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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明)来知德撰《周易集注》繁体版卷五上经:第二十三卦_剥卦:山地剥卦(坤下艮上)
剝者落也,九月之卦也。五陰在下,一陽在上,陰盛陽孤,勢將剝落,而盡剝之義也。至高之山,附著于地,有傾頹之勢,剝之象也。《序卦》「賁者飾也,致飾然後亨則盡矣,故受之以剝」,所以次賁。
剝,不利有攸往。
不利有攸往,言不可有所往。當儉德避難,所以為君子謀也。
《彖》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以卦體卦德釋卦名卦辭。剝者陽剝也,所以剝之者陰也。五之陰,上進而欲變乎上之一陽也。以卦體言之,小人長也,陰邪之聲勢方張也。以卦象言之,內順外止,有順時而止之象,人當觀此象也。觀小人之時,時不可往,觀一卦之象,象自不往,所以不利有攸往。消息者,盈虛之方始。盈虛者,消息之已成。消息盈虛四字皆以陽言,復者陽之息,姤者陽之消,乾者陽之盈,坤者陽之虛,此正陽消而將虛之時也。天行者,天道自然之運也,天運之使然,君子亦惟以是為尚,與天時行而已。既不可往,又豈可往哉。君子二句,又推原不利有攸往之故。
《象》曰:山附于地,剝,上以厚下安宅。
上,謂居民之上,一陽在上之象也。厚下者,厚民之生,省刑罰、薄稅斂之類也。宅者上所居之位,非宅舍也*。因艮體一陽,覆幬于上,有宅舍之象,故以宅言之。所以上九亦以廬言者,以有廬之象也。厚下安宅者,言厚下而不剝下者,正所以自安其宅也。民惟邦本,本固邦寧之意。卦以下剝上取義,乃小人剝君子,成剝之義。象以上厚下取義,乃人君厚生民,則治剝之道也。
*原文「宅舍」誤作「定舍」,觀上下文可知此當「宅舍」。
剝卦初六
初六:剝牀以足,蔑貞凶。
剝牀以足者,剝落其牀之足也。變震,足之象也。剝自下起,故以足言之。一陽在上,五陰列下,有宅象廬象牀象。蔑者,滅也,蔑貞者,蔑其正道也,指上九也。方剝足而即言蔑貞,如履霜而知堅冰至也。
初六陰剝在下,有剝牀以足之象。剝牀以足,猶未見其凶,然其剝足之勢,不至蔑貞而不已,故戒占者如此。此聖人為君子危,而欲其自防于始也。
《象》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以滅下,則漸而上矣。見其端甚微,知其必有蔑貞之禍。
剝卦六二
六二:剝牀以辨,蔑貞凶。
辨者,牀之幹也,不曰幹而曰辨者,謂牀之下,足之上,分辨處也。蔑貞同初。
《象》曰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與者陽也,凡爻中,陽以應陰,陰以應陽,方謂之應與,相比亦然。二本陰爻,有陽爻之應,或有陽爻之比,則有與矣。今比乎二者初也,初陰也,應乎二者五也,五亦陰也,前後左右,皆無應與之陽,則上九乃孤陽矣,豈不蔑貞。故初知其蔑貞,而二亦知其必有此凶也。
剝卦六三
六三:剝之,无咎。
三雖與上九為正應,不可言剝,然在剝卦之中,猶不能離乎剝之名。之,語助辭。眾陰方剝陽而三獨與之為應,是小人中之君子也。去其黨而從正,雖得罪于私黨,而見取于公論,其義无咎矣。占者如此,故无咎。剝以近陽者為善,應陽者次之,近陽者六五是也,故无不利。應陽者此爻是也,故無咎。
《象》曰:剥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上下,謂四陰。三居四陰之中,不與之同黨,而獨與一陽為應與,是所失者上下之陰,而所得者上九之陽也。惟其失四小人,所以得一君子。
剝卦六四
六四:剥牀以膚,凶。
初足,二辨,三牀之上,四乃上體,居牀之上,乃牀上人之膚也。剝牀而及其肌膚,禍切身矣,故不言蔑貞而直曰凶。
《象》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言禍已及身,而不可免也。
剝卦六五
六五:貫魚,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此正彖辭所謂順而止之也。魚貫者,魚之貫串而相次以序,五陰列兩旁之象也。本卦大象巽,此爻變巽,巽有魚象,詳見中孚。巽為繩,貫之象也。以者,后妃以之也。五君位,為眾陰之長,故可以以之。魚陰物,宮人眾妾,乃陰之美而受制于陽者。艮錯兌為少女,宮人之象也。以宮人寵者,統領宮人,以次上行,進御而獲其寵也。一陽在上,五率其眾陰,本卦原有此象,且內順外止,本卦原有此德,陰順則能從乎陽,艮止則必不剝陽矣。无不利者,陰聽命于陽,乃小人聽命于君子也,故无不利。非程傳別設義之說。
六四以剝其膚而凶,至六五,陰長陽消之極矣。然本卦順而且止,故陰不剝陽,有貫魚以宮人寵,反聽命于陽之象。此小人之福,而君子之幸也。故占者无不利。
《象》曰:以宮人寵,終无尤也。
五以陰剝陽,今率其類以聽命于陽,有何過尤。
剝卦上九
上九: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碩果者,碩大之果。陽大陰小,碩之象也。艮為果,果之象也。不食者,在枝間未食也。諸陽皆消,一陽在上,碩果獨在枝上之象也。此爻未變,艮錯兌為口,猶有可食之象。此爻一變則為坤而無口矣,不食之象也。果碩大不食,必剝落朽爛矣。故孔子曰:「剝者,爛也。」果剝落朽爛于外,其中之核又復生仁,猶陽無可盡之理,窮上反下,又復生于下也。輿者,物賴之以載,猶地之能載物也。變坤,坤為大輿,輿之象也。一陽復生于地之下,則萬物皆賴之以生,此得輿之象也。廬者,人賴之以覆,猶天之能覆物也。五陰為廬,一陽蓋上,為廬之椽瓦。今一陽既剝,于上則國破家亡,人無所覆庇以安其身,此剝廬之象也。上一畫變,此窮上也,故曰剝,剝則陰矣,故曰小人。下一畫新生,此反下也,故曰得,得則陽矣,故曰君子。蓋陽剝于上,則必生于下,生之既終,則必剝于上。未剝之先,陽一畫在上,故其象似廬。既剝之後,陽生于下,則上一畫又在下矣。故其象似輿。
諸陽消剝已盡,獨上九一爻,故有碩果不食之象。今上九一爻既變,則純陰矣,然陽無可盡之理,既剝于上,必生于下。故生于下者,有君子得輿而為民所載之象。剝于上者,有小人剝廬,終無所用之象。占者得此,君子小人,當自審矣。
《象》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。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民所載者,民賴之以承載也。廬所賴以安身者也,今既剝矣,終何用哉?必不能安其身矣。國破家亡,小人無獨存之理。載字,從輿字上來。不可用,從剝字上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