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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卦-剥卦䷖山地剥卦-(清)王又朴撰《易翼述信》

山地剥卦 地位:老阴|人位:老阴|天位:少阴|错卦:泽天夬|综卦:地雷复|交互卦:坤为地 【周易上经】第23卦-剥卦䷖山地剥卦(坤下艮上)-(清)王又樸撰《易翼述信•卷五》 ䷖【坤下艮上】 剝:不利有攸往。 ○彖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 夬為剛決柔,剝為柔變剛。蓋君子之去小人,聲其罪,與天下共棄之,名正言順,故言夬也。若小人之欲去君子,君子既無罪可指,而小人又不敢直居其名,必且隂謀詭秘,或變白為黑以誣衊之,或變是為非以毁謗之,或浸潤以進其讒而變其君之心,或假手以除怨而變其去之跡,故曰變也【義本隆山李氏】。 象曰:山附於地,剝;上以厚下安宅。 仲誠張氏曰:山附於地,山日見其剝削,地日見其饒厚,地厚則山益安矣。為民上者,賴下以安,苟剝下,下剝則上傾。故寧剝上以厚下,乃安宅之道,而終不可傾者也。 初六,剝牀以足,蔑貞凶。 ○象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初變頤遇震,本卦一陽在五隂之上,有牀象。又牀者,人所藉以安身者也,乃君子為人主倚庇之象,故各爻多取義於牀。震為足,故初曰剝牀以足,蔑貞凶,見勢之所必至也。傳曰以滅下,下滅則上傾矣。 六二,剝牀以辨,蔑貞凶。 ○象曰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 二變蒙遇坎,一陽間於二隂,承上下之際者,故曰剝牀以辨,未有與。 安溪李氏曰:初、二、四皆無陽之應與,獨於二言之者,六二中正,疑非剝陽者,故特申其義。說最確當。 六三:剝之,无咎, ○象曰:剝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 三變全艮,有止而不剝之意,又為上正應,故為剝之无咎者失上下,蓋不與上下四隂應也。 **:剝牀以膚,凶 ○象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 四變晉遇離,晉,進也。又四位切近於五,故為剝及於膚之象。有謂剝肌膚者,有謂剝牀之薦席者。 竊按:初無位,所謂足者,奔走使令之賢,或民之俊秀也。二中正而位尚卑,承宣親民之賢牧也。四則近君之大臣矣,如牀之第也,牀之所由名也。剝至此則牀亡,止有寢者之肌膚在,而將何所藉乎?貞已蔑矣,故直言其凶也。 六五:貫魚,以宫人寵,无不利, ○象曰:以宫人寵,終无尤也。 五變觀遇巽,艮為閽寺,巽為女,故曰宫人羣。隂,魚象。巽又為繩,五位尊,力足以統率其類,故曰貫魚以宫人寵。《程傳》以此爻為别設義。蓋易於陽之長,陽之盛,多危詞,如臨如泰等卦是也。於隂之消陽,陽之就盡,多幸詞,如觀之五與上與此爻是也。 上九,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, ○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;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 上變全坤,艮為果蓏,以其陽也,故曰碩果。變坤則已剝矣,故不曰在木。然其本氣居然在也,故曰不食。不食則可種而復生矣。坤為大輿,變坤故曰得輿。艮合下坤有廬象,艮既變則廬剝。坤為衆君子得輿,物望所歸,故曰民所載也。小人剝廬者,言有君子以撑持世界,不獨為君子所藉之牀,為民所載之輿,亦小人所藉庇之廬也。乃小人無不竭盡心力以剝君子者,在小人之毒愈以肆,而君子之德愈以著,而天下之歸望於君子者愈以深,則小人之技終不可用於君子,徒為自失其所依耳,可不為大哀哉!

第23卦-剥卦䷖山地剥卦-(清)王又朴撰《易翼述信》,卦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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