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水讼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天位:老阳|错卦:地火明夷|综卦:水天需|交互卦:风火家人
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(元)曾貫撰《易學變通•卷二》
上經二:【訟至蠱】。
訟
或問:九二剛來得中,彖取之則為惕中之吉,爻取之則為不克之逋,何也?曰:彖之所取者,剛中之義;爻之所取者,訟上之過。此所以義有不同與?曰:然則二之不克訟,其與四之不克訟同乎?曰:二以險伺其上,欲敵而不克也;四以剛制其下,其居柔能改而不克也。曰:六三既以從上而吉,乃謂之從事无成,何也?曰:六三當訟之時,以柔而能從剛,以下而能從上,其義固吉矣。然才柔未能出險,宜其從事而无成功也。曰:三居坎體而不中正,爻辭乃謂食舊德而得終吉,何也?曰:六三坎體失位,本非吉者,聖人以其下雖承乎九二,而不失乎就下之性;上雖廹於九四,而有合乎柔麗之情。以坎介乎二陽,惕然自守,故雖厲而吉也。曰:訟終凶矣,而爻辭多言吉,何也?曰:訟之為訟,以剛遇剛,遇剛則有訟矣。六爻之中,初以柔而遇四之剛,故初不永而四不克。三以柔而遇上之剛,故三食舊而上錫帶。惟二與五,則剛遇剛矣。然九五至尊,非二所敵,故二雖訟而无眚,此亦聖人所以使民无訟之道也。曰:卦變始於訟,何也?曰:卦變之義,雖諸卦皆有之,然聖人特發此義,必其有所為也。蓋事之變則有訟,故訟者理之變也。然訟而能變於道,則自凶趨吉之理也。始由變而有訟,因訟以復變於正,此訟之所以不可終,此聖人於此所以發卦變之義也。曰:上九既有鞶帶之錫,復有三禠之象,何也?曰:聖人於終訟之爻係此辭者,非以開人好訟之門,乃所以止人爭訟之意。故謂之或者,未必然之辭。使終訟而或錫,此尚有三禠之者,况未必能勝乎?其戒人終訟之意,蓋可見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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