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噬嗑,亨,利用獄。
道之衰也,而物至於相噬以求合教化,則已晚矣,故利用獄。
《彖》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所以為噬嗑者,四也,否則為頤矣。
噬嗑而亨,剛柔分動而明。
噬嗑之時,噬非其類而居其間者也。陽欲噬陰,以合乎陽。陰欲噬陽,以合乎陰。故曰剛柔分動而明也。
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謂五也。
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初九:
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
《象》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居噬嗑之時,六爻未有不以噬為事者也。自二與五,反覆相噬,猶能戒以相存也。惟初與上,內噬三陰而莫或噬之,貪得而不戒,故始於小過,終於大咎。聖人於此兩者寄小人之始終,於彼四者明相噬之得喪。
六二:
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
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以陰居陰,至柔而不拒者也。故初九噬之若噬膚,然至於滅鼻而不知止也。夫滅鼻而不知止者,非初之利也。非初之利,則二无咎矣。
六三:
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腊肉、乾胏、乾肉,皆難噬者也。凡易以陰居陽,則不純乎柔,中有剛矣。故六三、六五,皆有難噬之象。夫勢之必不能拒也,則君子以不拒為大,六二是也。六三之於九四,力不能敵,而懷毒以待之,則已陋矣,故曰小吝。出於見噬,而不能堪也,故非其咎。
《象》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若以陰居陰,則无復有毒矣。
九四: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。
取其堅而可畏。
利艱貞吉。
《象》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六五:
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。
取其居中而貴。
貞厲无咎。
《象》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九四居二陰之間,六五居二陽之間,皆處爭地而致交噬者也。夫不能以德相懷,而以相噬為志者,惟常有敵以致其噬,則可以少安。苟敵亡矣,噬將无所施,不幾於自噬乎?由此觀之,无德而相噬者,以有敵為福矣。九四噬乾胏,得金矢,六五噬乾肉,得黃金,九四之難噬,是六三、六五之得也。六五之難噬,是九四、上九之得也。得之為言,猶曰賴此以存云爾。利艱貞吉、貞厲、无咎,皆未可以居安而享福也,惟有德者為能居安而享福,夫豈賴有敵而後存邪?故曰未光也。得當者,當於二陽之間也。
上九: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《象》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滅趾者,止其行而已。不行猶可以无咎,滅耳則廢其聰矣。无及也,故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