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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明)来知德撰《周易集注》繁体版卷二上经:第六卦_讼卦: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天水讼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天位:老阳|错卦:地火明夷|综卦:水天需|交互卦:风火家人 (明)来知德撰《周易集注》繁体版卷二上经:第六卦_讼卦: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 訟者,爭辨也,其卦坎下乾上,以二象論天運乎上,水流乎下,其行相違,所以成訟。以卦德論,上以剛陵乎下,下以險伺乎上,以一人言,內險而外健,以二人言,己險而彼健,險與健相持,皆欲求勝,此必訟之道也。《序卦》;「飲食者,人之大欲存焉,既有所需,必有所爭。」訟所由起也,所以次需。 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 有孚者,心誠實而不詐偽也。窒者,窒塞而能含忍也。惕者,戒懼而畏刑罰也。中者,中和而不狠愎也。人有此四者,必不與人爭訟,所以吉。若可已不已,必求其勝,而終其訟,則凶。利見大人者,見九五以決其訟也。不利涉大川者,不論事之淺深,冒險入淵,以興訟也。九二中實,有孚之象。一陽沉溺于二陰之間,窒之象。坎為加憂,惕之象。陽剛來居二,中之象。上九過剛,終之象。九五中正,以居尊位,大人之象。中爻巽木,下坎水,本可涉大川,值三剛在上,陽實陰虛,遇巽風,舟重遇風,則舟危矣。舟危豈不入淵,故彖辭曰入淵不利涉之象也,與棟撓同。文王卦辭,其精妙至絕。 《彖》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,有孚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 以卦德卦綜卦體卦象釋卦名卦辭,險健詳見前卦。下若健而不險,必不生訟。險而不健,必不能訟,所以名訟。剛來得中者,需訟相綜。需上卦之坎,來居訟之下卦,九二得中也。前儒不知序卦雜卦,所以依虞翻以為卦變,剛來居柔地得中,故能有孚,能窒,能惕,能中。終者,極而至于成也。訟已非美事,若訟之不已,至于其極,其凶可知矣。尚者,好尚之尚,主也,言九五所主,在中正也。惟中正,所以能辨人是非。入淵者,舟重遇風,其舟危矣。故入淵與冒險興訟,必陷其身者,一而已矣。 《象》曰:天與水違行,訟,君子以作事謀始。 天上蟠,水下潤;天西轉,水東注,故其行相違。謀之于始,則訟端絕矣。作事謀始,工夫不在訟之時,而在于未訟之時也。與其病後能服藥,不若病前能自調之意。天下之事,莫不皆然。故曰:曹劉共飯,地分于匕筯之間。蘇史滅宗,忿起于談笑之頃。蘇逢吉史弘文俱為令,見五代史。 讼卦初六 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 不永所事者,不能永終其訟之事也。小有言者,但小有言語之辨白而已。變兌為口舌,言之象也。應爻乾為言,亦言之象也。因居初,故曰小。終吉者,得辨明也。 初六才柔位下,不能永終其訟之事,雖在我不免小有言語之辯,然溫柔和平,自能釋人之忿怨,所以得以辨明,故其象如此,而占者終得吉也。 《象》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 訟不可長,以理言也。言雖是初六陰柔之故,然其理亦如此。長永二字相同,雖不免小有言語之辨,然終因此言辨明。 讼卦九二 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 克,勝也。自下訟上,不克而還,故曰歸。逋,逃避也。坎為隱伏,逋之象也。邑人,詳見謙卦。中爻為離,坎錯離,離居三,三百之象也。二變,下卦為坤,坤則闔戶之象也。三百,言其邑之小也。言以下訟上,歸而逋竄是矣。然使所逋竄之邑為大邑,則猶有據邑之意,跡尚可疑,必如此小邑藏避,不敢與五為敵,方可免眚。需訟相綜,訟之九二即需之九五,曰剛來而得中,曰歸而逋,皆因自上而下,故曰來曰歸,其字皆有所本,如此玄妙,豈粗浮者所能解。坎為眚,變坤則无眚矣。 九二陽剛為險之主,本欲訟者也。然以剛居柔之中,既知其理之不當訟,而上應九五之尊,又知其勢不可訟,故自處卑小,以免災患。其象如此,占者如是則无眚矣。 《象》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 歸逋竄者,不與之訟也。掇者,拾取也。自下訟上,義乖勢屈,禍患猶拾而自取,此言不克訟之故。 讼卦六三 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 德與穢德彰聞,閨門慙德之德同,乃惡德也。德乃行而有得,往日之事也,故以舊字言之。凡人與人爭訟,必舊日有懷恨不平之事,有此懷恨其人之惡德,藏畜于胸中,必欲報復,所以訟也。食者,吞聲不言之意。中爻巽綜兌口,食之象也。王事者,王家敵國忿爭之事,如宋之與金是也。變巽不果,或之象也。中爻離日,王之象也。應爻乾君,亦王之象也。無成者,不能成功也。下民之爭訟,主于怯。王家之爭訟,主于才。以此食舊德之柔,處下民之剛強敵國則可,若以此處王家之剛強敵國,是即宋之于金,柔弱極矣。禦侮無人,稽首稱臣,安得有成。 六三上有剛強之應敵,陰柔自卑,故有食人舊德,不與爭辯之象。然應與剛猛,常受侵陵,雖正亦不免危厲矣。但六三含忍不報,從其上九,與之相好,所以終不為己害而吉也,如此之人,柔順有餘,而剛果不足,安能成王事哉。故占者乃下民之應敵則吉,或王事之應敵,則無成而凶。 《象》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 從上者,從上九也。上九剛猛,六三食其舊日剛猛侵陵之惡德,相從乎彼,與之相好,則吉矣。 讼卦九四 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,渝安貞,吉。 即,就也。命者天命之正理也,不曰理而曰命者,有此象也。中爻巽,四變亦為巽,命之象也。渝變也,四變,中爻為震,變動之象也,故隨卦初爻曰渝。安貞者,安處于正也。復即于命者,外而去其忿爭之事也。變而安貞者,內而變其忿爭之心也。心變則事正矣。吉者雖不能作事于謀始之先,亦能改圖于有訟之後也。九二九四皆不克訟,既不克矣,何以訟哉?蓋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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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明)来知德撰《周易集注》繁体版卷二上经:第六卦_讼卦: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,卦,大人,第1张

天水讼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天位:老阳|错卦:地火明夷|综卦:水天需|交互卦:风火家人

(明)来知德撰《周易集注》繁体版卷二上经:第六卦_讼卦: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訟者,爭辨也,其卦坎下乾上,以二象論天運乎上,水流乎下,其行相違,所以成訟。以卦德論,上以剛陵乎下,下以險伺乎上,以一人言,內險而外健,以二人言,己險而彼健,險與健相持,皆欲求勝,此必訟之道也。《序卦》;「飲食者,人之大欲存焉,既有所需,必有所爭。」訟所由起也,所以次需。
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有孚者,心誠實而不詐偽也。窒者,窒塞而能含忍也。惕者,戒懼而畏刑罰也。中者,中和而不狠愎也。人有此四者,必不與人爭訟,所以吉。若可已不已,必求其勝,而終其訟,則凶。利見大人者,見九五以決其訟也。不利涉大川者,不論事之淺深,冒險入淵,以興訟也。九二中實,有孚之象。一陽沉溺于二陰之間,窒之象。坎為加憂,惕之象。陽剛來居二,中之象。上九過剛,終之象。九五中正,以居尊位,大人之象。中爻巽木,下坎水,本可涉大川,值三剛在上,陽實陰虛,遇巽風,舟重遇風,則舟危矣。舟危豈不入淵,故彖辭曰入淵不利涉之象也,與棟撓同。文王卦辭,其精妙至絕。

《彖》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,有孚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以卦德卦綜卦體卦象釋卦名卦辭,險健詳見前卦。下若健而不險,必不生訟。險而不健,必不能訟,所以名訟。剛來得中者,需訟相綜。需上卦之坎,來居訟之下卦,九二得中也。前儒不知序卦雜卦,所以依虞翻以為卦變,剛來居柔地得中,故能有孚,能窒,能惕,能中。終者,極而至于成也。訟已非美事,若訟之不已,至于其極,其凶可知矣。尚者,好尚之尚,主也,言九五所主,在中正也。惟中正,所以能辨人是非。入淵者,舟重遇風,其舟危矣。故入淵與冒險興訟,必陷其身者,一而已矣。

《象》曰:天與水違行,訟,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天上蟠,水下潤;天西轉,水東注,故其行相違。謀之于始,則訟端絕矣。作事謀始,工夫不在訟之時,而在于未訟之時也。與其病後能服藥,不若病前能自調之意。天下之事,莫不皆然。故曰:曹劉共飯,地分于匕筯之間。蘇史滅宗,忿起于談笑之頃。蘇逢吉史弘文俱為令,見五代史。

讼卦初六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不永所事者,不能永終其訟之事也。小有言者,但小有言語之辨白而已。變兌為口舌,言之象也。應爻乾為言,亦言之象也。因居初,故曰小。終吉者,得辨明也。

初六才柔位下,不能永終其訟之事,雖在我不免小有言語之辯,然溫柔和平,自能釋人之忿怨,所以得以辨明,故其象如此,而占者終得吉也。

《象》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訟不可長,以理言也。言雖是初六陰柔之故,然其理亦如此。長永二字相同,雖不免小有言語之辨,然終因此言辨明。

讼卦九二
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
克,勝也。自下訟上,不克而還,故曰歸。逋,逃避也。坎為隱伏,逋之象也。邑人,詳見謙卦。中爻為離,坎錯離,離居三,三百之象也。二變,下卦為坤,坤則闔戶之象也。三百,言其邑之小也。言以下訟上,歸而逋竄是矣。然使所逋竄之邑為大邑,則猶有據邑之意,跡尚可疑,必如此小邑藏避,不敢與五為敵,方可免眚。需訟相綜,訟之九二即需之九五,曰剛來而得中,曰歸而逋,皆因自上而下,故曰來曰歸,其字皆有所本,如此玄妙,豈粗浮者所能解。坎為眚,變坤則无眚矣。

九二陽剛為險之主,本欲訟者也。然以剛居柔之中,既知其理之不當訟,而上應九五之尊,又知其勢不可訟,故自處卑小,以免災患。其象如此,占者如是則无眚矣。

《象》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歸逋竄者,不與之訟也。掇者,拾取也。自下訟上,義乖勢屈,禍患猶拾而自取,此言不克訟之故。

讼卦六三
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
德與穢德彰聞,閨門慙德之德同,乃惡德也。德乃行而有得,往日之事也,故以舊字言之。凡人與人爭訟,必舊日有懷恨不平之事,有此懷恨其人之惡德,藏畜于胸中,必欲報復,所以訟也。食者,吞聲不言之意。中爻巽綜兌口,食之象也。王事者,王家敵國忿爭之事,如宋之與金是也。變巽不果,或之象也。中爻離日,王之象也。應爻乾君,亦王之象也。無成者,不能成功也。下民之爭訟,主于怯。王家之爭訟,主于才。以此食舊德之柔,處下民之剛強敵國則可,若以此處王家之剛強敵國,是即宋之于金,柔弱極矣。禦侮無人,稽首稱臣,安得有成。

六三上有剛強之應敵,陰柔自卑,故有食人舊德,不與爭辯之象。然應與剛猛,常受侵陵,雖正亦不免危厲矣。但六三含忍不報,從其上九,與之相好,所以終不為己害而吉也,如此之人,柔順有餘,而剛果不足,安能成王事哉。故占者乃下民之應敵則吉,或王事之應敵,則無成而凶。

《象》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從上者,從上九也。上九剛猛,六三食其舊日剛猛侵陵之惡德,相從乎彼,與之相好,則吉矣。

讼卦九四
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,渝安貞,吉。

即,就也。命者天命之正理也,不曰理而曰命者,有此象也。中爻巽,四變亦為巽,命之象也。渝變也,四變,中爻為震,變動之象也,故隨卦初爻曰渝。安貞者,安處于正也。復即于命者,外而去其忿爭之事也。變而安貞者,內而變其忿爭之心也。心變則事正矣。吉者雖不能作事于謀始之先,亦能改圖于有訟之後也。九二九四皆不克訟,既不克矣,何以訟哉?蓋二之訟者,險之使然也,其不克者勢也。知勢之不可敵,故歸而逋逃。曰歸者,識時勢也。四之訟者,剛之使然也。其不克者理也,知理之不可違,故復即于命。曰復者,明理義也。九四之復,即九二之歸,皆以剛居柔,故能如此。人能明理義,識時勢,處天下之事無難矣。學者宜細玩之。

九四剛而不中,故有訟之象,以其居柔,故又有復即命渝安貞之象。占者如是則吉也。

《象》曰:復即命,渝安貞,不失也。

始而欲訟,不免有失。今既復渝,則改圖而不失矣。

讼卦九五

九五:訟,元吉。

九五為訟之主,陽剛中正,以居尊位,聽訟而得其平者也。凡訟,占者遇之則利見大人,訟得其理,而元吉矣。

《象》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
中則聽不偏,正則斷合理,所以利見大人而元吉。

讼卦上九
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(鞶音盤。褫,池尔切。)

或者,設或也,未必然之辭。鞶帶,大帶,命服之飾。又紳也,男鞶革,女鞶絲。乾為衣,又為圜,帶之象也。乾君在上,變為兌口,中爻為巽命令,錫服之象也。故九四曰復即命。中爻離日,朝日之象也。離日居下卦,終之象也。又居三,三之象也。褫,奪也。坎為盜,褫奪之象也。命服以錫有德,豈有賞訟之理,乃設言以極言訟不可終之意。

上九有剛猛之才,處訟之終,窮極于訟者也,故聖人言人肆其剛強,窮極于訟,取禍喪身,乃其理也。設若能勝至于受命服之賞,是亦仇爭所得,豈能長保?故終一朝而三見褫奪也。即象而占之,凶可知矣。

《象》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縱受亦不足敬,況褫奪隨至,其不可終訟也明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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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水讼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天位:老阳|错卦:地火明夷|综卦:水天需|交互卦:风火家人 (明)来知德撰《周易集注》繁体版卷二上经:第六卦_讼卦: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 訟者,爭辨也,其卦坎下乾上,以二象論天運乎上,水流乎下,其行相違,所以成訟。以卦德論,上以剛陵乎下,下以險伺乎上,以一人言,內險而外健,以二人言,己險而彼健,險與健相持,皆欲求勝,此必訟之道也。《序卦》;「飲食者,人之大欲存焉,既有所需,必有所爭。」訟所由起也,所以次需。 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 有孚者,心誠實而不詐偽也。窒者,窒塞而能含忍也。惕者,戒懼而畏刑罰也。中者,中和而不狠愎也。人有此四者,必不與人爭訟,所以吉。若可已不已,必求其勝,而終其訟,則凶。利見大人者,見九五以決其訟也。不利涉大川者,不論事之淺深,冒險入淵,以興訟也。九二中實,有孚之象。一陽沉溺于二陰之間,窒之象。坎為加憂,惕之象。陽剛來居二,中之象。上九過剛,終之象。九五中正,以居尊位,大人之象。中爻巽木,下坎水,本可涉大川,值三剛在上,陽實陰虛,遇巽風,舟重遇風,則舟危矣。舟危豈不入淵,故彖辭曰入淵不利涉之象也,與棟撓同。文王卦辭,其精妙至絕。 《彖》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,有孚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 以卦德卦綜卦體卦象釋卦名卦辭,險健詳見前卦。下若健而不險,必不生訟。險而不健,必不能訟,所以名訟。剛來得中者,需訟相綜。需上卦之坎,來居訟之下卦,九二得中也。前儒不知序卦雜卦,所以依虞翻以為卦變,剛來居柔地得中,故能有孚,能窒,能惕,能中。終者,極而至于成也。訟已非美事,若訟之不已,至于其極,其凶可知矣。尚者,好尚之尚,主也,言九五所主,在中正也。惟中正,所以能辨人是非。入淵者,舟重遇風,其舟危矣。故入淵與冒險興訟,必陷其身者,一而已矣。 《象》曰:天與水違行,訟,君子以作事謀始。 天上蟠,水下潤;天西轉,水東注,故其行相違。謀之于始,則訟端絕矣。作事謀始,工夫不在訟之時,而在于未訟之時也。與其病後能服藥,不若病前能自調之意。天下之事,莫不皆然。故曰:曹劉共飯,地分于匕筯之間。蘇史滅宗,忿起于談笑之頃。蘇逢吉史弘文俱為令,見五代史。 讼卦初六 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 不永所事者,不能永終其訟之事也。小有言者,但小有言語之辨白而已。變兌為口舌,言之象也。應爻乾為言,亦言之象也。因居初,故曰小。終吉者,得辨明也。 初六才柔位下,不能永終其訟之事,雖在我不免小有言語之辯,然溫柔和平,自能釋人之忿怨,所以得以辨明,故其象如此,而占者終得吉也。 《象》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 訟不可長,以理言也。言雖是初六陰柔之故,然其理亦如此。長永二字相同,雖不免小有言語之辨,然終因此言辨明。 讼卦九二 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 克,勝也。自下訟上,不克而還,故曰歸。逋,逃避也。坎為隱伏,逋之象也。邑人,詳見謙卦。中爻為離,坎錯離,離居三,三百之象也。二變,下卦為坤,坤則闔戶之象也。三百,言其邑之小也。言以下訟上,歸而逋竄是矣。然使所逋竄之邑為大邑,則猶有據邑之意,跡尚可疑,必如此小邑藏避,不敢與五為敵,方可免眚。需訟相綜,訟之九二即需之九五,曰剛來而得中,曰歸而逋,皆因自上而下,故曰來曰歸,其字皆有所本,如此玄妙,豈粗浮者所能解。坎為眚,變坤則无眚矣。 九二陽剛為險之主,本欲訟者也。然以剛居柔之中,既知其理之不當訟,而上應九五之尊,又知其勢不可訟,故自處卑小,以免災患。其象如此,占者如是則无眚矣。 《象》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 歸逋竄者,不與之訟也。掇者,拾取也。自下訟上,義乖勢屈,禍患猶拾而自取,此言不克訟之故。 讼卦六三 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 德與穢德彰聞,閨門慙德之德同,乃惡德也。德乃行而有得,往日之事也,故以舊字言之。凡人與人爭訟,必舊日有懷恨不平之事,有此懷恨其人之惡德,藏畜于胸中,必欲報復,所以訟也。食者,吞聲不言之意。中爻巽綜兌口,食之象也。王事者,王家敵國忿爭之事,如宋之與金是也。變巽不果,或之象也。中爻離日,王之象也。應爻乾君,亦王之象也。無成者,不能成功也。下民之爭訟,主于怯。王家之爭訟,主于才。以此食舊德之柔,處下民之剛強敵國則可,若以此處王家之剛強敵國,是即宋之于金,柔弱極矣。禦侮無人,稽首稱臣,安得有成。 六三上有剛強之應敵,陰柔自卑,故有食人舊德,不與爭辯之象。然應與剛猛,常受侵陵,雖正亦不免危厲矣。但六三含忍不報,從其上九,與之相好,所以終不為己害而吉也,如此之人,柔順有餘,而剛果不足,安能成王事哉。故占者乃下民之應敵則吉,或王事之應敵,則無成而凶。 《象》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 從上者,從上九也。上九剛猛,六三食其舊日剛猛侵陵之惡德,相從乎彼,與之相好,則吉矣。 讼卦九四 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,渝安貞,吉。 即,就也。命者天命之正理也,不曰理而曰命者,有此象也。中爻巽,四變亦為巽,命之象也。渝變也,四變,中爻為震,變動之象也,故隨卦初爻曰渝。安貞者,安處于正也。復即于命者,外而去其忿爭之事也。變而安貞者,內而變其忿爭之心也。心變則事正矣。吉者雖不能作事于謀始之先,亦能改圖于有訟之後也。九二九四皆不克訟,既不克矣,何以訟哉?蓋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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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水讼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天位:老阳|错卦:地火明夷|综卦:水天需|交互卦:风火家人

(明)来知德撰《周易集注》繁体版卷二上经:第六卦_讼卦: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訟者,爭辨也,其卦坎下乾上,以二象論天運乎上,水流乎下,其行相違,所以成訟。以卦德論,上以剛陵乎下,下以險伺乎上,以一人言,內險而外健,以二人言,己險而彼健,險與健相持,皆欲求勝,此必訟之道也。《序卦》;「飲食者,人之大欲存焉,既有所需,必有所爭。」訟所由起也,所以次需。
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有孚者,心誠實而不詐偽也。窒者,窒塞而能含忍也。惕者,戒懼而畏刑罰也。中者,中和而不狠愎也。人有此四者,必不與人爭訟,所以吉。若可已不已,必求其勝,而終其訟,則凶。利見大人者,見九五以決其訟也。不利涉大川者,不論事之淺深,冒險入淵,以興訟也。九二中實,有孚之象。一陽沉溺于二陰之間,窒之象。坎為加憂,惕之象。陽剛來居二,中之象。上九過剛,終之象。九五中正,以居尊位,大人之象。中爻巽木,下坎水,本可涉大川,值三剛在上,陽實陰虛,遇巽風,舟重遇風,則舟危矣。舟危豈不入淵,故彖辭曰入淵不利涉之象也,與棟撓同。文王卦辭,其精妙至絕。

《彖》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,有孚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以卦德卦綜卦體卦象釋卦名卦辭,險健詳見前卦。下若健而不險,必不生訟。險而不健,必不能訟,所以名訟。剛來得中者,需訟相綜。需上卦之坎,來居訟之下卦,九二得中也。前儒不知序卦雜卦,所以依虞翻以為卦變,剛來居柔地得中,故能有孚,能窒,能惕,能中。終者,極而至于成也。訟已非美事,若訟之不已,至于其極,其凶可知矣。尚者,好尚之尚,主也,言九五所主,在中正也。惟中正,所以能辨人是非。入淵者,舟重遇風,其舟危矣。故入淵與冒險興訟,必陷其身者,一而已矣。

《象》曰:天與水違行,訟,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天上蟠,水下潤;天西轉,水東注,故其行相違。謀之于始,則訟端絕矣。作事謀始,工夫不在訟之時,而在于未訟之時也。與其病後能服藥,不若病前能自調之意。天下之事,莫不皆然。故曰:曹劉共飯,地分于匕筯之間。蘇史滅宗,忿起于談笑之頃。蘇逢吉史弘文俱為令,見五代史。

讼卦初六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不永所事者,不能永終其訟之事也。小有言者,但小有言語之辨白而已。變兌為口舌,言之象也。應爻乾為言,亦言之象也。因居初,故曰小。終吉者,得辨明也。

初六才柔位下,不能永終其訟之事,雖在我不免小有言語之辯,然溫柔和平,自能釋人之忿怨,所以得以辨明,故其象如此,而占者終得吉也。

《象》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訟不可長,以理言也。言雖是初六陰柔之故,然其理亦如此。長永二字相同,雖不免小有言語之辨,然終因此言辨明。

讼卦九二
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
克,勝也。自下訟上,不克而還,故曰歸。逋,逃避也。坎為隱伏,逋之象也。邑人,詳見謙卦。中爻為離,坎錯離,離居三,三百之象也。二變,下卦為坤,坤則闔戶之象也。三百,言其邑之小也。言以下訟上,歸而逋竄是矣。然使所逋竄之邑為大邑,則猶有據邑之意,跡尚可疑,必如此小邑藏避,不敢與五為敵,方可免眚。需訟相綜,訟之九二即需之九五,曰剛來而得中,曰歸而逋,皆因自上而下,故曰來曰歸,其字皆有所本,如此玄妙,豈粗浮者所能解。坎為眚,變坤則无眚矣。

九二陽剛為險之主,本欲訟者也。然以剛居柔之中,既知其理之不當訟,而上應九五之尊,又知其勢不可訟,故自處卑小,以免災患。其象如此,占者如是則无眚矣。

《象》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歸逋竄者,不與之訟也。掇者,拾取也。自下訟上,義乖勢屈,禍患猶拾而自取,此言不克訟之故。

讼卦六三
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
德與穢德彰聞,閨門慙德之德同,乃惡德也。德乃行而有得,往日之事也,故以舊字言之。凡人與人爭訟,必舊日有懷恨不平之事,有此懷恨其人之惡德,藏畜于胸中,必欲報復,所以訟也。食者,吞聲不言之意。中爻巽綜兌口,食之象也。王事者,王家敵國忿爭之事,如宋之與金是也。變巽不果,或之象也。中爻離日,王之象也。應爻乾君,亦王之象也。無成者,不能成功也。下民之爭訟,主于怯。王家之爭訟,主于才。以此食舊德之柔,處下民之剛強敵國則可,若以此處王家之剛強敵國,是即宋之于金,柔弱極矣。禦侮無人,稽首稱臣,安得有成。

六三上有剛強之應敵,陰柔自卑,故有食人舊德,不與爭辯之象。然應與剛猛,常受侵陵,雖正亦不免危厲矣。但六三含忍不報,從其上九,與之相好,所以終不為己害而吉也,如此之人,柔順有餘,而剛果不足,安能成王事哉。故占者乃下民之應敵則吉,或王事之應敵,則無成而凶。

《象》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從上者,從上九也。上九剛猛,六三食其舊日剛猛侵陵之惡德,相從乎彼,與之相好,則吉矣。

讼卦九四
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,渝安貞,吉。

即,就也。命者天命之正理也,不曰理而曰命者,有此象也。中爻巽,四變亦為巽,命之象也。渝變也,四變,中爻為震,變動之象也,故隨卦初爻曰渝。安貞者,安處于正也。復即于命者,外而去其忿爭之事也。變而安貞者,內而變其忿爭之心也。心變則事正矣。吉者雖不能作事于謀始之先,亦能改圖于有訟之後也。九二九四皆不克訟,既不克矣,何以訟哉?蓋二之訟者,險之使然也,其不克者勢也。知勢之不可敵,故歸而逋逃。曰歸者,識時勢也。四之訟者,剛之使然也。其不克者理也,知理之不可違,故復即于命。曰復者,明理義也。九四之復,即九二之歸,皆以剛居柔,故能如此。人能明理義,識時勢,處天下之事無難矣。學者宜細玩之。

九四剛而不中,故有訟之象,以其居柔,故又有復即命渝安貞之象。占者如是則吉也。

《象》曰:復即命,渝安貞,不失也。

始而欲訟,不免有失。今既復渝,則改圖而不失矣。

讼卦九五

九五:訟,元吉。

九五為訟之主,陽剛中正,以居尊位,聽訟而得其平者也。凡訟,占者遇之則利見大人,訟得其理,而元吉矣。

《象》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
中則聽不偏,正則斷合理,所以利見大人而元吉。

讼卦上九
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(鞶音盤。褫,池尔切。)

或者,設或也,未必然之辭。鞶帶,大帶,命服之飾。又紳也,男鞶革,女鞶絲。乾為衣,又為圜,帶之象也。乾君在上,變為兌口,中爻為巽命令,錫服之象也。故九四曰復即命。中爻離日,朝日之象也。離日居下卦,終之象也。又居三,三之象也。褫,奪也。坎為盜,褫奪之象也。命服以錫有德,豈有賞訟之理,乃設言以極言訟不可終之意。

上九有剛猛之才,處訟之終,窮極于訟者也,故聖人言人肆其剛強,窮極于訟,取禍喪身,乃其理也。設若能勝至于受命服之賞,是亦仇爭所得,豈能長保?故終一朝而三見褫奪也。即象而占之,凶可知矣。

《象》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縱受亦不足敬,況褫奪隨至,其不可終訟也明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