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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邦復著《易經明道錄》繁體版:第二十一章:下經第六十二卦_小過:雷山小過(艮下震上)
小過:亨,利貞,可小事,不可大事,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。
│象:小過綜中孚。離=雉,錯大象坎,見坎不見離,為雉已飛過之象。
│二陽象鳥之身,上下四爻象翼。中爻兌=口舌,象遺音。
│鳥之遺音唯低處之人始得聞,故宜下,不宜上。
│釋:亨通,利於正,小事可成,大事不成。遺音不遠,不宜爭,宜順,大吉。
│彖: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。
│象:四陰包於外,二陽陷在其中,小有過錯。
│釋:小過,過失不大,事過而自知,亨。
│象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
│釋:君子的行為過於恭敬,居喪過於哀慟,生活過於節儉,是稱小過。
小過初六:
初六:飛鳥以凶。
爻:(應)。
通:本爻變為離,重卦為豐。〔大也,明以動。〕
象:大象坎,變離=雉,飛鳥之象。
小過之初,宜下不宜上,初六小人,上應九四,有上飛之象。
釋:小過之時,躁進有凶。
小過六二:
六二:過其祖,遇其妣,不及其君,遇其臣,無咎。
爻:(位)中正,(比)承。
通:本爻變為巽,重卦為恒。〔雷風相與,巽而動,剛柔皆應。〕
象:陽在上=父,四在三之上=祖。六二上應六五=過其祖,遇其妣之象。
六五為君,然二為陰爻,六二遇九四,遂為所引,乃不及其君之象。
釋:過猶不及,有一得必有一失,守其中道,無咎。
小過九三:
九三: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凶。
爻:(位),(應),(比)據。
通:本爻變為坤,重卦為豫。〔剛應而志行,順以動豫,豫順以動。〕
註: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--非自己之過,應防他人,若不謹防則將遭害。
象:陽陷陰中,應防陰之害,蓋正邪不兩立也。
九三得位,自恃有理,凶。順從上六,凶。
釋:對手勢盛,自己力有未及,應保持距離,嚴加防範,否則有凶。
小過九四:
九四:無咎。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
爻:(應),(比)扶。
註:弗過遇之--不以之為過錯,應隨遇而安。
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--若往則有危,必當戒懼,不可永遠固守一個原則。
通:本爻變為坤,重卦為謙。〔謙尊而光,卑而不可踰,君子之終也。〕
象:九四以剛居柔,應有咎,然小過即為小有過錯也,故無咎。
九四往遇六五,陽從陰有厲。
釋:無咎,宜靈通應變,勿固守其常。
小過六五:
六五: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。
爻:(位)中,(比)乘。
通:本爻變為兌,重卦為鹹。〔二氣感應以相與,止而說。〕
註:公弋取彼在穴--公用箭繫繩,射穴中之鳥。
象:大象坎=雲,中爻兌=雨,又=西郊之象。
坎=弓矢。巽=繩,弋之象。坎=隱伏,在穴之象。
六五非陽,故不稱君而稱公。
釋:費盡心機,事不能成。
小過上六:
上六:弗過遇之,飛鳥離之,凶,是謂災眚。
爻:(位),(應)。
通:本爻變為離,重卦為旅。〔柔得中乎外而順乎剛,止而麗乎明。〕
象:九四曰弗過遇之,是指九四之陽得柔位,本爻則意為陰居極處也。
至上六,飛鳥已離,遺音不得而聞,是災之所由也。
釋:居過之極,違理逾常,凶,有災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