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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明)来知德撰《周易集注》繁体版卷二上经:第五卦_需卦:水天需卦(乾下坎上)
需者須也,有所待也,理勢不得不需者。以卦象論,水在天上,未遽下于地,必待陰陽之交,薰蒸而後成,需之象也。以卦德論,乾性主于必進,乃處坎陷之下,未肯遽進,需之義也。《序卦》:「蒙者物之穉也,物穉不可不養也。需者,飲食之道也。」養物以飲食,所以次蒙。
需有孚,光亨貞吉,利涉大川。
需雖有所待,乃我所當待也,非不當待而待也。孚者,信之在中者也。坎體誠信,克實于中,孚之象也。光者此心光明,不為私欲所蔽也。中爻離,光明之象也。亨者,此心亨泰,不為私欲所窒也。坎為通,亨通之象也。貞者事之正也。八卦正位,坎在五,陽剛中正,為需之主,正之象也,皆指五也。坎水在前,乾健臨之。乾知險,涉大川之象也。又中爻兌綜巽,坎水在前,巽木臨之,亦涉大川之象,詳見頤卦上九。孚貞者,盡所需之道。光亨吉利者,得所需之效。需若無實,必無光亨之時。需若不正,豈有吉利之理。
言事若有所待,而心孚信,則光明而亨通矣。而事又出于其正,不行險以僥倖,則吉矣,故利涉大川。
《彖》曰:需須也,險在前也。剛健而不陷,其義不困窮矣。需有孚,光亨,貞吉,位乎天位,以正中也。利涉大川,往有功也。
以卦德釋卦名,以卦綜釋卦辭。需者須也,理勢之所在,正欲其有所待也,故有需之義。險在前,不易于進,正當需之時也。乾臨之,毅然有守,不冒險以前進,故不陷于險。既不陷于險,則終能出其險,其義不至于困窮矣,所以名需。需訟二卦同體,文王綜為一卦,故《雜卦》曰「需不進也,訟不親也」。位天位以正中者,訟下卦之坎,往居需之上卦,九五又正而又中也,五為天位,因自訟之地位往居之,故曰位乎天位。如在訟下卦,止可言中,不可言正矣。正則外無偏倚,中則心無夾雜,所以有孚,光亨貞,往有功,與漸蹇解三卦彖辭往有功同,言訟下卦,往而居需之上卦,九五正中,所以有利涉大川之功也。
《象》曰:雲上于天,需,君子以飲食宴樂。
雲氣蒸而上升,必待陰陽和洽,然後成雨,故為需,待之義。君子事之當需者,亦不容更有所為,惟內有孚,外守正,飲食以養其氣體而已,宴樂以娛其心志而已,此外別無所作為也。曰飲食宴樂者,乃居易俟命,涵養待時之象也,非真必飲食宴樂也。若伯夷太公,需待天下之清,窮困如此,豈能飲食宴樂哉。
需卦初九
初九:需于郊,利用恒,无咎。
郊者,曠遠之地,未近于險之象也。乾為郊,郊之象也,故同人小畜皆言郊。需于郊者,不冒險以前進也。恒者常也,安常守靜,以待時,不變所守之操也。利用恒无咎者,戒之也,言若無恒,猶有咎也。
初九陽剛得正,未近于險,乃不冒險以前進者,故有需郊之象。然需于始者,或不能需于終,故必義命自安,恒于郊而不變,乃其所利也。戒占者能如此則无咎矣,
《象》曰:需于郊,不犯難行也。利用恒无咎,未失常也。(難乃旦反)
不犯難行者,超然遠去,不冒犯險難以前進也。未失常者,不失需之常道也,需之常道,不過以義命自安,不冒險以前進而已。
需卦九二
九二:需于沙,小有言,終吉。
坎為水,水近則有沙,沙則近于險矣。漸近于險,雖未至于患害,已小有言矣。小言者,眾人見譏之言也。避世之士,知前有坎陷之險,責之以潔身,用世之士,知九二剛中之才,責之以拯溺也。中爻為兌口舌,小言之象也。終吉者,變爻離明,明哲保身,終不陷于險矣。
二以陽剛之才,而居柔守中,蓋不冒險而進者,故有需于沙之象。占者如是,雖不免小有言,終得其吉也。
《象》曰:需于沙,衍在中也。雖小有言,以吉終也。
水行朝宗曰衍,即水字也。凡江河,水在中而沙在邊。衍在中者,言水在中央也。沙在水邊則近于險矣,雖近于險而小有言,然以剛中處需,故不陷于險而以吉終也。
需卦九三
九三:需于泥,致寇至。
泥逼于水,將陷于險矣,寇之地也。坎為盜在前,寇之象也。
九三居健體之上,才位俱剛,進不顧前,邇于坎盜,故有需泥寇至之象。健體敬慎惕若,故占者不言凶。
《象》曰:需于泥,災在外也。自我致寇,敬慎不敗也。
外謂外卦,災在外者,言災已切身,而在目前也。災在外而我近之,是致寇自我也。敬慎不敗者,三得其正,乾乾惕若,敬而且慎,所以不敗于寇也。故占者不言凶。
需卦六四
六四:需于血,出自穴。
坎為血,血之象也,又為隱伏,穴之象也。偶居左右上下皆陽,亦穴之象也。血即坎字,非見傷也。出自穴者,觀上六入于穴入字,此言出字,即出入二字自明矣。言雖需于血,然猶出自穴外,未入于穴之深也。需卦近于坎,致寇至及入于坎,三爻皆吉者何也?蓋六四順于初之陽,上六陽來救援,皆應與有力。九五中正,所以皆吉也。凡看周公爻辭,要玩孔子小象,若以血為殺傷之地,失小象順聽之旨矣。
四交于坎,已入于險,故有需于血之象。然四與初為正應,能順聽乎初,初乃乾剛至健而知險,惟知其險,是出自穴外,不冒險以進,雖險而不險矣,故其象占如此。
《象》曰:需于血,順以聽也。
坎為耳,聽之象也。聽者,聽乎初也。六四柔得其正,順也。順聽乎初,故入險不險。
需卦九五
九五:需于酒食,貞吉。
坎,水酒象。中爻兌,食象。詳見困卦。酒食,宴樂之具。需于酒食者,安于日用飲食之常,以待之而已。貞吉者,正而自吉也,非戒也。
九五,陽剛中正,居于尊位,蓋優游和平,不多事以自擾,無為而治者也,故有需于酒食之象,其貞吉可知矣。占者有是貞,亦有是吉也,
《象》曰:酒食貞吉,以正中也*。
即彖正中。
*一般皆做「以中正也」,來氏作「以正中也」。
需卦上六
上六:入于穴,有不速之客三人來,敬之,終吉。
陰居險陷之極,入于穴之象也,變巽為入,亦入之象也。下應九三,陽合乎陰,陽主上進,不召請而自來之象也。我為主,應為客,三陽同體,客三人之象也。入穴窮困,望人救援之心甚切,喜其來而敬之之象也。終吉者,以陽至健知險,可以極溺也。
上六居險之極,下應九三,故其象如此。占者之吉可知矣,
《象》曰:不速之客來,敬之終吉,雖不當位,未大失也。(當去聲)
位者爻位也,三乃人位,應乎上六,故曰人來。初與二皆地位,上六所應者乃人位,非地位。今初與二皆來,故不當位也。以一陰而三陽之來,上六敬之,似為失身矣,而不知入于其穴,其時何時也。來救援于我者,猶擇其位之當否,而敬有分別,是不知權變者矣,故初與二,雖不當位,上六敬之,亦未為大失也。曰未大失者,言雖失而未大也。若不知權變,自經于溝瀆,且失愈大矣,易中之時,正在于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