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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卦: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(元)趙采撰《周易程朱傳義折衷》

周易程朱傳義折衷卷十二 元趙采撰 程子曰:序卦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既有可觀,然後有來合之者也,噬嗑所以次觀也。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口中有物間之,齧而後合之也。卦上下二剛爻,而中柔外剛中虚,人頤口之象也。中虚之中,又一剛爻,為頤中有物之象。口中有物,則隔其上下不得嗑,必齧之則得嗑,故為噬嗑。聖人以卦之象,推之于天下之事,在口則為有物隔而不得合,在天下則為有強梗或讒邪間隔于其間,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。當用刑法,小則懲誡,大則誅戮,以除去之,然後天下之治得成矣。凡天下至于一國一家,至于萬事,所以不和合者,皆由有間也,无間則合矣。以至天地之生,萬物之成,皆合而後能遂。凡未合者,皆有間也。若君臣、父子、親戚、朋友之間,有離貳怨隙者,蓋讒邪間于其間也,除去之則和合矣。故間隔者,天下之大害也。聖人觀噬嗑之象,推之于天下萬事,皆使去其間隔而合之,則无不和且治矣。噬嗑者,治天下之大用也。去天下之間,在任刑罰,故卦取用刑為義。在二體明照而威震,乃用刑之象也。 噬嗑:亨,利用獄。 程子曰:噬嗑亨,卦自有亨義也。天下之事,所以不得亨者,以有間也。噬而嗑之,則亨通矣。利用獄,噬而嗑之之道,宜用刑獄也。天下之間,非刑獄何以去之?不云利用刑,而云利用獄者,卦有明照之象,利于察獄也。獄者,所以究治情偽,得其情則知為間之道,然後可以設防與致刑也。 朱子曰: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物有間者,齧而合之也。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虚,頤口之象。九四一陽間于其中,必齧之而後合,故為噬嗑。其占當得亨通者,有間故不通,齧之而合,則亨通矣。又三隂三陽,剛柔中半,下動上明,下雷上電,本自益卦**之柔上行,以至于五而得其中。是知以隂居陽,雖不當位,而利用獄。盖治獄之道,唯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為貴。故筮得之者,有其德則應其占也。 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 程子曰:頤中有物,故為噬嗑。有物間於頤中,則為害。噬而嗑之,則其害亡,乃亨通也,故云噬嗑而亨。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以卦才言也。剛爻與柔爻相間,剛柔分而不相雜,為明辨之象。明辨,察獄之本也。動而明,下震上離,其動而明也。雷電合而章,雷震而電耀,相須並見,合而章也。照與威並行,用獄之道也。能照則无所隱情,有威則莫敢不畏。上既以二象言其動而明,故復言威照並用之意。六五以柔居中,為用柔得中之義。上行,謂居尊位。雖不當位,謂以柔居五為不當。而利於用獄者,治獄之道,全剛則傷于嚴暴,過柔則失于寛縱。五為用獄之主,以柔處剛而得中,得用獄之宜也。以柔居剛為利用獄,以剛居柔為利否。曰:剛柔,質也。居,用也。用柔非治獄之宜也。 愚曰:此推爻卦象以論用獄之道,又歸諸五以贊用獄之人。何謂推爻卦象以論用獄之道?以爻言,噬嗑自否而變,下卦本坤也,乾分一爻以變坤之初為震;上卦本乾也,坤分一爻以變乾之中為離。乾坤等判,雜而有分,故曰剛柔分。以卦言,震在下而動,離在上而明,震動離明,並行不悖,故曰動而明。以象言,震雷也,離電也,雷動電明,剛柔相文,合一而成章,故曰雷電合而章。何謂歸諸五以贊用獄之人?此成卦在九四,四互坎,坎為律,為棘,獄象也。六五以柔得中而行九四之上下,據九四之坎,用獄也。然以柔居中,雖不當位,而利用獄者,則以治獄旡若威明柔中之為利也。蓋獄事以威明為用,以恕為主。雷電合而章,威明也;柔得中而上,行恕也。明而不恕,不如不明,若專用威,則申、韓之慘刻矣。彖所以言利用獄,在柔得中之後也。 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敕法。 程子曰:象无倒置者,疑此文互也。雷電相須並見之物,亦有嗑象。電明而雷威,先王觀電雷之象,法其明與威,以明其刑罰,飭其法令。法者,明事理而為之防者也。 愚曰:重卦皆兩象,或有先言上象者,山下出泉,蒙之類是也。或有先言下象者,地上有水,比之類是也。惟雲雷屯、雷電噬嗑、雷電皆至豐,風雷益、雷風恒,不以先後上下言。蓋風雲雷電,此四者有氣无質,有聲无形,來莫知其始,去莫知其終,聖人未嘗強别之也。伊川疑此文互文,公以為倒兩字,皆未允。夫雷威電明,一時並至,天所以去萬物之梗。體其明以明罰,體其威以敇法,先王所以去萬民之梗。文公云:雷電噬嗑與雷電豐,似同而少異。噬嗑明在上,動在下,是明得事理,先立法了,未有犯底人,留待異日用,故云明罰敕法。豐卦威在上,明在下,是用罰之時,明見下情曲折方得,故云折獄致刑。此是從上卦說下來,若從下卦說上去,則噬嗑是動而明,是動而刑,人須要明,故言明罰敕法。豐是明以動,是明見事情了方動,故言折獄致刑。二義參互,而其義始備。 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 程子曰:九居初,最在下,无位者也。下民之象,為受刑之人。當用刑之始,罪小而刑輕。校,木械也,其過小,故屨之于足,以滅傷其趾。人有小過,校而滅其趾,則當懲懼,不敢進於惡矣,故无咎。繫辭曰:小懲而大誡,此小人之福也。言懲之于小與初,故得无咎也。初與上无位,為受刑之人,餘四爻皆為用刑之人。初居最下,无位者也。上處尊位之上,過于尊位,亦无位者也。王弼以為無隂陽之位,隂陽係于奇偶,豈容无也?然諸卦初上不言當位,不當位者,盖初終之義為大。臨之初九則以位為正,若需上六云不當位,乾上九云无位,爵位之位,非隂陽之位也。屨校而滅傷其趾,則知懲戒而不敢長其惡,故云不行也。古人制刑,有小罪則校其趾,蓋取禁止其行,使不進于惡也。 朱

第21卦: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(元)趙采撰《周易程朱傳義折衷》,天下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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