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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清)陈法撰《易笺》提要

【臣】等謹案:《易箋》八卷。國朝陳法撰。法字定齋,貴州安平人,康熙癸巳進士,官至直隸大名道。其書大旨以為易專言人事,故彖爻之中未嘗言天地雷風諸象,亦並不言陰陽。考震彖言震驚百里,即象震雷諸卦,彖言利涉大川,即象坎水,法所云彖辭不言象者,未為盡合。然其持論之大旨,則切實不支。至來知德以伏卦為錯,反對之卦為綜,法則謂大傳所云錯綜者,以揲蓍而言,錯綜其七八九六之數,遂定諸卦之象,今以錯綜諸卦定象,是先錯綜其象也,又以錯綜言數,是錯綜其象以定數也。先儒雖言卦變,未有易其陰陽剛柔之實,顛倒其上下之位者,今以乾為坤,以水為火,以上為下,混淆汨没,而易象反自此亡矣。其辨最為明晰。又論筮法云:傳所謂掛者,懸之四揲之外,原以象三,而非與奇數同歸於扐以象閏也。其曰再扐而後掛,是三變之中有不掛者矣。夫一變之中,初扐之掛不待言矣,惟再扐不掛,故曰再扐而後掛,故知再扐為指第二變、第三變而言也。其說與郭、朱迥異,而前一變掛一,後二變不掛,其掛一之策不入歸奇之中,則三變皆以四八為奇偶,不用五九借象,與經義似有發明,固亦可存備一解也。 乾隆四十六年二月恭校上。 總纂官 【臣】紀昀 【臣】陸錫熊 【臣】孫士毅 總校官 【臣】陸費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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