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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周易上经】《执象易注》第21卦•噬嗑初九爻:屦校灭趾,无咎。

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。【玩辞】:穿戴脚枷,淹没脚趾,无咎。初上无位,象受刑之人,中四爻象治刑之人。初九位卑,下民之象,受刑之人也,因其末有大慝,而罚宽刑轻,故曰「屦校灭趾」。小惩大戒,惧进其恶,不至罪不可掩,乃得其福,故曰「无咎」也。屦(jù),履也,即鞋子,引申为穿戴,取象震之足。《诗·魏风·葛屦》:“纠纠葛屦,可以履霜。”校(jiào),木囚也,即木制枷锁。噬嗑,三阳象刑具,初九脚枷,九四手枷,上九颈枷。灭,没也,取初九隐伏坎下之象。初爻为履、为尾、为趾,上爻为首、为角、为耳,皆易之通例也。 【观象】:震足也,坤静也,噬嗑而豫,象曰「不行」也。《荀子·解蔽》曰:“仁者之思也恭,圣人之思也乐,此治心之道也。”小惩大戒,内讼思愆,邪恶不进,德行有彰,噬嗑之晋,刑加乎罪身而德治乎病心也。象曰:屦校灭趾,不行也。【疏传】:戴着脚枷,淹没脚趾,禁止其行。古人制刑,有小罪则校其趾,盖取禁止其行,使不进于恶也。震性动,坎情恶,艮止之,止恶不行者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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