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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南宋)朱熹撰《周易本义》卷二下经:第三十二卦_恒卦:雷风恒(巽下震上)

雷风恒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老阳|天位:老阴|错卦:风雷益|综卦:泽山咸|交互卦:泽天夬 恒,亨,无咎,利貞,利有攸往。 恒,常久也。為卦震剛在上,巽柔在下,震雷巽風,二物相與,巽順震動,為巽而動。二體六爻,陰陽相應。四者皆理之常,故為恒。其占為能久於其道,則亨而无咎。然又必利於守貞,則乃為得所常久之道,而利有所往也。 《彖》曰:恒,久也。剛上而柔下,雷風相與,巽而動,剛柔皆應,恒。 以卦體、卦象、卦德釋卦名義。或以卦變言剛上柔下之義,曰:恒自豐來,剛上居二,柔下居初也。亦通。 恒,亨,无咎,利貞,久於其道也。天地之道,恒久而不已也。 恒固能亨,且无咎矣。然必利於正,乃為久於其道,不正則久非其道矣。天地之道,所以長久,亦以正而已矣。 利有攸往,終則有始也。 久於其道,終也;利有攸往,始也。動靜相生,循環之理,然必靜為主也。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,四時變化而能久成。聖人久於其道,而天下化成。觀其所恒,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。 極言恒久之道。 《象》曰:雷風,恒,君子以立不易方。 初六 初六:浚恒,貞凶,无攸利。 初與四為正應,理之常也,然初居下而在初,未可以深有所求。四震體而陽性,上而不下,又為二三所隔,應初之意,異乎常矣。初之柔暗,不能度勢,又以陰居巽下,為巽之主,其性務入,故深以常理求之,浚恒之象也。占者如此,則雖貞亦凶,而无所利矣。 《象》曰:浚恒之凶,始求深也。 九二 九二:悔亡。 以陽居陰,本當有悔,以其久中,故得亡也。 《象》曰:九二悔亡,能久中也。 九三 九三: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,貞吝。 位雖得正,然過剛不中,志從於上,不能久於其所,故為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之象。或者,不知其何人之辭。承,奉也,言人皆得奉而進之,不知其所自來也。貞吝者,正而不恒,為可羞吝。申戒占者之辭。 《象》曰:不恒其德,无所容也。 九四 九四:田无禽。 以陽居陰,久非其位,故為此象。占者田无所獲,而凡事亦不得其所求也。 《象》曰:久非其位,安得禽也? 六五 六五:恒其德,貞,婦人吉,夫子凶。 以柔中而應剛中,常久不易,正而固矣。然乃婦人之道,非夫子之宜也。故其象占如此。 《象》曰:婦人貞吉,從一而終也。夫子制義,從婦凶也。 上六 上六:振恒,凶。 振者,動之速也。上六,居恒之極,處震之終,恒極則不常,震終則過動,又陰柔不能固守,居上非其所安,故有振恒之象,而其占則凶也。 《象》曰:振恒在上,大无功也。[/erphpdown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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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南宋)朱熹撰《周易本义》卷二下经:第三十二卦_恒卦:雷风恒(巽下震上),第1张

雷风恒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老阳|天位:老阴|错卦:风雷益|综卦:泽山咸|交互卦:泽天夬

恒,亨,无咎,利貞,利有攸往。

恒,常久也。為卦震剛在上,巽柔在下,震雷巽風,二物相與,巽順震動,為巽而動。二體六爻,陰陽相應。四者皆理之常,故為恒。其占為能久於其道,則亨而无咎。然又必利於守貞,則乃為得所常久之道,而利有所往也。

《彖》曰:恒,久也。剛上而柔下,雷風相與,巽而動,剛柔皆應,恒。

以卦體、卦象、卦德釋卦名義。或以卦變言剛上柔下之義,曰:恒自豐來,剛上居二,柔下居初也。亦通。

恒,亨,无咎,利貞,久於其道也。天地之道,恒久而不已也。

恒固能亨,且无咎矣。然必利於正,乃為久於其道,不正則久非其道矣。天地之道,所以長久,亦以正而已矣。

利有攸往,終則有始也。

久於其道,終也;利有攸往,始也。動靜相生,循環之理,然必靜為主也。

日月得天而能久照,四時變化而能久成。聖人久於其道,而天下化成。觀其所恒,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。

極言恒久之道。

《象》曰:雷風,恒,君子以立不易方。

初六

初六:浚恒,貞凶,无攸利。

初與四為正應,理之常也,然初居下而在初,未可以深有所求。四震體而陽性,上而不下,又為二三所隔,應初之意,異乎常矣。初之柔暗,不能度勢,又以陰居巽下,為巽之主,其性務入,故深以常理求之,浚恒之象也。占者如此,則雖貞亦凶,而无所利矣。

《象》曰:浚恒之凶,始求深也。

九二

九二:悔亡。

以陽居陰,本當有悔,以其久中,故得亡也。

《象》曰:九二悔亡,能久中也。

九三

九三: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,貞吝。

位雖得正,然過剛不中,志從於上,不能久於其所,故為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之象。或者,不知其何人之辭。承,奉也,言人皆得奉而進之,不知其所自來也。貞吝者,正而不恒,為可羞吝。申戒占者之辭。

《象》曰:不恒其德,无所容也。

九四

九四:田无禽。

以陽居陰,久非其位,故為此象。占者田无所獲,而凡事亦不得其所求也。

《象》曰:久非其位,安得禽也?

六五

六五:恒其德,貞,婦人吉,夫子凶。

以柔中而應剛中,常久不易,正而固矣。然乃婦人之道,非夫子之宜也。故其象占如此。

《象》曰:婦人貞吉,從一而終也。夫子制義,從婦凶也。

上六

上六:振恒,凶。

振者,動之速也。上六,居恒之極,處震之終,恒極則不常,震終則過動,又陰柔不能固守,居上非其所安,故有振恒之象,而其占則凶也。

《象》曰:振恒在上,大无功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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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风恒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老阳|天位:老阴|错卦:风雷益|综卦:泽山咸|交互卦:泽天夬 恒,亨,无咎,利貞,利有攸往。 恒,常久也。為卦震剛在上,巽柔在下,震雷巽風,二物相與,巽順震動,為巽而動。二體六爻,陰陽相應。四者皆理之常,故為恒。其占為能久於其道,則亨而无咎。然又必利於守貞,則乃為得所常久之道,而利有所往也。 《彖》曰:恒,久也。剛上而柔下,雷風相與,巽而動,剛柔皆應,恒。 以卦體、卦象、卦德釋卦名義。或以卦變言剛上柔下之義,曰:恒自豐來,剛上居二,柔下居初也。亦通。 恒,亨,无咎,利貞,久於其道也。天地之道,恒久而不已也。 恒固能亨,且无咎矣。然必利於正,乃為久於其道,不正則久非其道矣。天地之道,所以長久,亦以正而已矣。 利有攸往,終則有始也。 久於其道,終也;利有攸往,始也。動靜相生,循環之理,然必靜為主也。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,四時變化而能久成。聖人久於其道,而天下化成。觀其所恒,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。 極言恒久之道。 《象》曰:雷風,恒,君子以立不易方。 初六 初六:浚恒,貞凶,无攸利。 初與四為正應,理之常也,然初居下而在初,未可以深有所求。四震體而陽性,上而不下,又為二三所隔,應初之意,異乎常矣。初之柔暗,不能度勢,又以陰居巽下,為巽之主,其性務入,故深以常理求之,浚恒之象也。占者如此,則雖貞亦凶,而无所利矣。 《象》曰:浚恒之凶,始求深也。 九二 九二:悔亡。 以陽居陰,本當有悔,以其久中,故得亡也。 《象》曰:九二悔亡,能久中也。 九三 九三: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,貞吝。 位雖得正,然過剛不中,志從於上,不能久於其所,故為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之象。或者,不知其何人之辭。承,奉也,言人皆得奉而進之,不知其所自來也。貞吝者,正而不恒,為可羞吝。申戒占者之辭。 《象》曰:不恒其德,无所容也。 九四 九四:田无禽。 以陽居陰,久非其位,故為此象。占者田无所獲,而凡事亦不得其所求也。 《象》曰:久非其位,安得禽也? 六五 六五:恒其德,貞,婦人吉,夫子凶。 以柔中而應剛中,常久不易,正而固矣。然乃婦人之道,非夫子之宜也。故其象占如此。 《象》曰:婦人貞吉,從一而終也。夫子制義,從婦凶也。 上六 上六:振恒,凶。 振者,動之速也。上六,居恒之極,處震之終,恒極則不常,震終則過動,又陰柔不能固守,居上非其所安,故有振恒之象,而其占則凶也。 《象》曰:振恒在上,大无功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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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风恒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老阳|天位:老阴|错卦:风雷益|综卦:泽山咸|交互卦:泽天夬

恒,亨,无咎,利貞,利有攸往。

恒,常久也。為卦震剛在上,巽柔在下,震雷巽風,二物相與,巽順震動,為巽而動。二體六爻,陰陽相應。四者皆理之常,故為恒。其占為能久於其道,則亨而无咎。然又必利於守貞,則乃為得所常久之道,而利有所往也。

《彖》曰:恒,久也。剛上而柔下,雷風相與,巽而動,剛柔皆應,恒。

以卦體、卦象、卦德釋卦名義。或以卦變言剛上柔下之義,曰:恒自豐來,剛上居二,柔下居初也。亦通。

恒,亨,无咎,利貞,久於其道也。天地之道,恒久而不已也。

恒固能亨,且无咎矣。然必利於正,乃為久於其道,不正則久非其道矣。天地之道,所以長久,亦以正而已矣。

利有攸往,終則有始也。

久於其道,終也;利有攸往,始也。動靜相生,循環之理,然必靜為主也。

日月得天而能久照,四時變化而能久成。聖人久於其道,而天下化成。觀其所恒,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。

極言恒久之道。

《象》曰:雷風,恒,君子以立不易方。

初六

初六:浚恒,貞凶,无攸利。

初與四為正應,理之常也,然初居下而在初,未可以深有所求。四震體而陽性,上而不下,又為二三所隔,應初之意,異乎常矣。初之柔暗,不能度勢,又以陰居巽下,為巽之主,其性務入,故深以常理求之,浚恒之象也。占者如此,則雖貞亦凶,而无所利矣。

《象》曰:浚恒之凶,始求深也。

九二

九二:悔亡。

以陽居陰,本當有悔,以其久中,故得亡也。

《象》曰:九二悔亡,能久中也。

九三

九三: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,貞吝。

位雖得正,然過剛不中,志從於上,不能久於其所,故為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之象。或者,不知其何人之辭。承,奉也,言人皆得奉而進之,不知其所自來也。貞吝者,正而不恒,為可羞吝。申戒占者之辭。

《象》曰:不恒其德,无所容也。

九四

九四:田无禽。

以陽居陰,久非其位,故為此象。占者田无所獲,而凡事亦不得其所求也。

《象》曰:久非其位,安得禽也?

六五

六五:恒其德,貞,婦人吉,夫子凶。

以柔中而應剛中,常久不易,正而固矣。然乃婦人之道,非夫子之宜也。故其象占如此。

《象》曰:婦人貞吉,從一而終也。夫子制義,從婦凶也。

上六

上六:振恒,凶。

振者,動之速也。上六,居恒之極,處震之終,恒極則不常,震終則過動,又陰柔不能固守,居上非其所安,故有振恒之象,而其占則凶也。

《象》曰:振恒在上,大无功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