萃卦(泽地萃卦)【兑宫二世卦|兑上:错艮综巽-先天:东南-后天:西方|坤下:错乾综坤|先天:北方|后天:西南|天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地位:太阴】
【周易下经】第45卦-萃卦䷬泽地萃卦(坤下兑上)-(清)沈起元撰《周易孔義集說•卷十二》
䷬【坤下兑上】
中爻艮巽。
萃:亨,王假有廟,利見大人,亨,利貞。用大牲吉,利有攸往。【萃下亨字,陸氏云:諸本皆无,唯王肅本有。程、朱云:衍文。項氏云:彖傳初不及此字可見】。彖傳:萃,聚也。順以說,剛中而應,故聚也。王假有廟,致孝享也。利見大人亨,聚以正也。用大牲吉,利有攸往,順天命也。觀其所聚,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。
王輔嗣曰:方以類聚,物以羣分,情同乃聚,氣合乃羣。
○孔仲達曰:招民聚物,物聚而歸。假,至也。王至大聚之時,孝德乃洽。順說而以剛為主,主剛而履中以應,故得聚也。聚而无主,不散則亂。唯大德之人,能宏正道,乃得常通而利貞。大人為主,聚道乃全。以此而用大牲,神明降福,人聚神祐,何往不利。
○陸君陽曰:氣聚而生,氣散而死,魂氣游散,无所依歸。故聖人于萃聚之時,立宗廟以致孝享。
○劉長民曰:人聚于貨食,人君聚而能散,謂之仁。天道惡盈,聚而能散,斯順天命。
○蘇子瞻曰:易言薦與禴享,非正言也,皆有寄焉。用大牲,猶曰用大利祿云。天命我為物主,非以厚我也,故利有攸往,順天命也。不期而聚者,必至之情。
○程明道曰:萃、渙皆立廟,因其精神之萃而形于此,為其渙散,立廟以收之。
○《程傳》:王者聚天下之道,至于有廟,極也。天子萃合人心之道非一,其至大莫過于宗廟。萃不以正,則人聚為苟合,財聚為悖入。用大牲吉,以祭享而言,上交鬼神,下接民物,百用莫不皆然。當萃之時,交物以厚天下,莫不同其富樂。萃而後用,動而有裕,天理然也。天地之化育,萬物之生成,凡有者皆聚也。有无動静終始之理,聚散而已。故觀其所以聚,則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。
○張紫巖曰:順以說,得民也。剛中而應,得賢也。坤在内為得民,巽木在上為有廟。巽為天命,坤下為順天命。
○朱漢上曰:艮為門闕,巽為高,上為宗廟。坤為牛,兌為刑殺。
○郭白雲曰:道不順,情不說,則无萃聚之道。剛中而應,九五,萃之主也。順以說,為物聚之理;剛中而應,為能聚之道。用大牲吉,利有攸往者,時也。時則所謂天命,當可為而為,所以順天命。天地萬物之情,不過順說,是以彖傳言可見也。
○王童溪曰:觀坤、兌之順說,而知上下之萃;觀二五之相應,而知君臣之萃;觀致孝以享廟,而知人神之萃;觀天命之不可不順,而又知天人之萃。
○趙復齋曰:陽聚于上,陰聚于下,君臣聚于上,民聚于下。否分而情隔,觀尊而不親,非所以聚也。順理而說,剛中應物,故德聚不散。上有二陽,利見者九五。
○李西溪曰:宗廟者,人心所係。武王伐商,載車以行,係人心也。
○趙汴水曰:聚必有主,天下主王者以聚其生,王者主宗廟以聚其民。君子將營宫室,宗廟為先。有廟者,萃人心之本。比唯一陽,其統一;萃有二陽,其權分。九四近在君側,當三陽之塗,宜率三陰以萃于五,斯為得正。
○雷西仲曰:得萬國之歡心,四海之内,各以其職來祭,然後可以謂之有廟而致孝享,此謂天子之孝。利有攸往者,冉有所謂既庶矣,既富矣,又何加焉。
○胡雙湖曰:自五以下皆艮,象止蓄而有萃義。又艮土坤土,土萃而益多,亦有萃象。
○熊南沙曰:兌為巫,宫室中有巫廟象。
○錢啟新曰:澤,衆水所聚;說,衆動所聚;正秋揫斂,地氣所聚。
按:王假有廟,玩彖辭義,有字最重。觀渙大象先王以享于帝立廟,可見有廟者,立廟之謂。假字訓至為是。
初六:有孚不終,乃亂乃萃,若號,一握為笑,勿恤,往无咎。
象傳:乃亂乃萃,其志亂也。
趙復齋曰:比一陽居五,得聚而專萃,則益之以九四。豫一陽居四,位近而逼萃,則益之以九五。有孚不終,私疑四也。乃亂乃萃,昧卦義也。勿恤,所疑釋也。往无咎,從應宜也。柔故有疑,順故疑釋。
○鄭東谷曰:五,君位;四,大臣之位。四五以陽剛同德聚于上,所以為萃。初之陰必萃于陽,然萃四則亂乃萃也。四五雖同德,而下之所歸當歸于五,君不可分其所聚也。初雖信于四,而信必不終,以其亂乃萃也。號者,攄所欲言;握者,合而為一。若能號四與之為一,樂附于五而不恤其他,則往而无咎。
○朱漢上曰:巽為進退,兌為口,巽為號,艮為手。握,手也。兌為口,為說笑也。
○沈守約曰:變為震,動也。震來虩虩,後笑言啞啞,若號為笑之象。
○趙汴水曰:不終,始孚而終疑也。號,呼而與之語也。
○俞石澗曰:四五同體,初往從四,亦可因四以萃于五。
○何玄子曰:大象肖坎為有孚,惑于二陽,不能堅決,故不終。坤為迷亂象,四五同德,又為兌體,四說于五,乃萃人心以效之。五者,勿以失身從四為憂也。坤為震,順以動,故往无咎。
○錢啟新曰:初四以順相號,以說相應,則握手之間,一笑契合,勿用憂恤,孚必有終。
○錢爾卓曰:萃與比同,比初无應,曰有孚者,一于五也。萃初與四應,有孚不終者,不終于四也。按:此卦二陽在上,有二君之嫌,故彖辭利見大人,特指九五,明下三爻皆當萃于五,乃為聚以正也。然在九四與五同德,非如豫四有震主之威。又為說體,君臣相說,无貳无猜。又為互艮之主,介然自守,无違道結下之私。特自下觀上,勢若可疑,初之所以惑于萃也。
六二:引吉,无咎。孚乃利用禴。
象傳:引吉,无咎,中未變也。
虞仲翔曰:應巽為繩,艮為手,故引吉。得正應五,故无咎。
○《程傳》:五有中正之德,二以中正之道,往與之萃,君臣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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