門闕。又以艮東北之卦而介乎南,離必東北敵人,南寇犯闕,且將不利乎君矣。鼻者,君祖也。後徽宗果北狩。明正統間魏文靖驥上卦事,有云:藩籬既虚,寇得深入,以唇亡之羞,來滅鼻之禍】。 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 三于大離稍近上,則為腊肉。腊者,火所乾也,周禮腊人有腊鼎是也。【田獸脯鼎,實以兔之薧,為腊鼎】。 但三入互坎之内,坎為隱伏,為病,則厚味腊毒【見五行志】。容亦有之,然故小吝耳,何咎焉?或曰腊固有毒,張協七命云:甘,腊毒之味。此即甘脆肥膿,所謂腐腸之藥者,與遇毒不同。 九四,噬乾胏【說文作,从内,仕聲。揚雄說今作胏。若子夏傳作脯,虞氏易亦稱乾脯,則又另一字不同】。 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象曰:利艱貞,吉,未光。【陸德明本有大字,則與當字不協矣,大謬】也。 離為乾【音干】。卦以一陽而夾兩離【上,離大離】之間,則其所噬者直乾胏而已。然四從損來,損下為兌,又從益來,益上為巽,而皆易之為互坎之中,是坎本弓也【見說卦】。 而兌金巽木合之,作金矢而貫于坎中,雖離火未光【四為離初,故未光】。而離兵【離為戈兵】。 之用早見之,則我之所噬不過殘肉。【胏者,食之遺】而已得利器。此飲食之道,吉凶相循,所謂於味必思其毒,于利必思其難者。【太平御覽載王肅解云:金矢所以獲野禽,故食之反得金矢。君子于味必思其毒,于利必備其難也】。 金矢之得所由,必艱貞而後為利也。蓋剛噬固艱,噬剛尤艱,明罰敇法,端必由此。舊以此爻為所噬之物,不通。即以中四爻全指獄訟,牽強傅會,亦殊不合。此言噬嗑耳。金矢本箭鏃,今食田肉而得九鏃者,往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-(清)毛奇龄撰《仲氏易》,卦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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