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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易经十翼]序卦传-[宋]易祓撰《周易总义》

【周易十翼】序卦传 (宋)易祓撰《周易總義•卷二十》 有天地,然後萬物生焉。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,故受之以屯。屯者,盈也。屯者,物之始生也。物生必蒙,故受之以蒙。蒙者,蒙也,物之穉也。物穉不可不養也,故受之以需。需者,飲食之道也。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。訟必有衆起,故受之以師。師者,衆也。衆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比。比者,比也。比必有所畜,故受之以小畜。物畜然後有禮,故受之以履。履而泰,然後安,故受之以泰。泰者,通也。物不可以終通,故受之以否。物不可以終否,故受之以同人。與人同者,物必歸焉,故受之以大有。有大者不可以盈,故受之以謙。有大而能謙必豫,故受之以豫。豫必有隨,故受之以隨。以喜隨人者必有事,故受之以蠱。蠱者,事也。有事而後可大,故受之以臨。臨者,大也。物大然後可觀,故受之以觀。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物不可以苟合而已,故受之以賁。賁者,飾也。致飾然後亨則盡矣,故受之以剥。剥者,剥也。物不可以終盡,剥窮上反下,故受之以復。復則不妄矣,故受之以无妄。有无妄然後可畜,故受之以大畜。物畜然後可養,故受之以頤。頤者,養也。不養則不可動,故受之以大過。物不可以終過,故受之以坎。坎者,陷也。陷必有所麗,故受之以離。離者,麗也。 上經始于乾、坤者,乾,天也;坤,地也。天地生物,其始為屯,其穉為蒙。穉而欲養則為需,養而起爭則為訟,爭而正之則為師,正而親之則為比。以至比而後畜,畜而後履,凡十卦者,聖人所以建人道之本。又自泰、否而下,曰同人,曰大有,曰謙,曰豫,曰隨,曰蠱,曰臨,曰觀,曰噬嗑,曰賁,曰剥,曰復,曰无妄,曰大畜,凡十有六卦者,聖人所以明人道之用。又至于頤,與大過不相反對,而後坎、離得以用事。盖坎、離者,乾、坤之大用。方先天之始,乾南坤北,上下定位。及其再變,則乾退居于西北,坤退居于西南,于是離自東而居于南,坎自西而居于北。聖人體之,以為通變不窮之利,此坎、離所以為上經之終也。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,有萬物然後有男女,有男女然後有夫婦,有夫婦然後有父子,有父子然後有君臣,有君臣然後有上下,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。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,故受之以恒。恒者,久也。物不可以久居其所,故受之以遯。遯者,退也。物不可以終遯,故受之以大壯。物不可以終壯,故受之以晉。晉者,進也。進必有所傷,故受之以明夷。夷者,傷也。傷於外者必反其家,故受之以家人。家道窮必乖,故受之以睽。睽者,乖也。乖必有難,故受之以蹇。蹇者,難也。物不可以終難,故受之以解。解者,緩也。緩必有所失,故受之以損。損而不已必益,故受之以益。益而不已必決,故受之以夬。夬者,決也。決必有所遇,故受之以姤。姤者,遇也。物相遇而後聚,故受之以萃。萃者,聚也。聚而上者謂之升,故受之以升。升而不已必困,故受之以困。困乎上者必反下,故受之以井。井道不可不革,故受之以震。震者,動也。物不可以終動,止之,故受之以艮。艮者,止也。物不可以終止,故受之以漸。漸者,進也。進必有所歸,故受之以歸妹。得其所歸者必大,故受之以豐。豐者,大也。窮大者必失其居,故受之以旅。旅而無所容,故受之以巽。巽者,入也。入而後說之,故受之以兌。兌者,說也。說而後散之,故受之以渙。渙者,離也。物不可以終離,故受之以節。節而信之,故受之以中孚。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。有過物者必濟,故受之以既濟。物不可窮也,故受之以未濟終焉。 下經言萬物相生,始于咸、恒,以男女之長少配焉,于是有夫婦、父子、君臣、上下,而禮義以之立。禮義謂之錯,而數者皆謂之有,因其所有而錯之天下者也。故下經謂人道之交,言恒不言咸,必有闕文。自咸、恒而下,兩兩對立,遯者大壯之反,晉者明夷之反,家人者睽之反,蹇者解之反,損者益之反,夬者姤之反,萃者升之反,困者井之反,革者鼎之反,震者艮之反,漸者歸妹之反,豐者旅之反,巽者兌之反,節者渙之反。至于中孚、小過,不相反對,而後既濟為坎、離之變。以水火言之,下降上騰,其氣未嘗不交。究其初,則炎上潤下,其位一定而不易。受之以未濟,則上下定位,復乎初而已。此既濟、未濟所以為下經之終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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