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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北宋)程颐撰《程氏易传》繁体版【卷一上经】第六卦_讼卦: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天水讼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天位:老阳|错卦:地火明夷|综卦:水天需|交互卦:风火家人 (北宋)程颐撰《程氏易传》繁体版【卷一上经】第六卦_讼卦: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 訟,《序卦》: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。人之所需者,飲食。既有所須,爭訟所由起也。訟,所以次需也。為卦乾上坎下,以二象言之:天陽上行,水性就下,其行相違,所以成訟也。以二體言之:上剛下險,剛險相接,能无訟乎?又人内險阻而外剛强,所以訟也。 訟:有孚窒,惕中吉。終凶。 訟之道必有其孚實,中无其實,乃是誣妄,凶之道也。卦之中實,為有孚之象。訟者,與人爭辯而待決於人,雖有孚,亦須窒塞未通。不窒則已明,无訟矣。事既未辯,吉凶未可必也,故有畏惕中吉,得中則吉也。終凶,終極其事,則凶也。 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 訟者,求辯其曲直也,故利見於大人。大人則能以其剛明中正,決所訟也。訟非和平之事,當擇安地而處,不可陷於危險,故不利涉大川也。 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訟。 訟之為卦,上剛下險,險而又健也,又為險健相接,内險外健,皆所以為訟也。若健而不險,不生訟也;險而不健,不能訟也;險而又健,是以訟也。 訟有孚窒,惕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 訟之道,固如是,又據卦才而言,九二以剛自外來而成訟,則二乃訟之主也。以剛處中,中實之象,故為有孚。處訟之時,雖有孚信,亦必艱阻窒塞而有惕懼。不窒,則不成訟矣。又居險陷之中,亦為窒塞惕懼之義。二以陽剛自外來而得中,為以剛來,訟而不過之義,是以吉也。卦有更取成卦之由為義者,此是也。卦義不取成卦之由,則更不言所變之爻也。據卦辭,二乃善也,而爻中不見其善。蓋卦辭取其有孚得中而言,乃善也,爻則以自下訟上為義,所取不同也。 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 訟非善事,不得已也,安可終極其事?極意於其事,則凶矣。故曰:不可成也,成謂窮盡其事也。 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 訟者,求辯其是非也,辯之當乃中正也。故利見大人,以所尚者,中正也。聽者非其人,則或不得其中正也,中正大人,九五是也。 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 與人訟者,必處其身於安平之地。若蹈危險,則陷其身矣,乃入于深淵也。卦中有中正險陷之象。 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,君子以作事謀始。 天上水下,相違而行,二體違戾,訟之由也。若上下相順,訟何由興?君子觀象知人情有爭訟之道,故凡所作事,必謀其始。絶訟端於事之始,則訟无由生矣。謀始之義廣矣,若慎交結、明契劵之類是也。 讼卦初六 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 六以柔弱居下,不能終極其訟者也。故於訟之初,因六之才為之戒,曰:若不長永其事,則雖小有言,終得吉也。蓋訟,非可長之事,以陰柔之才而訟於下,難以吉矣。以上有應援而能不永其事,故雖小有言,終得吉也。有言,災之小者也,不永其事,而不至於凶,乃訟之吉也。 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 六以柔弱而訟於下,其義固不可長永也。永其訟,則不勝而禍難及矣。又於訟之初,即戒訟非可長之事也。 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 柔弱居下,才不能訟,雖不永所事,既訟矣,必有小災,故小有言也。既不永其事,又上有剛陽之正應,辯理之明,故終得其吉也。不然其能免乎?在訟之義,同位而相應相與者也,故初於四為獲其辯明,同位而不相得,相訟者也,故二與五為對敵也。 讼卦九二 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。 二五相應之地,而兩剛不相與,相訟者也。九二自外來,以剛處險,為訟之主,乃與五為敵。五以中正處君位,其可敵乎?是為訟而義不克也。若能知其義之不可,退歸而逋避,以寡約自處,則得无過眚也。必逋者,避為敵之地也。三百戸,邑之至小者,若處强大,是猶競也,能无眚乎?眚過也,處不當也,與知惡而為有分也。 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 義既不敵,故不能訟,而逋竄避去其所也。 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 自下而訟其上,義乖勢屈,禍患之至,猶拾掇而取之,言易得也。 讼卦六三 六三:食舊徳,貞,厲終吉, 三雖居剛而應上,然質本陰柔處險,而介二剛之間,危懼非為訟者也。禄者稱徳而受食,舊徳謂處其素分。貞謂堅固自守,厲終吉,謂雖處危地,能知危懼,則終必獲吉也。守素分而无求則不訟矣。處危謂在險而成*乗皆剛,與居訟之時也。 *成乘皆剛:應作「承乘皆剛」,意謂六三上下皆陽剛,柔在剛下為承剛(六三承九四),在剛之上為乘剛(六三乘初九)。 或從王事,无成。 柔,從剛者也;下,從上者也。三不為訟而從上九所為,故曰「或從王事,无成」,謂從上而成不在己也。訟者剛健之事,故初則不永,三則從上,皆非能訟者也。二爻皆以陰柔不終而得吉,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,訟以能止為善也。 象曰:食舊徳,從上吉也。 守其素分,雖從上之所為,非由己也。故无成而終得其吉也。 讼卦九四 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,渝安貞,吉。 四以陽剛而居健體,不得中正,本為訟者也。承五履三而應初。五,君也,義不克訟,三居下而柔,不與之訟,初正應而順從,非與訟者也。四雖剛健欲訟,无與對敵,其訟无由而興,故不克訟也。又居柔以應柔,亦為能止之義,既義不克訟,若能克其剛忿欲訟之心,復即就於命。革其心,平其氣,變而為安貞,則吉矣。命謂正理,失正理為方命,故以即命為復也。方不順也,《書》云「方命圮族」,孟子云「方命虐民」。夫剛健而不中正則躁動,故不安處。非中正,故不貞,不安貞所以好訟也。若義不克訟而不訟,反就正理,變其不安貞為安貞,則吉矣。 象曰:復即命,渝安貞,不失也。 能如是則為无失矣,所以吉也。 讼卦九五

(北宋)程颐撰《程氏易传》繁体版【卷一上经】第六卦_讼卦: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,卦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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