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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清]王宏撰《周易筮述•卷二》揲法第四

(清)王宏撰《周易筮述•卷二》揲法第四 周易筮述卷二 華隂王宏撰撰 分而為二以象兩,挂一以象三,揲之以四以象四時,歸奇於扐以象閏。五歲再閏,故再扐而後挂。 既於蓍百莖中取四十九策熏之爐上,【今不能得,滿百莖者即五十可用】。遂以左右手中分之,置格之左右兩大刻,此第一營所謂分而為二也。次以左手取左大刻之策執之,而以右手取右大刻之一策挂於左手小指間,此第二營所謂挂一也【或曰:挂一之策,何為取之右大刻?曰:置策先左後右,置畢方挂,故取之右也】。次以右手四揲左手之策,此第三營之半,所謂揲之以四也。次歸其所餘之策,扐之左手無名指間,此第四營之半,所謂歸奇於扐也。次以右手反過揲之策於左大刻,遂取右大刻之策執之,而以左手四揲之,此第三營之半。次歸其所餘之策,扐之左手中指間,此第四營之半,所謂再扐也【五歲之象。挂一一歲,揲左二歲,歸左奇三歲,扐閏也。揲右四歲,歸右奇五歲,再扐再閏也。前閏後閏,相去大畧三十二月】。次以右手反過揲之策於右大刻,而合左手一挂二扐之策,置於格之第一小刻【以東為上】 是為一變,其挂扐之數不五則九。再以兩手取左右兩大刻之策,合之四營如前,置其挂扐之策於格之第二小刻,是為二變,其挂扐之數不四則八。再取左右兩大刻之策,合之四營如前,置其挂扐之策於格之第三小刻,是為三變,其挂扐之數亦不四則八。三變畢,乃視其挂扐之奇偶,以分所遇陰陽之老少為一爻,而畫之於板。三變而得一爻,凡十有八變,得六爻而成卦。乃考其卦之變,而占其事之吉凶。 按汴水趙氏云:蓍變而有之卦者,宜畫兩卦,一為本卦,一為之卦。若交重單拆,三代未聞,或謂出於鬼谷子,今火珠林諸家多用之。三奇為老陽,其畫為口,所謂重也;二奇一偶為少隂,其畫為 ,所謂拆也;二偶一奇為少陽,其畫為一,所謂單也;三偶為老隂,其畫為㐅,所謂交也。予謂初為一畫,則無畫兩卦之理,以交重單拆為記,無礙也,故朱子用之。 一變【畫卦自下始,故記策下為挂,上為扐】。 初一【朱子記以黑點,趙氏用數字上下分。予改為左右,挂者在左,尤易明】。 扐挂【右三,左一一】【右一,左三一】【右二,左二一】 得五者,三奇也,兩儀之陽數也。四十九策得五,餘四十四,乾、兌、離、震之象【此象說本之谷水林氏,謂有是象,非定為是象也,與後四營篇注可參觀。趙氏駁其與沈氏同誤,固矣】【右四,左四一】 得九者,一偶也,兩儀之陰數也。四十九策得九,餘四十,坤、巽、坎、艮之象。 次二【右二,左一一】【右一,左二一】 得四者,二奇也。若四十四策得四,餘四十,乾、兌之象。四十策得四,餘三十六,坎、巽之象【右四,左三一】【右三,左四一】 得八者,二偶也。若四十四策得八,餘三十六,離、震之象。四十策得八,餘三十二,坤、艮之象。 次三【右二,左一一】【右一,左二一】 得四者,二奇也。若四十策得四,餘三十六,以四數之凡九,是為老陽乾之象。若三十六策得四,餘三十二,以四數之凡八,是為少陰。如初四十四則離之象,初四十則巽之象。若三十二得四,餘二十八,以四數之凡七,是為少陽艮之象【右四,左三一】【左三,左四一】 得八者,二偶也。若四十策得八,餘三十二,以四數之凡八,是為少陰兑之象。若三十六策得八,餘二十八,以四數之凡七,是為少陽。如初四十四則震之象,初四十則坎之象。若三十二策得八,餘二十四,以四數之凡六,是為老陰坤之象。 三變【畫卦自下始,故記變下為初一,中為次二,上為次三】。次三,次二,初一【右二二三左一一一一一一】【右一二三左二一一一一一】【右一一三左二一二一一一】【右二一三左一一二一一一】【右二二一左一一一一三一】【右一二一左二一一一三一】【右一一一左二一二一三一】【右二一一左一一二一三一】【右二二二左一一一一二一】【右一二二左二一一一二一】【右一一二左二一二一二一】【右二一二左一一二一二一】 以上十二變,變皆十三策,為九者挂扐之數。 朱子曰:右三奇為老陽者,凡十有二。挂扐之數十有三,除初挂之一為十有二,以四約而三分之為一者三。一奇象圓而圍三,故三一之中各復有三,而積三三之數則為九。過揲之數三十有六,以四約之亦得九焉【挂扐,除一四分四十有八而得其一也,一其十二而三其四也,九之母也。過揲之數四分四十八而得其三也,三其十二而九其四也,九之子也。皆徑一而圍三也】。即四,象太陽居一含九之數也【一五兩四,是為三奇為一者三。一即四也,即奇也。合三變則為四者凡三,是為為一者三。一奇象圓而圍三,本參天之義,是於四策之中取一策以象圓,而以三策為圍三而用其全,是為一之中復有三。合三奇用其全者而言,是為三一之中各復有三,而積三三為老陽之九,以四約過揲三十六亦為九者四也】。【右四四四左三一三一四一】【右三四四左四一三一四一】【右三三四左四一四一四一】【右四三四左三一四一四一】 以上四變,變皆二十五策,為六者挂扐之數。 朱子曰:右三偶為老陰者四,挂扐之數二十有五,除初挂之一為二十有四,以四約而三分之為二者,三二偶象方而用其半,故三二之中各復有二,而積三二之數則為六,過揲之數亦二十有四,以四約之亦得六焉【挂扐除一,六之母也。過揲之數,六之子也。四分四十有八而各得其二也,兩其十二而六其四也,皆圍四而用半也】。即四,象太隂居四含六之數也【一九兩八,是為三偶,為二者三,二即八也,即偶也。合三變則為八者凡三,是為為二者三,二偶象方而用半,本兩地之義,是於三變八策中各去四不用,而於各所存四策中各取二策以象方,而各以二策為圍四而用其

[清]王宏撰《周易筮述•卷二》揲法第四,朱子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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