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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清)陈梦雷撰《周易浅述》繁体版【卷一上经】第八卦_比卦: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

水地比卦 地位:老阴|人位:老阴|天位:少阳|错卦:火天大有|综卦:地水师|交互卦:山地剥 (清)陈梦雷撰《周易浅述》繁体版【卷二上经】第八卦_比卦: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 比卦下坤上坎,以二體言之,水之在地上,親切无間,有比之象。又卦以九五一陽為上下五陰所親附,亦比之義,故曰比也。 比卦次師,按《序卦》,衆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比。人類既多,必相親附而後能安,比所以次師也。卦以九五為君象,陽剛中正,為衆所歸,相親相輔。但當自審于先,不可失之于後,此全彖之大旨也。 六爻以五為比之主,五陰皆求比之。初以先而吉,上以後而凶。二以應五為自內,四以承五為外比,故皆吉。唯三失其所比,離五既遠,而應于无位之上,所以傷也。此六爻之大略也。 比,吉,原筮元永貞,无咎。不寧方來,後夫凶。 比,親輔也。卦以九五一陽為上下衆陰所歸,以一人而撫萬邦,以四海而仰一人,故有親輔而吉之象。原筮,再筮也。蒙卦坎一陽在下曰初筮,比坎一陽在上曰原筮。比本坤卦,以再筮得乾之五,具乾之元與坤之永貞,故有原筮元永貞无咎之象。水性流動,終有所歸,有不寧方來之象。九五一陽已為衆所歸,上後來以陰變陽,兩雄不並棲,有後夫凶之象。占者得此,則我當為人所親輔而吉。然人之歸我,歸于德也。必我有元善永長正固之德,然後可以當衆之歸而无咎。其未比于我而有所未安者,亦將來歸。若彼遲而後至,則此交已固,彼來已晚而得凶矣。卦就人比我言之,《本義》謂我比人,以是反觀。然玩彖意,則比人之占已在其中。蓋卦以坎五為比之主,故我有元永貞之德,則人自當速比于我,而彼之後至者凶矣。若我无其德,則必求有是德者比之,我不可自取後夫之凶。蓋卦具此象,筮者各隨所問以為占,不可執一而論也。 《彖》曰:比,吉也。 《本義》謂三字皆衍,《大全》謂衍也字,今從之。 比,輔也,下順從也。 比之所以吉者,以比有輔之義,臣下皆順從之,所以吉也。順者,情不容己。從者,分不可逃。謂陽居尊而陰在下也。此以卦體釋卦名及比吉之義。 原筮元永貞,无咎,以剛中也。不寧方來,上下應也。後夫凶,其道窮也。 此亦以卦體釋卦辭也。剛謂五。以者,因也。因剛中則私无所留,所以為元。剛中則健而不息,所以為永。剛中則正固不偏,所以為貞。上下謂五陰。凡卦皆以剛柔兩爻相應,此則以五陰應五之一陽,又為一例。然師亦一陽五陰,以專以五為應者。師以君任將,則其任專。比以君臨下,則其分嚴也。既曰上下應,又曰其道窮者,五陰皆有當應之道,獨上以一陰在最後,勢處于窮,所以凶也。乾上九曰窮之災,坤比上六皆曰道窮,皆以處上極窮故也。 《象》曰:地上有水,比。先王以建萬國,親諸侯。 水比于地,不容有間。先王畫疆分國(文瀾本「國」作「野」),使連屬相親,則諸侯知尊君親上,而天下從之矣。《本義》謂彖意人來比我,此取我往比人。然封建以治天下,使天下親于諸侯,即使諸侯親于天子,亦人來比我之意也。井田封建,先王治天下之大者也。于師得井田之法,使民自相合而无間。于比得封建之法,使君與民相合而无間。 比卦初六: 初六,有孚比之,无咎。有孚盈缶,終來有他吉。 易六爻皆歸正應,獨比諸多皆以比五為義。他卦陽爻皆言有孚,此陰爻亦言有孚。程子所謂中實者信之質,中虛者信之本也。當比之始,虛中求比,意无他適,有有孚比之无咎之象。坤為土。缶,土器。以陰變陽,又為仰盂。坎水下流,初變為屯。屯者,盈也。有水流盈缶之象。不與五應,而終比于五,有終來有他吉之象。言凡比之初,貴乎有信,則可以无咎。若誠信之心既充,則在我无他向之心。不但无咎,終且有他吉之來也。時解就人臣始仕者言,亦不必拘。凡事君交友有所資于人,皆從其占也。 《象》曰:比之初六初六,有他吉也。 言他吉,即于其初而信之,不待其終而見之也。 比卦六二: 六二,比之自內,貞吉。 內外卦之分始見于此。以二應五,故曰比之自內。謂之自內,則涵養有素。道可格君,學可匡時。非以名求,以僞應者也。柔順而中正,故曰貞吉。 《象》曰:比之自內,不自失也。 陰柔恐自失其身,得正則不自失矣。已无所失,然後可以比人也。 比卦六三: 六三,比之匪人。 六陰柔而居三,不中不正。承四乘二應上皆陰,所比皆非其人,不言凶而凶可知矣。 《象》曰:比之匪人,不亦傷乎。 比以求安也。上无首而三應之,所以傷也。承乘應皆陰。所應非人,尤重所應,如所事非人。所承所乘,如居之有鄰,學之有友,仕之有同寮皆是也。二四皆吉*,然皆陰爻,故統謂之匪人。 *「二四皆吉」原文誤為「三四皆吉」。 比卦**: **,外比之,貞吉。 以柔居柔,外比九五為得其正,吉之道也。初不係四而比五曰他,四不係初而比五曰外。二曰自內,有以心許國之意。四曰外比,有公爾忘私之意。陰柔近君近于媚,故皆戒以貞吉。 《象》曰:外比于賢,以從上也。 五以剛明中正之賢,又居君位。四外比之,豈徒以其賢哉。正以上下之分,有所必從,无所逃也。 比卦九五: 九五,顯比。王用三驅,失前禽。邑人不誡,吉。 五以一陽居尊,為衆陰所附,陽明光顯,有顯比之象。比為師之反,陽在上而統衆,有王用三驅之象。四陰皆順乎五。獨上背之,而五无容心,有失前禽之象。坤為土為邑為衆。五下四陰皆比,聽上之背去,邑人不誡之象。三驅宜從舊解,三度逐禽而射之也。失前禽者,古田獵之禮,置旃以為門,刈草以為圍,獵者三面合圍,開其前門。天子自門驅而入,車三發,徒三刺,謂之三驅。禽獸由門而出者皆免,惟在圍之中者殺之。圍三面而空其門,所謂天子不合圍,

(清)陈梦雷撰《周易浅述》繁体版【卷一上经】第八卦_比卦: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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