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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-[宋]沈该撰《易小传》

天水讼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天位:老阳|错卦:地火明夷|综卦:水天需|交互卦:风火家人 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(宋)沈該撰《易小傳•卷一》下 ䷅【坎下乾上】讼卦:【離宫游魂】 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辨明也。 之履【兌下乾上】䷉ 不永所事,隂處下也。小有言終吉,近二明也。初以隂柔居卦之始,隂不先倡,柔不競剛,是以不永所事也。四以剛彊來訟於已,不得已而應之,是以小有言也。義直理勝,而上近九二,剛明中正之賢,可以辨明其事,是以終吉也。訟不可終,戒之於其始也。蓋坎而為兌,川壅澤,訟而見屈之象也。兌爲口,小有言之象也。卦變為履,履不處也。過之而不處,不永所事之象也。 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 之否【坤下乾上】,《䷋ 不克訟下訟上也。歸而逋,其邑无據,彊之疑也。二以剛居下,為險之主;五以剛居尊,為健之主。在訟之時,為訟者也。臣非可以訟君,卑非可以訟尊,是以不克訟也。知其不可,而還竄其邑,自守其寡,不敢上敵,示其无據,彊之疑也。疑釋然後免於災,是以无眚也。蓋坎而為坤,乾居其上,君臣之象也。卦變為否,上下不交,訟之象也。坤,順也,知義不勝,避險而逃,不失其順,不克訟之象也。坤為土,為衆邑,三百戶之象也。 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 之姤【巽下乾上】䷫ 食舊德,保其所有也。貞厲,戒興訟也。終吉,應上也。或從王事无成,上不可忤也。三雖險體,而以柔處,鑒二之失,保其所有,不見侵削,是以食舊德也。迫於健體,而界二剛之閒,雖守正亦危,況可興訟?是以貞厲,戒興訟也。以隂居陽,而上有其應,在醜不争,而順以從上,是以終吉也。柔從剛者也,下從上者也。上以陽剛爲三之正應,三以柔順而從之,從王事者也。然上剛好勝,不可以忤,難以爭功。保守舊德,不居成功可也,是以不敢成也。蓋坎而為巽,巽,順也。以柔居順,保其所有,而不為訟者也。 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象曰:復即命渝,安貞不失也。 之渙【坎下巽上】䷺ 不克訟,上克下也。復即命渝,自反也。訟由健興,四居乾始,以剛處健,而為初之應,以上訟下者也。初不先倡,訟由已興,理不能勝,是以不克訟也。即,就也。命,理也。渝,變也。巳失興訟,初既辨明,固當自反,即其正理,變而安正,然後无終訟之失,是以復即命渝,安貞不失也。蓋乾而為巽,巽,順也。處健之始,而不失其順,是以不克訟也。卦變為渙,渙,散也。始訟而終散,復即命渝之象也。 九五:訟,元吉。象曰:訟,元吉,以中正也。 之未濟【坎下離上】䷿ 訟元吉,主訟也。五以乾體居於尊位,剛明中正,為聽訟之主,將使覿德,至於无訟,是以元吉也。蓋乾而為離,大明中天,天光下照,幽枉必達,以此主訟,吉莫大也。卦變未濟,事有未濟,是以有訟。五以中正聽天下之訟,濟其未也。 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 之困【坎下兌上】䷮ 或錫之鞶帶,非德賞也。終朝三褫之,神不自安也。上以健極居卦之終,終訟而受賞,是以或錫之鞶帶也。鞶帶,命服也。以訟受服,非德賞也。无德而賞,疑不自安,是以終朝三褫之也。三不好訟,以德受禄,故能食舊德。上以終訟,无德而賞,宜其褫也,以明終訟之凶也。蓋乾而為兌,兌為口,健極而尚口,終訟之象也。兌,澤也,天而為澤,錫命之象也。鞶帶,革帶也。兌體韋柔,鞶帶之象也。卦變為困,尚口乃窮,是以不足敬也。 論曰:訟,明需之失位也。訟之二,需之五也。在需之五,需于酒食,四既出穴,順而退聽,五亦連下,失所食位,猶君子為小人之累也。因累失位,誠非已罪,不能无訟,故曰飲食必有訟,明需而失位者也。訟,否之變也。剛來而陷於險,隂作難而陽見窒,是以訟也。有孚,貴信也。一涉於妄,則凶矣。坎為信,有孚之象也。雖有信也,見窒而懼,乃可得吉。坎為加憂,窒惕之象也。然猶不可終也,故中則吉,終乃凶,險不可恃也。上剛而下險,内險而外健,訟之情也。剛來得中,二也。終凶,不可成戒也。大人中正,聽无偏也。涉川入淵,不可終也。險於下矣,而又好爭,非涉險之道也。天道西行,水脉東注,天陽上行,水性就下,天水違行,訟之象也。爭訟之起,必有所起之端,由昧於先,而始謀之不善,是必有訟也。聽訟之端,亦必求其所違之初情,然後可明。是以君子觀訟之象,以作事謀始也。

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-[宋]沈该撰《易小传》,卦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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