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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周易上经】第5卦-需卦䷄水天需卦(乾下坎上)-(宋)董楷撰《周易传义附录•卷二下》

水天需卦 地位:老阳|人位:少阴|天位:少阳|错卦:火地晋|综卦:天水讼|交互卦:火泽睽 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(宋)董楷撰《周易傳義附錄•卷二下》 傳:訟序卦: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。人之所需者,飲食既有所須,爭訟所由起也,訟所以次需也。為卦乾上坎下,以二象言之,天陽上行,水性就下,其行相違,所以成訟也。以二體言之,上剛下險,剛險相接,能无訟乎?又人内險阻而外剛強,所以訟也。 【原文】讼卦䷅卦辞: 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 傳:訟之道,必有其孚實。中无其實,乃是誣妄,凶之道也。卦之中實,為有孚之象。訟者,與人爭辯,而待決於人。雖有孚,亦須窒塞未通,不窒則巳明无訟矣。事既未辯,吉凶未可必也,故有畏惕。中吉,得中則吉也。終凶,終極其事則凶也。 【原文】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 傳:訟者,求辯其曲直也,故利見於大人。大人則能以其剛明中正決所訟也。訟非和平之事,當擇安地而處,不可陷於危險,故不利涉大川也。 《本義》訟,爭辯也。上乾下坎,乾剛坎險,上剛以制其下,下險以伺其上,又為内險而外健,又為己險而彼健,皆訟之道也。九二中實,上无應與,又為加憂,且於卦變自遯而來,為剛來居二,而當下卦之中,有有孚而見窒,能懼而得中之象。上九過剛,居訟之極,有終極其訟之象。九五剛健中正,以居尊位,有大人之象。以剛乘險,以實履陷,有不利涉大川之象。故戒占者必有爭辯之事,而隨其所處為吉凶也。 《朱氏•附録》:訟,攻責也。而今訟人攻責其短,而訟之自訟,則反之於身亦如此。 ○九二正應在五,五亦陽,故為窒塞之象。 ○不利涉大川,是上面四畫陽載不起,壓了這舩重。 ○卦辭如此,辭極齊整。蓋所取諸爻義,皆與爻中本辭協。亦有雖取爻義,而與爻本辭不同者,此為不齊整處也。 ○問訟。彖剛來而得中也。大抵上體是剛,下體是柔,一剛下而變柔,則為剛來。今訟之上體是純剛,安得謂之剛來邪?曰:此等要須畫箇圖子看,便好。以某觀之,訟卦本是遯卦變來。遯之六二為訟之六三,其九三卻下而為九二,乃為訟卦。此類如柔來而文剛,分剛上而文柔,與夫剛自外來而為主於内,皆是如此等處。若畫圖子起,便極好看,更不待說。若如先儒說,則多牽強矣。又曰:此是卦變中二爻變者。蓋四陽二隂自遯來者十四卦,訟即初變之卦,剛來居二,柔進居三,故曰剛來而得中。 【原文】讼卦䷅彖传: 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。訟。 傳:訟之為卦,上剛下險,險而又健也。又為險健相接,内險外健,皆所以為訟也。若健而不險,不生訟也。險而不健,不能訟也。險而又健,是以訟也。 《本義》:以卦德釋卦名義。 《朱氏•附録》:訟,上剛下險,是屬上句;險而健訟,是屬下句。 【原文】訟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 傳:訟之道固如是。又據卦才而言,九二以剛自外來而成訟,則二乃訟之主也。以剛處中,中實之象,故為有孚。處訟之時,雖有孚信,亦必艱阻窒塞而有惕懼,不窒則不成訟矣。又居險陷之中,亦為窒塞惕懼之義。二以陽剛自外來而得中,為以剛來訟而不過之義,是以吉也。卦有更取成卦之由為義者,此是也。卦義不取成卦之由,則更不言所變之爻也。據卦辭,二乃善也,而爻中不見其善。蓋卦辭取其有孚得中而言,乃善也。爻則以自下訟上為義,所取不同也。 【原文】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 傳:訟非善事,不得已也,安可終極其事?極意於其事則凶矣,故曰不可成也。成,謂窮盡其事也。 【原文】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 傳:訟者,求辯其是非也。辯之當,乃中正也。故利見大人,以所尚者中正也。聽者【一有或字】非其人,則或不得其中正也。中正大人,九五是也。 【原文】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 傳:與人訟者,必處其身於安平之地。若蹈危險,則陷其身矣,乃入于深淵也。卦中有中正險陷之象。 《本義》:以卦變、卦體、卦象釋卦辭。 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:觀訟一卦之體,只是訟不可成。初只不永所事,九二不克訟,六三守舊居正,非能訟者。九四不克訟,而能復就正理,渝變心志,安處於正。九五聽訟元吉,上九雖有鞶帶之錫,而不免終朝之禠。首尾皆是不可訟之意,故彖曰終凶,訟不可成。此句豈即《本義》所指卦體邪?曰:然。 【原文】讼卦䷅象传: 【原文】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 傳:天上水下,相違而行,二體違戾,訟之由也。若上下相順,訟何由興?君子觀象,知人情有爭訟之道,故凡所作事,必謀其始。絶訟端於事之始,則訟无由生矣。謀始之義廣矣,若慎交結、明契劵之類是也。 《本義》:天上水下,其行相違,作事謀始,訟端絶矣。《朱氏•附録》:王弼言有德司契,是借這箇說,言自家執這箇契在此,人來合得,我便與他自家先定了,這是謀始司契㡳意思。 【原文】讼卦䷅初六: 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 傳:六以柔弱居下,不能終極其訟者也。故於訟之初,因六之才,為之戒曰:若不長永其事,則雖小有言,終得吉也。蓋訟非可長之事,以隂柔之才,而訟於下,難以吉矣。以上有應援,而能不永其事,故雖小有言,終得吉也。有言,災之小者也。不永其事,而不至於凶,乃訟之吉也。 《本義》:陰柔居下,不能終訟,故其象占如此。 《朱氏•附録》:此爻是隂柔之人,也不會十分與人訟,每人也无十分傷犯㡳事,但只畧去訟之,才辯得明便止,所以曰終吉也。 【原文】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, 傳:六以柔弱而訟於下,其義固不可長永也。永其訟,則不勝而禍難及矣。又於訟之初,即戒訟非可長之事也。 【原文】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 傳

【周易上经】第5卦-需卦䷄水天需卦(乾下坎上)-(宋)董楷撰《周易传义附录•卷二下》,卦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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