完整内容需VIP查看或开通VIP查阅
[MustVIP]
程传:《解·序卦》:“蹇者难也,物不可以终难,故受之以解。”物无终难之理,难极则必散。《解》者散也,所以次《蹇》也。为卦震上坎下,震,动也,坎,险也,动于险外,出乎险也,故为患难解散之象。又震为雷,坎为雨,雷雨之作,盖阴阳交感,和畅而缓散,故为解。解者,天下患难解散之时也。
解,利西南,无所往,其来复吉,有攸往,夙吉。
本义:“解”,难之散也。后险能动,则出于险之外矣,解之象也。难之既解,利于平易安静,不欲久为烦扰。且其卦自《升》来,三往居四,人于坤体,二居其所而又得中,故利于西南平易之地。若“无所往”,则宜来复其所而安静。若尚有所往,则宜早往早复,不可久烦扰也。
程传:“西南”,坤方。坤之体,广大平易。当天下之难方解,人始离艰苦,不可复以烦苛严急治之,当济以宽大简《易》,乃其宜也。如是则人心怀而安之,故利于西南也。汤除桀之虐而以宽治,武王诛纣之暴而反商政,皆从宽易也。“无所往,其来复吉,有攸往,夙吉”,“无所往”,谓天下之难已解散,无所为也。“有攸往”,谓尚有所当解之事也。夫天下国家,必纪纲法度废乱,而后祸患生。圣人既解其难,而安平无事矣,是“无所往”也。则当修复治道,正纪纲,明法度,进复先代明王之治,是“来复”也。谓反理正也,天下之“吉”也。“其”,发语辞。自古圣王救难定乱,其始未暇遽为也。既安定,则为可久可继之治。自汉以下,乱既除,则不复有为,姑随时维持而已,故不能成善治,盖不知来复之义也。“有攸往,夙吉”,谓尚有当解之事,则早为之乃吉也。当解而未尽者,不早去则将复盛。事之复生者,不早为则将渐大,故“夙”则“吉”也。
集说:王氏弼曰:《解》之为义,解难而济厄者也。以解来复则不失中,有难而往,则以速为吉也。无难则能复其中,有难则能济其厄也。
孔氏颖达曰:褚氏云,世有无事求功,故诫以无难宜静,亦有待败乃救,故诫以有难须速也。
林氏栗曰:《蹇》止乎坎小,是以言“利西南,不利东北”。《解》动于险外,是以但言“西南”之“利”,不复言“东北”之不利也。
胡氏炳文曰:《解》之时,以平易为利,略有苛急即非利。以安静为吉,久为烦扰即非吉。《本义》曰:若“无所往”,则宜来复其所而安静,是以安静为吉也。曰:若有所往,则宜早往早复,不可久为烦扰,亦以安静为吉也。《本义》两若字,未定之辞,顾其时何如耳,然其占也,皆在于来复。
案:《解》之时,异于《蹇》之时,故其辞小异。然处解之道,犹然处蹇之道,故其意大同。言“利西南”,不言不利东北,是辞小异也。然“西南”者退后也,犹《蹇》所云“来”也。“东北”者前进也,犹《蹇》所谓“往”也。今无事则来,固以“西南”为“利”矣。有事虽可以往,而必以“夙”为“吉”,不可以往而忘返也,是犹不以东北为利,而终以“西南”为“利”也。其与处《蹇》之道,意大同矣。盖国家无论有事无事,皆以退而自修为本。以爻义与卦相参,皆可见矣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六:解卦初六
初六,无咎。
本义:难既解矣,以柔在下,上有正应,何“咎”之有?故其占如此。
程传:六居《解》初,患难既解之时,以柔居刚,以阴应阳,柔而能刚之义,既无患难,而自处得刚柔之宜。患难既解,安宁无事,唯自处得宜,则为“无咎”矣。方解之初,宜安静以休息之。爻之辞寡,所以示意。
集说:郭氏雍曰:处《解》之初,得“无所往其来复吉”之义,故“无咎”也。
胡氏炳文曰:《恒》九二“悔亡”,《大壮》九二“贞吉”,《解》初六“无咎”。三爻之占只二字,其言甚简,象在爻中,不复言也。
蔡氏清曰:初六以柔在下,则能安静而不生事以自扰,何“咎”之有?
案:彖“利西南”者,处后也。初应刚承刚而处其后,得卦义矣。义明故辞寡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六:解卦九二
九二,田获三狐,得黄矢,贞吉。
本义:此爻取象之意未详,或曰:卦凡四阴,除六五君位,余三阴,即“三狐”之象也。大抵此爻为卜田之吉占,亦为去邪媚而得中直之象,能守其正,则无不吉矣。
程传:九二以阳刚得中之才,上应六五之君,用于时者也。天下小人常众,刚明之君在上,则明足以照之,威足以惧之,刚足以断之,故小人不敢用其情。然犹常存警戒,虑其有间而害正也。六五以阴柔居尊位,其明易蔽,其威易犯,其断不果而易惑。小人一近之,则移其心矣。况难方解而治之初,其变尚易。二既当用,必须能去小人,则可以正君心,而行其刚中之道。“田”者去害之事,“狐”者邪媚之兽。“三狐”,指卦之三阴,时之小人也。“获”,谓能变化除去之,如田之获狐也。获之则得中直之道,乃“贞”正而“吉”也。“黄”,中色。“矢”,直物。“黄矢”,谓中直也。群邪不去,君心一入,则中直之道,无由行矣。桓敬之不去武三思是也。
集说:杨氏万里曰:当《解》之时,此爻欲其获狐,三戒其致寇,四欲其解“拇”,五欲其退“小人”,六欲其“射隼”。一卦六爻,而去“小人”之象居其五。然则召天下多难者谁乎,人君亦何利于天下之多难,而乐于近小人以疏君子哉!
王氏应麟曰:世之治也,君子以直胜小人之邪。《易》曰:“田获三狐得黄矢”,世之乱也。小人以狡胜君于之介,《诗》曰:“有兔爰爰,雉离于罗。
何氏楷曰:天下之难,率自小人始。欲解天下之难者,必有以处小人然后可。然非柔者所能办,又非刚而过者所能办也。九二以阳居阴,秉刚中之德,果而不激,故有“田获三狐”之象,“黄矢”所以取狐,狐获则“黄矢”亦得矣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六:解卦六三
六三,负且乘,致寇至,贞吝。
本义:《系辞》备矣。“贞吝”,言虽以正得之,亦可羞也。唯避而去之,为可免耳。
程传:六三阴柔居下之上,处非其位,犹小人宜在下以负荷。而且乘车,非其据也,必致寇夺之至。虽使所为得正,亦可鄙吝也。小人而窃盛位,虽勉为正事,而气质卑下。本非在上之物,终可“吝”也。若能大正则如何?曰:大正非阴柔所能也,若能之,则是化为君子矣。三阴柔小人,宜在下而反处下之上,犹小人宜负而反乘,当致寇夺也。难解之时,而小人窃位,复致寇矣。
集说:孔氏颖达曰:“乘”者君子之器也,“负”者小人之事也。施之于人,即在车骑之上而负物也。故寇盗知其非己所有,于是竞欲夺之。
胡氏瑗曰:六三以不正之质,居至贵之地,是小人在君子之位也,故致寇盗之至。为害于己而夺取之,然而小人得在高位者,盖在上之人,慢其名器,不辨贤否而与之,以至为众人所夺而致寇戎之害也。
案:《系辞传》释此爻云:“盗斯夺之”者,夺负乘之人也。又云“盗斯伐之”者非伐负乘之人,乃伐上慢下暴之国家也。盖上亵其名器,则是上慢,如“慢藏”之“诲盗”。下肆其贪窃,则是下暴,如“冶容”之“诲淫”。夫是以贼民兴而国家受其害,难又将何时而解乎?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六:解卦九四
九四,解而拇,朋至斯孚。
本义:“拇”,指初。初与四皆不得其位而相应,应之不以正者也。然四阳初阴,其类不同,若能解而去之,则君子之朋至而相信矣。
程传:九四以阳刚之才居上位,承六五之君,大臣也。而下与初六之阴为应,“拇”,在下而微者,谓初也。居上位而亲小人,则贤人正士远退矣。斥去小人,则君子之党进而诚相得也。四能解去初六之阴柔,则阳刚君子之朋来至而诚合矣。不解去小人,则己之诚未至,安能得人之乎也。初六其应,故谓远之为解。
集说:刘氏牧曰:“拇”,谓初也。居下体之下而应于己,故曰“拇”。
何氏楷曰:《解》,去小人之卦也。卦唯二四两阳爻,皆任解之责者。“而”,汝也。“拇”,足大指也。九四居近君之位,苟昵近比之小人而不解,则君子之朋虽至,被必肆其离间之术矣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六:解卦六五
六五,君子维有解,吉,有孚于小人。
本义:卦凡四阴,而六五当君位,与三阴同类者,必解而去之则“吉”也。“孚”,验也。君子有解,以小人之退为验也。
程传:六五居尊位,为《解》之主,人君之解也。以君子通言之,君子所亲比者,必君子也。所解去者,必“小人”也,故“君子维有解”则“吉”也。小人去,则君子进矣,吉孰大焉。“有孚”者,世云见验也。可验之于小人,小人之党去,则是君子能有解也。小人去,则君子自进,正道自行,天下不足治也。
集说:郑氏汝谐曰:益之戒曰:任贤勿贰,去邪勿疑。如使世之小人,皆信上之所用者必君子,而所解者必小人,则必改心易虑,不复有投隙抵巇之望。唯未孚于小人,此小人所以犹有觊幸之心也。五,《解》之主也。以其阴柔,故有戒意。
胡氏炳文曰:卦唯四五言“解”,四能解“小人”,可以来“君子”。五能解“小人”,亦可验其能为君子。
案:郑氏说“有孚于小人”,与《传》义异,而其理尤精。盖“朋至斯孚”者,君子信之也。“有孚于小人”者,小人亦信之也。君子信,故乐于为善。小人信,故化而不为恶。往往国家有举措,而小人未革心者,未信之也。信则枉者直,而不仁者远矣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六:解卦上六
上六,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,获之,无不利。
本义:《系辞》备矣。
程传:上六尊高之地,而非君位,故曰“公”,但据《解》终而言也。“隼”,鸷害之物,象为害之小人。“墉”,墙,内外之限也。害若在内,则是未解之时也。若出墉外,则是无害矣。复何所解,故在墉上,离乎内而未去也。云“高”,见防限之严而未去者。“上”,《解》之极也。《解》极之时,而独有末解者,乃害之坚强者也。上居《解》极,《解》道已至,器已成也,故能射而获之。既获之,则天下之患,解已尽矣,何所不利?夫子于《系辞》复伸其义曰:“隼者禽也,弓矢者器也,射之者人也。君子藏器于身,待时而动,何不利之有。动而不括,是以出而有获,语成器而动者也。”鸷害之物在墉上,苟无其器,与不待时而发,则安能获之,所以解之之道,器也。事之当解,与已解之之道至者时也。如是而动,故无括结,发而无不利矣。括结,谓阻碍。圣人于此,发明藏器待时之义,夫行一身至于天下之事,苟无其器,与不以时而动,小则括塞,大则丧败。自古喜有为而无成功,或颠覆者,皆由是也。
集说:沈氏该曰:“隼”之为物,果于悖害者也。“墉”,所以卫内而限外也。害在内,小人在君侧也。出乎墉之外,则非射之所能及。“高墉之上”,在内外之间,据卫限之势,于此而射之,则拟而后动,动而不括,“获之无不利”矣。在外卦之上,射于高墉之象也。
郑氏汝谐曰:所谓“公”者,非上六也。言公于此爻,当用射隼之道也。“隼”,指上之阴而言也。“墉”,指上之位而言也。
王氏申子曰:“隼”指上,以其柔邪谓之狐,以其阴鸷谓之“隼”。上以阴柔处震之极,而居一卦之上,是阴鸷而居高者。《解》之既极,尚何俟乎,故“获之无不利”。
案:此言“公用”,乃《随》上《离》上“王用”之例,皆非以本爻之位当王公也,郑氏王氏之说似可从。或以解终言之,而不指隼之为谁,亦可。盖“狐”者,邪而穴于城社,在内之奸也。“隼”者,鸷而翔于坰野,化外之悍也。自二至五,所以解内难者备矣。于是而犹有外来之强猛,乘高墉以射之,动而有功矣。何则,内修者外攘之具。所谓藏器于身,待时而动者也。前四爻所谓“其来复吉”,此爻所谓“有攸往夙吉”也。
总论:徐氏几曰:下三爻不言解,上三爻言解,所谓动而免乎险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