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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传:《习坎·序卦》:“物不可以终过,故受之以坎。坎者,陷也。”理无过而不已,过极则必陷,《坎》所以次《大过》也。习,谓重习。他卦虽重,不加其名,独坎加习者,见其重险,险中复有险,其义大也。卦中一阳,上下二阴,阳实阴虚,上下无据,一阳陷于二阴之中,故为坎陷之义。阳居阴中则为陷,阴居阳中则为丽。凡阳在上者止之象。在中陷之象,在下动之象。阴在上说之象,在中丽之象,在下巽之象。陷则为险。习,重也。如学习温习,皆重复之义也。坎陷也,卦之所言,处险难之道。坎,水也,一始于中,有生之最先者也,故为水。陷,水之体也。
习坎,有孚,维心亨,行有尚。
本义:习,重习也。坎。险陷也。其象为水,阳陷阴中,外虚而中实也。此卦上下皆坎,是为重险。中实为有孚心亨之象,以是而行,必有功矣,故其占如此。
程传:阳实在中,为中有孚信。“维心享”,维其心诚一,故能亨通。至诚可以通金石,蹈水火,何险难之不可亨也?行有尚,谓以诚一而行,则能出险,有可嘉尚,谓有功也。不行则常在险中矣。
集说:孔氏颖达曰:坎是险陷之名,习者便习之义。险难之事,非经便习,不可以行。故须便习于坎,事乃得用,故云“习坎”也。案诸卦之名,皆于卦上不加其字。此坎卦之名特加习者,以坎为险难,故特加习名。
胡氏瑗曰:此卦在八纯之数,其七卦皆一字名,独此加习字者,何也?盖乾主于健,坤主于顺,若是之类,率皆一字可以尽其义。而此卦上下皆险,以是为险难重叠之际。君子之人,必当预积习之,然后可以济其险阻,故圣人特加习字者此也。
苏氏轼曰:坎,险也。水之所行,而非水也,唯水为能习行于险,其不直曰坎而曰“习坎”,取于水也。
吕氏大临曰:“习坎”,更试乎至难也。八卦乾健坤顺,震动艮止,离明坎险,巽入兑说。唯险非吉德,君子所不取,故于坎也,独以习坎为名。更试重险,乃君子所有事也。
薛氏温其曰:坎非用物,以习为用,故名异它卦,盖言用坎之人也。
张氏浚曰:习,安行不息之称。习坎险可出矣。夫阳陷于阴,非出险则功无自兴。曰习坎,求以出险也。
邓氏汝谐曰:复习温习,皆有重义。水虽至险,而习乎水者,虽出入乎水而不能溺,然则习乎险难者,斯能无入而不自得也。
李氏舜臣曰:坎之中实是为诚,离之中虚是为明。中实者坎之用,中虚者离之用也。作《易》者,因坎离之中,而寓诚明之用,古圣人之心学也。
胡氏炳文曰:他卦亨字,《本义》例以为占,唯此则曰中实为有孚心亨之象,盖他卦事之亨也,此心之亨也。阳实,“有孚”之象。阳明,心亨之象。
章氏潢曰:六十四卦,独于坎卦指出心以示人,可见心在身中,真如一阳陷于二阴之内,所谓道心惟微者此也。
吴氏曰慎曰:阳陷阴中,所以为坎。中实“有孚”,所以处险。有孚则诚立,心亨则明通。心之体,静而常明,如一阳藏于二阴中也。心之用动而不息,如二阴中一阳之流行也。一阳者流行之本体,二阴者所在之分限。流而不踰限,动而静也。限之而安流,静而动也。有孚心亨之义,发于习坎,至矣哉!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四:坎卦初六
初六,习坎,入于坎窞,凶。
本义:以阴柔居重险之下,其陷益深,故其象占如此。
程传:初以阴柔居坎险之下,柔弱无援,而处不得当,非能出乎险也,唯益陷于深险耳。“窞”,坎中之陷处。已在“习坎”中,更入坎窞,其“凶”可知。
集说:张氏浚曰:阴居重坎下,迷不知复,以习于恶,故“凶”,失正道也。《传》曰:小人行险以侥幸,初六之谓。
案:如张氏说,习坎两字,才不虚设,时俗所谓机深祸转深者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四:坎卦九二
九二,坎有险,求小得。
本义:处重险之中,未能自出,故为“有险”之象。然刚而得中。故其占可以“求小得”也。
程传:二当坎险之时,陷上下二阴之中,乃至险之地,是“有险”也,然其刚中之才,虽未能出乎险中,亦可小自济,不至如初益陷入于深险,是所“求小得”也。君子处险难而能自保者,刚中而已。刚则才足自卫,中则动不失宜。
集说:杨氏时曰:求者,自求也。外虽有险而心常亨,故曰“求小得。”
陈氏仁锡曰:求其小,不求其大,原不在大也。涓涓不已,流为江河,如掘地得泉,不待溢出外,然后为流水也。
案:杨氏、陈氏之说极是,凡人为学作事,必自求小得始,如水虽涓涓面有源,为行险之本也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四:坎卦六三
六三,来之坎坎。险且枕,入于坎窞。勿用。
本义:以阴柔不中正,而履重险之间,来往皆险,前险而后枕,其陷益深,不可用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枕,倚著未安之意。
程传:六三在坎险之时,以阴柔而居不中正,其处不善,进退与居皆不可者也。来下则入于险之中,之上则重险也,退来与进之皆险,故云“来之坎坎”。既进退皆险,而居亦险。“枕”,谓支倚,居险而支倚以处,不安之甚也。所处如此,唯益入于深险耳,故云“入于坎窞”。如三所处之道,不可用也,故戒“勿用”。
集说: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险且枕”,只是前后皆险。来之自是两字,谓下来亦坎。上往亦坎,之,往也,进退皆险也。
王氏申子曰:下卦之险已终,上卦之险又至,进退皆险,则宁于可止之地而暂息焉。且者聊尔之辞,枕者息而来安之义。能如此,虽未离乎险,亦不至深入于坎窞之中也。其进而入,则陷益深,为不可用。勿者,止之之辞也。
案:“险且枕”,《传》义与王氏分为三说,王氏以为戒处险者顺听之意,似与《需》之六四,义足相发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四:坎卦六四
六四,樽酒簋,贰用缶,纳约自牖,终无咎。
本义:晁氏云:先儒读“樽酒簋”为一句,“贰用缶”为一句,今从之。贰,益之也。《周礼》,大祭三贰,弟子职,左执虚豆,右执挟匕,周旋而贰,是也。九五尊位,六四近之,在险之时,刚柔相际,故有但用薄礼,益以诚心,进结“自牖”之象。牖非所由之正,而室之所以受明也。始虽艰阻,终得“无咎”,故其占如此。
程传:六四阴柔而下无助,非能济天下之险者,以其在高位,故言为臣处险之道。大臣当险难之时,唯至诚见信于君,其交固而不可间,又能开明君心,则可保“无咎”矣。夫欲上之笃信,唯当尽其质实而已。多仪而尚饰,莫如燕享之礼,故以燕享喻之。言当不尚浮饰,唯以质实,所用一樽之酒,二簋之食,复以瓦缶为器,质之至也。其质实如此,又须纳约自牖。“纳约”谓进结于君之道。牖开通之义。室之暗也,故设牖所以通明。“自牖”,言自通明之处,以况君心所明处。《诗》云:天之牖民,如(讠熏)如篪。毛公训牖为道,亦开通之谓。人臣以忠信善道结于君心,必自其所明处乃能入也。人心有所蔽,有所通。所蔽者,暗处也;所通者,明处也。当就其明处而告之,求信则易也。故云“纳约自牖”。能如是,则虽艰险之时,终得无咎也。且如君心蔽于荒乐,唯其蔽也故尔,虽力诋其荒乐之非,如其不省何?必于所不蔽之事,推而及之,则能悟其心矣。自古能谏其君者,未有不因其所明也。故讦直强劲者,率多取忤,而温厚明辩者,其说多行。且如汉祖爱戚姬,将易太子,是其所蔽也。群臣争之者多矣,嫡庶之义,长幼之序,非不明也,如其蔽而不察何?四老者,高祖素知其贤而重之,此其不蔽之明心也,故因其所明而及其事,则悟之如反乎。且四老人之力,孰与张良群公卿及天下之士?其言之切,孰与周昌、叔孙通?然而不从彼而从此者,由攻其蔽与就其明之异耳。又如赵王太后爱其少于长安君,不肯使质于齐,此其蔽于私爱也。大臣谏之虽强,既曰蔽矣,其能听乎?爱其子而欲使之长久富贵者,其心之所明也。故左师触龙因其明而导之以长久之计,故其听也如响。非唯告于君者如此,为教者亦然。夫教必就人之所长,所长者,心之所明也。从其心之所明而入,然后推及其余,孟子所谓成德达才是也。
集说:王氏弼曰:处重险而履正,以柔居柔,履得其位。以承于五,五亦得位。刚柔各得其所,皆无余应,以相承比,明信显著,不存外饰,处坎以斯,虽复一樽之酒,二簋之食,瓦缶之器,纳此至约,自进于牖,乃可羞之于王公,荐之于宗庙,故终“无咎”也。
崔氏憬曰:于重险之时,居多惧之地。比五而承阳,修其洁诚,进其忠信,则终“无咎”也。
郭氏雍曰:有孚者坎之德,君子行险而不失其信,所以法其德也。一樽之酒,二簋之食,瓦缶之器,至微物也。苟能虚中尽诚,以通交际之道,君子不以为失礼,所谓能用有孚之道者也。《传》曰:苟有明信,蘋蘩薀藻之菜,筐莒錡釜之器,可荐于鬼神,可羞于王公者,无他焉,以诚为主故也。
潘氏梦旂曰:“樽酒簋贰用缶”,与《损》之“二簋可用享”同意,皆言不事多仪而尚诚实也。“纳约自牖”,与《睽》之“遇主于巷”同意,皆言自间道而通于君也。六四居大臣之位,当坎险之时,尽其诚实,虽“自牖”而“纳约”,而终“无咎”,唯《睽》、《坎》之时为然。
何氏楷曰:“贰”,副也,谓樽酒而副以簋也。《礼》天子大臣出会诸侯,主国樽(木於)簋副是也。
案:簋贰之说,何氏得之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四:坎卦九五
九五,坎不盈,祗既平,无咎。
本义:九五虽在坎中,然以阳刚中正居尊位,而时亦将出矣,故其象占如此。
程传:九五在坎之中,是“不盈”也,盈则平而出矣。“祗”,宜音柢,抵也。《复》卦云:“无祗悔”,必抵于已平则“无咎”。既曰“不盈”,则是未平而尚在险中,未得“无咎”也。以九五刚中之才居尊位,宜可以济于险,然下无助也。二陷于险中未能出,余皆阴柔无济险之才。人君虽才,安能独济天下之险?居君位而不能致天下出于险,则为有咎,必“祗既平”乃得“无咎”。
集说:《朱子语类》云:“坎不盈,祗既平”,祗字他无说处,看来只得作抵字解,《复》卦亦然。
俞氏琰曰:“坎不盈”,以其流也。《彖传》云“水流而不盈”是也,“不盈”则适至于“既平”,故“无咎”。
何氏楷曰:“祗”,适也,犹言适足也。言适于平而已,即《彖传》所谓“水流而不盈”也。
案:如《程传》说,则“不盈”为未能盈科出险之义,与《彖传》异指矣,须以俞氏、何氏之说为是。盖“不盈”,水德也。有源之水,虽涓微而不舍昼夜,虽盛大而不至盈溢,唯二五刚中之德似之。此所以始于小得,而终于不盈也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四:坎卦上六
上六,系用徽纆,寘于丛棘,三岁不得,凶。
本义:以阴柔居险极,故其象占如此。
程传:上六以阴柔而居险之极,其陷之深者也。以其陷之深,取牢狱为喻,如系缚之以“徽纆”,囚“寘于丛棘”之中,阴柔而陷之深,其不能出矣。故云至于三岁之久,不得免也,其“凶”可知。
集说:王氏弼曰:囚执宾于思过之地,自修三岁,乃可以求复,故曰“三岁不得凶”。
吴氏澄曰:《周官·司圜》收教罢民,能改者,上罪三年而舍,其不能改而出圜上者,杀。三岁不得,其罪大而不能改者与?
案:不得者,不能得其道也。如悔罪思愆,是谓得道。则其困苦幽囚,止於三岁矣。圣人之教人动心忍性以习于险者,虽罪苦已成,而犹不忍弃绝者如此。
总论:龚氏焕曰:坎卦本以阳陷为义,至爻辞则阴阳皆陷,不以阳陷于阴为义矣。二“小得”,五“既平”,是阳之陷为可出;初与三之“入于坎窞”,上之“三岁不得”,则阴之陷反为甚。《易》卦爻取义不同多如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