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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5卦-萃卦䷬泽地萃卦-[元]熊良辅撰《周易本义集成》

萃卦(泽地萃卦)【兑宫二世卦|兑上:错艮综巽-先天:东南-后天:西方|坤下:错乾综坤|先天:北方|后天:西南|天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地位:太阴】 【周易下经】第45卦-萃卦䷬泽地萃卦(坤下兑上)-(元)熊良輔撰《周易本義集成•卷二》 萃:亨,王假有廟,利見大人,亨,利貞。用大牲吉,利有攸往。 萃,聚也。坤順兌說,九五剛中而二應之,又為澤上於地,萬物萃聚之象,故為萃。亨字衍文。王假有廟,言王者可以至乎宗廟之中,王者卜祭之吉占也。祭義曰公假於大廟是也。廟所以聚祖考之精神,又人必能聚已之精神,則可以至於廟而承祖考也。物既聚,則必見大人而後可以得亨。然又必利於貞,所聚不貞,則亦不能亨也。大牲必聚而後有,聚則可以有所往,皆占吉而有戒之辭。 集疏: ○程子曰:用大牲,承土有廟之文,以享祀言。豐萃之時,用物當厚,稱其宜也。 ○項氏曰:在損之時,則二簋可用享。在萃之時,則用大牲吉。易之隨時如此。 ○泉峰龔氏曰:假字疑當作昭假烈祖之假,謂感格也。王者致祭於宗廟,以己之精神感格祖考之精神,所以為萃也。 初六:有孚不終,乃亂乃萃。若號,一握為笑,勿恤,往无咎。 初六上應九四而隔於二隂,當萃之時,不能自守,是有孚而不終,志亂而妄聚也。若號呼正應,則衆以為笑。但勿恤而往從正應,則无咎矣。戒占者當如是也。 集疏: ○程子曰:初與四為正應,本有孚以相從者也。然當萃時,三隂萃處,含正應而從其類,乃有孚而不終也。若呼號以求正應,則一握笑之矣。一握,一圑也,謂衆以為笑也。若能勿恤而往從陽剛之正應,則无過咎。不然,則入於小人之羣矣。 六二:引吉,无咎,孚乃利用禴。 二應五而雜於二隂之間,必牽引以萃,乃吉而无咎。又二中正柔順,虛中以上應,五剛健中正,誠實而下交,故卜祭者有其孚誠,則雖薄物亦可以祭矣。 集疏: ○程子曰:三與五為正應,當萃者也。而相遠,又在羣隂之間,必相牽引,則得其萃矣,是以吉而无咎。孚信者,萃之本也。禴,祭之簡薄者也。菲薄而祭,不尚備物,直以誠意交於神明也。孚乃者,謂有其孚,則可不用文飾,專以至誠交於上也。 ○童溪王氏曰:彖以用大牲為吉,六二以用禴為利,何也?曰:備物者,王者所以隨其時。有孚者,人臣所以通乎其上也。 ○愚謂:二處二隂之中,以中正自守,上應於五,而五引之,此卦辭所謂利見大人,利貞,利有攸往,其二五之謂與?然卦曰用大牲,此曰利用禴者,孚也。上下之孚,可通於神明,而況於人乎?故五亦曰孚。 六三:萃如,嗟如,无攸利,往无咎,小吝。 六三隂柔,不中不正,上无應與,欲求萃於近而不得,故嗟如而无所利。唯往從於上,可以无咎。然不得其萃,困然後往,復得隂極无位之爻,亦可小羞矣。戒占者當近捨不正之強援,而遠結正應之窮交,則无咎也。 集疏: ○朱氏曰:六三履非其位,欲萃於四,四應於初,欲萃於二,二應於五,莫知所萃,故萃如,嗟如。上下不與,宜其无所利也。 ○丘氏曰:往,前進也,謂萃於五也。萃五則正矣,何咎之有?亦通。 九四:大吉,无咎。 上比九五,下比衆隂,得其萃矣。然以陽居隂不正,故戒占者必大吉,然後得无咎也。 集疏: ○程子曰:四當萃時,上比九五,下比羣隂,得上下之萃者也。然四以陽居隂,其位不當上下之萃,疑於不由正道而得者,故必大吉,然後為无咎也。 ○項氏曰:九四自觀之上而下比於坤,獨當三隂之萃,遂為成卦之主,无尊位而得衆心,故必大吉,而後可以无咎。如益之初九,在下位而任厚事,亦必元吉,而後可以无咎也。 ○愚謂:九四、九五處於羣隂之中,皆萃之主也。九五,在上之萃也。九四,在下之萃也。故九五曰萃有位,而四象曰位不當,以九居四而獲萃,蓋无位之萃也。曰大吉而曰无咎者,上比於君,以臣而有君萃之象,疑於有咎故也。郭氏、易氏俱云九四大吉,何咎之有? 九五:萃有位,无咎,匪孚,元永貞,悔亡。 九五剛陽中正,當萃之時,而居尊位,固无咎矣。若有未信,則亦修其元永貞之德,而悔亡矣。戒占者當如是也。 集疏: ○程子曰:元永貞,君之德,民所歸也。故比天下與萃天下之道,皆在此三者。 ○《語録》問:九五以陽剛中正,當萃之時,而居尊位,安得而有匪孚?曰:此言有位而无德,則雖萃而不能使人信,故當修其元永貞之德,而後可悔亡也。 ○丘氏曰:元永貞之德,惟比、萃二卦有之,皆指五而言也。然在比則吉,在萃則惟悔亡,何也?曰:比以一陽統五隂,一陽為之主,一則專,專則衆隂順從。萃以二陽統四隂,二陽為之主,二則分,分則**得以專萃。此萃有位,匪孚,不如顯比之吉也。 ○愚案:以九居五,有其位者也。然止於无咎者,以僅能有其位而已,非至誠足以感衆,使人心悦而誠服也,故曰匪孚。惟修其元永貞之德,而後悔可亡。 上六:齎咨涕洟,无咎。 處莘之終,隂柔无位,求萃不得,故戒占者必如是而後可以无咎也。 集疏: ○郭氏曰:衆隂可與之萃,則遠而在下。二陽可從之萃,而已獨乘之。當萃之時,而失其所萃者也,故有齎咨涕洟之象。然能齎咨涕洟,不敢自安於上,猶為知懼之人,故雖失其所萃,亦无咎。 ○丘氏曰:上居萃之終,兌之極,聚終而散,說極而悲,理之常也。能以憂戚處之,則无咎矣。 總論: ○泉峰龔氏曰:萃卦與比卦相似,比卦以九五為主,萃卦亦以九五為主,其餘諸爻皆萃比於五者也。萃惟九四一爻與比不同,九四下當羣隂之萃,而上承於五,故必大吉,然後无咎。初乃亂乃萃,三萃如嗟如,遠於五而未得所聚者也。二引吉无咎,應乎五而得所萃者也。上齎咨涕洟,乘乎五而失所萃者也。其六爻吉凶亦與比

第45卦-萃卦䷬泽地萃卦-[元]熊良辅撰《周易本义集成》,卦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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