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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清]王宏撰《周易筮述•卷四》三极第七

(清)王宏撰《周易筮述•卷四》三極第七 六爻之動,三極之道也。 是以立天之道曰隂與陽,立地之道曰柔與剛,立人之道曰仁與義。兼三才而兩之,故易六畫而成卦。分隂分陽,迭用柔剛,故易六位而成章。 子夏曰:立天之道,曰隂與陽,氣之始也。立地之道,曰柔與剛,形之變也。立人之道,曰仁與義,德之偕也。合兩而後能成也。故兼三才而兩之,故易六畫而成卦也。隂陽者,相生而為之化也,未始相離也。 程子曰:三才以物言也,三極以位言也。六爻之動,以位為義,乃其序也,得其序則安矣。 統言之,上二爻為天,中二爻為人,下二爻為地。分言之,上與三皆天,五與二皆人,四與初皆地。析言之,九三天之陽,六三天之隂,九二人之仁,六二人之義,初九地之剛,初六地之柔。又上是天之隂,三是天之陽,五是人之仁,二是人之義,四是地之柔,初是地之剛。 趙氏曰:位也者,所以列貴賤,明内外,虚之以待剛柔之迭居,辨之以定趣變之吉凶者也。剛居陽,柔居隂,為當位,反是為不當位。剛自隂之陽,柔自陽之隂,為得位,反是為失位。 卦有初、二、三、四、五、上為位之隂陽,【初、三、五位之陽,二、四、上位之隂】。九、六為爻之隂陽,【九陽爻,六隂爻】。位之隂陽一定而不易,爻之隂陽變易而无常。或以陽爻居陽位,或以陽爻居隂位,或以隂爻居隂位,或以隂爻居陽位,皆无常也。《易》曰:剛柔雜居,而吉凶可見矣。又曰:上下无常,剛柔相易,正謂是也。王輔嗣謂:按卦无初、上得位失位之文,初、上者,事之終始,无隂陽定位也。又謂爻之所處則謂三位,卦以六爻為成,則不得不謂之六位時成也。初、上兩爻,陽爻不曰九一、九六,而曰初九、上九;隂爻不曰六一、六六,而曰初六、上六,終始之位也。陽爻居陽位,隂爻居隂位為正,【初九、九三、九五為陽爻之正,六二、**、上六為隂爻之正】。 陽爻居隂位,隂爻居陽位為不正,【九二、九四、上九為陽爻之不正,初六、六三、六五為隂爻之不正】。二、五為上下兩體之中,三、四為一卦全體之中。又二、三、四、五謂之中爻,上下其體也,剛柔其材也。剛中柔中,當位為正,失位為不正,皆彖傳所取。羅氏云:内之中六十有四,外之中亦六十有四,得其中,動罔不吉;失其中,動罔不凶。此占者所當知也。 先儒有云:六十四卦惟既濟一卦坎上離下,六爻之隂陽與六位之隂陽協,故曰既濟,定也,言爻位隂陽皆定也。餘六十三卦中皆具坎離隂陽之位焉。又足以見日月為易之妙,故卦中取象亦有以位之隂陽取者,初不以爻拘。如乾九三以位言,居離位之上,有終日夕象。九四以位言,居坎位之下,有躍在淵象。朱漢上解乾彖傳曰:六爻天地相函,坎離錯居。坎離者,天地之用也。雲行雨施,坎之升降也。大明終始,離之往來也。六位取象,以是推之矣。 純乾象君,純坤象臣,卦之大綱也。卦爻五為君之正位,諸爻皆臣位,特有遠近之分。二為臣,以正應也。三從王事之臣也。四為大臣,以近君也。初則臣之微者,士之未仕在野,曰草莽之臣也,故又為民。上乃高尚之臣,隐居以行其志者也。 代淵曰:六十四卦皆以五為君位者,此易之大畧也。其間或有居此位而非君義者,有居他位而有君義者,斯易之變。蓋聖人意有所存,則主義在彼,不可滯於常例。 王晦叔曰:不為君位者,其卦有四:坤也,遯也,明夷也,旅也。坤對乾以明臣之分,明夷亡國,紂是也。旅失國,春秋書公遜天王出居是也。遯去而不居,泰伯、伯夷之事也。此四卦所以不為君位也。明夷唯指上六為暗君象紂,故箕子為五,在其下也【損、益,前人之言,其原要皆本之邵子】。 懸鏡云:六爻取應與不應,夫子彖傳例也。如恒彖曰剛柔皆應,恒,此六爻以應言也。如艮彖曰上下敵應,不相與也,此六爻雖居相應之位,剛柔皆相敵而不相與,則是雖應亦不應矣。又如未濟六爻皆應,故曰雖不當位,剛柔應也。以此例之,則六爻皆應者八卦,泰、否、咸、恒、損、益、既濟、未濟是也。皆不應者亦八卦,乾、坤、坎、離、震、艮、巽、兌是也。二體所以相應者,下卦之初即上卦之四,下卦之二即上卦之五,下卦之三即上卦之上,上卦之四即下卦之初,上卦之五即下卦之二,上卦之上即下卦之三,此所以初應四,四亦應初,二應五,五亦應二,三應上,上亦應三。然上下體雖相應,其實陽爻與隂爻應,隂爻與陽爻應,若皆陽皆隂,雖居相應之位,則亦不應矣。 江都李衡曰:相應者,同志之象。同志則合,是亦相應。然事固多變,動在因時,故有以有應而得者,有以有應而失者,亦有以无應而吉者,有以无應而凶者。夬九三以援小人而凶,剥六三以應君子而无咎,咸貴虚心而受人,故六爻以有應而失所,蒙**以无應而困吝,斯皆時事之使然,故不可執一而定論也。又觀彖辭重在二五剛中,而應者凡五,師、臨、升二以剛中應五,无妄、萃五以剛中應二,至若比五以剛中上下五隂應之,大有五以柔中上下五剛應之,小畜四以柔得位上下五剛亦應之,又不以六爻之應例論也。 舊說初與四應,二與五應,三與上應。吳氏以覆卦之爻參之,二、五相應同,而初與上應、三與四應則異,謂二、五天地相應,初、四以地而應人,三、上以人而應天,與二、**類,故以初、上以天地相應,三、四以人應人,然以人應人,亦與初、上、二、五天地相應不類矣。且三、四是相比,不可為三與四應之驗也,不若從舊說為得。邵子云:初與上同,然上之亢不及初之進;二與五同,然二之隂中不及五之陽中;三與四同,然三處下卦之上不及四之近君。此非所論應也。 舊說 兩爻相應者二十四卦【覆之皆為兩卦】。比䷆師  履䷈小畜有犬䷌同人 䂊䷎謙  蠱䷐隨  賁䷔噬嗑 復䷖剥  

[清]王宏撰《周易筮述•卷四》三极第七,卦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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