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卦(水地比卦)【坤宫归魂卦|坎上:错离综坎-先天:西方-后天:北方|坤下:错乾综坤|先天:北方|后天:西南|天位:少阳|人位:太阴|地位:太阴】
【周易上经】第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-(宋)蔡淵撰《周易卦爻經傳訓解•卷上》
比,親輔也。剛居中正之位,而衆柔從之,比之義也。
吉,原筮,元永貞,无咎,五也。吉者,下順從也。原筮者,再筮也。五居重卦之中,故有原筮之象。元者,善之長也。永者,常久也。貞者,正固也。是三者,比之九五所為德者也。
不寜方來,不寜,不自安也。方來方方,皆來也。
後夫凶,上爻也。
象曰:地中有水,比。水在地上,相比無間,比之象也。
先王以建萬國,親諸侯,以成比為象。
彖曰:比,吉也。比,輔也,下順從也。原筮,元永貞,无咎,以剛中也。不寧方來,上下應也。後夫凶,其道窮也。
釋比之彖辭。剛中者,五也;上者,亦五也;下者,初、二、三、四也。其道窮,上爻居卦之極也。
初六,有孚比之,无咎。求比之初中,有誠信。
有孚盈缶,終來有他,吉。缶者,質素之器,誠信充滿于中,不事文飾,故取盈缶為象也。他者,五也,非應非近而與比,故云他吉也。
象曰:比之初六,有他吉也。
六二,比之自内,貞吉。五爻為正應,心相比者也,故曰:
比之自内。
象曰:比之自内,不自失也。修德以為比,自我而不失者也。
六三:比之匪人。匪人者,非其人也。指上爻言。
象曰:比之匪人,不亦傷乎!
**,外比之,貞吉。外者,五也。得比之正,故吉。
象曰:外比于賢,以從上也。九五剛明,故稱賢。
九五,顯比,王用三驅,失前禽,邑人不誡,吉。顯,明也,无私者也。三驅者,田禮三面圍也。失前禽者,去前一面也。邑人者,邑内之人也,亦不待告誡而不失其正,無私之至也。盖顯比之道,下皆順從,而無一毫私取之意。前禽者,謂上六也。上六獨後比于五,而五即舍之,王者大公至正之道也。夫故取三驅之禮,失前禽以為象也。
象曰:顯比之吉,位正中也。舍逆取順,失前禽也。邑人不誡,上使中也。上之所使,中正不偏。
上六,比之无首,凶。首者,先也。居五之後,比之不先者也。无首則不能有終,故凶也。
象曰:比之无首,无所終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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