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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3卦-既济䷾水火既济-[宋]林栗撰《周易经传集解》

既济(水火既济)【坎宫三世卦|坎上:错离综坎-先天:西方-后天:北方|离下:错坎综离|先天:东方|后天:南方|天位:少阳|人位:少阴|地位:少阴】 【周易下经】第63卦-既济䷾水火既济(离下坎上)-(宋)林栗撰《周易经传集解》卷三十二 既济:䷾【离下坎上】 周易經傳集解卷三十二 宋林栗撰 序卦曰:有過物者必濟,故受之以既濟。 既濟,小過之變也。自過而濟,艮變為離,震變為坎,易初、四、五三爻而成也。艮變為離,止乎明也;震變為坎,出乎險也。止乎明,出乎險,卦之所以為既濟也。小過:既濟,利乎貞。小過之所以為過而不為濟者,初、四、五三爻皆不正,變為既濟,則六爻皆正,剛柔當位,是以謂之既濟也。夫立天下之事者,必有過人之才;革天下之俗者,必有過人之行。過而受之以濟,斯其義也。 既濟,亨小,利貞,初吉,終亂。 彖曰:既濟,亨,小者亨也。利貞,剛柔正而位當也。初吉,柔得中也。終止則亂,其道窮也。 下離上坎成卦曰:既濟者,初為離,二為坎,三為離,四又為坎。離火炎上,三坎水潤下,相配而成功,是以謂之既濟也。然水火之間,必有金木土為之用,然後成既濟之功。當其成也,金則革矣,土則變也,木則化矣。是故既濟之時,水火可見,而金木土不可得而見。水火可見,故其六位皆離坎成形。金木土不可見,故乾坤震巽艮兑皆无全象也。或曰:然則未濟之時,亦无六卦之象,將何義以處之?曰:未濟者,水木各居其所而不相值也。金與土木於何而用哉? 既濟,亨小,利貞,初吉,終亂,何謂也?曰:陽為大,陰為小。坎,陽也;離,陰也。切成於坎,而制在於離。故子曰:既濟亨,小者亨也。 按:文當曰:小亨。夫興事造業,開物成務,惟大者為能亨。今小者制之而亨,何也?剛柔之位當,上下之分定也。以陽居剛,以陰居柔,謂之當。九五在上,六二在下,謂定。剛柔當而上下定,是以謂之利貞也。然而初吉終亂,何也?曰:先陽而後陰,先治而後亂也。初九之陽,動於既濟之初,吉之象也。上六之陰,窮於既濟之末亂之象也。夫存亡治亂,豈有當哉?變而通之,存乎人耳。故子曰:利貞,剛柔正而位當也。初吉,柔得中也。終止則亂,其道窮也。言柔之為道易窮,止而不變則亂矣。或曰:夫子以初吉為柔得中,而吾子以初九言之,何也?曰:初者,陽之造始也。六二者,柔之得中也。陽不造始,則六二何以得其中?柔不得其中,初九何以成其始?文王舉其一,夫子明其旨,豈不粲然矣哉! 象曰:水在火上,既濟,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。 水者坎也,火者離也,以水沃火,无餘藴矣。今水在其上,火在其下,不能以相與,則變化成矣,是以為既濟也。然變化既成,則水火各反其所;苟為不變,則水涸而火炎上也。君子是以思患而預防之也。孟子曰:有伊尹之志則可,无伊尹之志則 也。其斯之謂與? 雜卦曰:既濟,定也。 既濟、未濟,以雜坎反對而成。其在六爻,以或定或應為義。以陽居剛,以陰居柔,謂之定;以陽居剛,以陰居剛,謂之應。何則?既濟之時,天下既已平矣,惟君臣上下各守其定分,而不相陵犯,斯以為既濟而已矣。是故離下坎上,卦之所以為定也;九五、六二,爻之所以為定也。然初與三以陽而居下,四與上以陰而居上,所謂定者,或失之矣。故聖人於初、四兩爻,明制治保邦之法;三、上兩爻,明夷狄小人之戒;而於二、五中爻,明君臣夫婦之道,著損益盈虚之理焉。 初九,曳其輪,濡其尾,无咎。象曰曳其輪,義无咎也。 初九,離也。以陽居剛而在一卦之下,應乎**而承於六二,二爻皆坎也,故曰曳其輪,濡其尾。尾,舟拕也。輪所以行車,尾所以行舟。初六陽剛居於最下,故有輪尾之象焉。離為舟,坎為車,離為麗,坎為險,故有曳其輪、濡其尾之象。既濟諸爻以定為義,今陽剛居下而取諸曳輪、濡尾者,言其方濟之初,則陽剛居下宜矣,故曰无咎。車欲進而曳其輪,舟欲浮而濡其尾,宜若有咎矣。然曳其輪者,所以制車之遲速而防其跌也;濡其尾者,所以制舟之深淺而防其覆也,又何咎之有哉?故子曰曳其輪,義无咎也。說者因未濟之彖,必以尾為狐尾,則失之於此矣。 六二:婦喪其茀,勿逐,七日得。象曰:七日得,以中道也。 六二,坎也,以陰居柔而在下卦之中,應乎九五而介於初九、九三之間,三爻皆離也,故曰婦喪其茀。茀,車蔽也。婦所以自障,二以居陰柔,有婦之象焉。次為輿,為幽,離為明,為相見,故有喪其茀之象焉。六二、九五之婦,而九三與之相見,而无難以喪其所以自蔽者也。然既濟之時,上下分定,初九、九三各有其應,二雖居於其間,上應九五,莫之敢犯也,故曰勿逐,七日得。三柔而在中,故有勿逐之象。易以日言近,以歲言遠,七者天道來復之數也。當既濟之時,六二守正居中,有應在上,不過七日,必遇其配,遇其配斯得其蔽矣,奚以逐之為哉?此其震六二喪馬勿逐,七日得之義同,逐則遂喪之也,何有?天下既定,上下無驚,姦亂之人常伺其隙而乘之,苟為不勝其忿而逐,則失其中道而易其位,亂之所由來也。惟靜以持之,則姦謀阻矣,故子曰七日得,以中道也。伯禽之誓師曰:馬牛其風,臣妾逋逃,勿敢越。逐者,其定之義乎!君臣之間,夫婦之際,小人間之,說隙易生,可不戒哉!可不重哉!然自二至五,所隔三爻,不言三日而言七日者,坎下離上故也。坎下而不能上,離上而不能下,雖欲相過,不亦難乎!卦有六爻,七則變矣,變則六居五而九居三,坎上離下,應既濟之象,遇而後得矣。係之七日,不亦宜乎! 九三:高宗伐鬼方,三年克之,小人勿用。象曰:三年克之,憊也。 九三上體為離,下體亦為離,以陽居剛,而在下卦之上,應乎上六,而介

第63卦-既济䷾水火既济-[宋]林栗撰《周易经传集解》,卦,天下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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