雷水解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天位:老阴|错卦:风火家人|综卦:水山蹇|交互卦:水火既济
解,利西南。无所往,其來復吉。有攸往,夙吉。
《彖》曰:解,險以動,動而免乎險,解。解,利西南,往得眾也;其來復吉,乃得中也。有攸往,夙吉,往有功也。
所以為解者,震也,坎也。震,東也;坎,北也。解者在此,所解在彼。東北,解者之所在。則西南,所解之地也。在難而思解,處安而惡擾者,物之情也。方其在難,我往則得眾,故利西南。及其无難,我往則害物,故來復,吉。復者,復東北也。東北有時而當復,是以不言其不利也。來復之為吉者,夙所往之時也,苟有攸往,非夙不可。有攸往而不夙,難深而不可解矣。
天地解而雷雨作,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拆*。解之時大矣哉!
*「拆」當作「坼」。
《象》曰:雷雨作,解,君子以赦過宥罪。
初六:
初六:无咎。
《象》曰:剛柔之際,義无咎也。
解有二陽,九二有應於六五,而九四有應於初六,各得其正,而分定矣。惟六三者,无應而處於二陽之間,兼與二陽而解,始有爭矣。故解之所疾者,莫如六三也。六三欲以其不正亂人之正,故初與五皆其所疑而咎之。以其疑而咎之也,故特明其无咎,曰此與九四剛柔之際也,於義无咎。
九二:
九二:田獲三狐,得黃矢,貞吉。
《象》曰:九二貞吉,得中道也。
九二之所當得者,六五也。近而可取者,初六、六三也。此之謂三狐。三狐皆可取,而以得六五為貞吉也。此之謂黃矢。黃,中也;矢,直也。直其所當得也,是以六五為黃矢;釋其所不當得之三狐,而取其所當得之一矢,息爭之道也。
六三:
六三:負且乘,致寇至,貞吝。
《象》曰:負且乘,亦可醜也;自我致戎,又誰咎也?
三於四為負,於二為乘。乘而不負,若負而不乘,猶可以免於寇。寇之所伐者,負且乘也。夫三苟與四而不與二,則四不伐;與二而不與四,則二不攻。所以致寇者,由兼與也。二與四皆非其配,雖貞於一猶吝也,而況兼與乎?醜之甚也。
九四:
九四:解而拇,朋至斯孚。
《象》曰:解而拇,未當位也。
拇,六三。朋,九二也。三來附己,解而不取,則二信之。未當位者,明勢不可以爭也。
六五:
六五:君子維有解,吉。有孚于小人。
《象》曰:君子有解,小人退也。
六五:
六五:九二之配也。而近於四,六三欲附於二與四,故疑而疾之。夫以六五之中直,豈與六三爭所附者哉?而六三以小人之意,度君子之心,故六五維有解,吉。維有解者,无所不解之謂也。近則解四,遠則解二,是以六三釋然而退也。
上六:
上六: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,獲之,无不利。
《象》曰:公用射隼,以解悖也。
隼者,六三也。墉者,二陽之間也。悖者,爭也。二陽之所以爭而不已者,以六三之不去也。孰能去之?將使二與四乎?二與四固欲得之,將使初與五乎?則初與五,二陽之配,三之所疑也。夫欲斃所爭而解交鬬,惟不涉其黨者能之,故高墉之隼,惟上六為能射而獲也。隼獲爭解,二與四无不利者。[/erphpdown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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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水解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天位:老阴|错卦:风火家人|综卦:水山蹇|交互卦:水火既济
解,利西南。无所往,其來復吉。有攸往,夙吉。
《彖》曰:解,險以動,動而免乎險,解。解,利西南,往得眾也;其來復吉,乃得中也。有攸往,夙吉,往有功也。
所以為解者,震也,坎也。震,東也;坎,北也。解者在此,所解在彼。東北,解者之所在。則西南,所解之地也。在難而思解,處安而惡擾者,物之情也。方其在難,我往則得眾,故利西南。及其无難,我往則害物,故來復,吉。復者,復東北也。東北有時而當復,是以不言其不利也。來復之為吉者,夙所往之時也,苟有攸往,非夙不可。有攸往而不夙,難深而不可解矣。
天地解而雷雨作,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拆*。解之時大矣哉!
*「拆」當作「坼」。
《象》曰:雷雨作,解,君子以赦過宥罪。
初六:
初六:无咎。
《象》曰:剛柔之際,義无咎也。
解有二陽,九二有應於六五,而九四有應於初六,各得其正,而分定矣。惟六三者,无應而處於二陽之間,兼與二陽而解,始有爭矣。故解之所疾者,莫如六三也。六三欲以其不正亂人之正,故初與五皆其所疑而咎之。以其疑而咎之也,故特明其无咎,曰此與九四剛柔之際也,於義无咎。
九二:
九二:田獲三狐,得黃矢,貞吉。
《象》曰:九二貞吉,得中道也。
九二之所當得者,六五也。近而可取者,初六、六三也。此之謂三狐。三狐皆可取,而以得六五為貞吉也。此之謂黃矢。黃,中也;矢,直也。直其所當得也,是以六五為黃矢;釋其所不當得之三狐,而取其所當得之一矢,息爭之道也。
六三:
六三:負且乘,致寇至,貞吝。
《象》曰:負且乘,亦可醜也;自我致戎,又誰咎也?
三於四為負,於二為乘。乘而不負,若負而不乘,猶可以免於寇。寇之所伐者,負且乘也。夫三苟與四而不與二,則四不伐;與二而不與四,則二不攻。所以致寇者,由兼與也。二與四皆非其配,雖貞於一猶吝也,而況兼與乎?醜之甚也。
九四:
九四:解而拇,朋至斯孚。
《象》曰:解而拇,未當位也。
拇,六三。朋,九二也。三來附己,解而不取,則二信之。未當位者,明勢不可以爭也。
六五:
六五:君子維有解,吉。有孚于小人。
《象》曰:君子有解,小人退也。
六五:
六五:九二之配也。而近於四,六三欲附於二與四,故疑而疾之。夫以六五之中直,豈與六三爭所附者哉?而六三以小人之意,度君子之心,故六五維有解,吉。維有解者,无所不解之謂也。近則解四,遠則解二,是以六三釋然而退也。
上六:
上六: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,獲之,无不利。
《象》曰:公用射隼,以解悖也。
隼者,六三也。墉者,二陽之間也。悖者,爭也。二陽之所以爭而不已者,以六三之不去也。孰能去之?將使二與四乎?二與四固欲得之,將使初與五乎?則初與五,二陽之配,三之所疑也。夫欲斃所爭而解交鬬,惟不涉其黨者能之,故高墉之隼,惟上六為能射而獲也。隼獲爭解,二與四无不利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