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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,吉。原筮,元永貞,无咎。不寧方來,後夫凶。
《彖》曰:比,吉也。比,輔也,下順從也。原筮元永貞,无咎,以剛中也。
比吉,比未有不吉者也。然而比非其人,今雖吉,後必有咎。故曰原筮。筮,所從也。原,再也。再筮,慎之至也。元,始也,始既已從之矣,後雖欲變,其可得乎?故曰元永貞。始既已從之,則終身為之貞。知將終身貞之,故再筮而後從。孰為可從者?非五歟?故曰以剛中也。
不寧方來,上下應也。
不寧方來,謂五陰也。五陰不能自安,而求安於五。
後夫凶,其道窮也。
窮而後求比,其誰親之?
《象》曰:地上有水,比。先王以建萬國,親諸侯。
初六:
初六:有孚比之,无咎。有孚盈缶,終來,有他吉。
五陰皆求比於五。初六最處於其下,而上无應,急於比者也。夫急於求人者,必盡其誠,故莫如初六之有信也。五以其急於求人也而忽之,則來者懈矣。故必比之,然後无咎。是有信者,其初甚微且約也,其小盈缶而已。然而因是可以致來者,故曰終來有他吉。
《象》曰:比之初六,有他吉也。
言致他者,初六之功也。
六二:
六二:比之自內,貞吉。
《象》曰:比之自內,不自失也。
以應為比,故自內於二,可謂貞吉不自失者。於五,則陋矣。
六三:
六三:比之匪人。
《象》曰:比之匪人,不亦傷乎?
近者皆陰,而遠无應,故曰匪人。
六四:
六四:外比之,貞吉。
《象》曰:外比於賢,以從上也。
上,謂五也。非應而比,故曰外比。
九五:
九五:顯比。王用三驅,失前禽。邑人不誡,吉。
《象》曰:顯比之吉,位正中也。舍逆取順,失前禽也。邑人不誡,上使中也。
王弼曰:為比之主而應在二,顯比者也。比而顯之,則所親者狹矣。夫无私於物,惟賢是與,則去之與來,皆无失也。三驅之禮,禽逆來趨己則舍之,背己而走則射之,愛於來而惡於去也,故其所施,常失前禽也。以顯比而居王位,用三驅之道者也,故曰「王用三驅,失前禽也」。用其中正,征討有常,伐不加邑,動必討叛,邑人无虞,故不誡也。此可以為上之使,非為上之道也。
上六:
上六:比之无首,凶。
《象》曰:比之无首,无所終也。
无首,猶言无素也。窮而後比,是无素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