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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4卦-未济䷿火水未济-(明)钱一本撰《像象管见》

未济(火水未济)【离宫三世卦|离上:错坎综离-先天:东方-后天:南方|坎下:错离综坎|先天:西方|后天:北方|天位:少阴|人位:少阳|地位:少阳】 未济:䷿【坎下离上】 未濟:亨。小狐汔濟,濡其尾,无攸利。 彖曰:未濟亨,柔得中也。小狐汔濟,未出中也。濡其尾,无攸利,不續終也。雖不當位,剛柔應也。 既未濟,皆以濟坎中一剛為主,濟險皆以離柔為主。既二得中,重之而上,則皆明五險,遂无不濟,故主二言亨。未五得中,重之而下,亦皆明二險,亦可望濟,故主五言亨。二當未濟之時,居下坎之中,有五得中之柔在上,時雖未濟,而剛柔之正應自在,但俟其在五,勿失其在上,是為未濟之亨。亨不在二,汔濟在初與三,是為小狐。凡濟渡處,水邊常淺,水中常深,初三雖坎邊,以居重坎下,與坎中无異。今初以與四有應,視為淺涸水濱,而急于濟,三以與上有應,視為淺涸水濱,而急于濟,不知二且曳輪,初三何自遂能越二而出坎之中?此小狐不量淺深,而妄涉水之濟耳。小狐汔濟之象,凡狐涉水,必掲其尾。既狐之為尾也,剛濡猶无病。未狐之為尾也,柔從初无濡,終之濟否且未可量。從初有濡,不待要終,而已知其終之不續矣,是為濡其尾,无攸利之象。彖明雖不當位,剛柔應正,言二之所以亨不同。小狐汔濟之見,略與困二不失其所亨,曰其惟君子,而非小人之可與同義。 象曰:火在水上,未濟;君子以慎辨物居方。 【全氏曰:水火之體不易,水火之氣相交。水行而火不濟,則水氣淫而為潦;火行而水不濟,則火氣亢而為旱。是以道竝行而不相悖者,言各一其行而濟之以氣也】。 火在水上,火炎上,水潤下,上下不相為用。未濟之象火,水本一氣,升而上炎曰火,降而下潤曰水,遂判為二物。凡物之辨咸若是,君子以未濟慎為之辨。火行居南,水行居北,南北異方,方有定居。凡方之居咸若是,君子以未濟慎為之居。 初六:濡其尾,吝。象曰:濡其尾,亦不知極也。 既初濡尾,原是離體,如將近岸而濡,且以剛決不為陷,故无咎。未初濡尾,原是坎體,如方涉淵而濡,且以柔難于不陷,故吝。象言亦不知極,初所極者,承二應四,至上為止,二方曳輪,四且震伐,又何能以至之于上?故无所極。亦之為言,始如是,終可知,甚言不能續終之辭。 九二:曳其輪,貞吉。象曰:九二貞吉,中以行正也。 初濡尾,三征凶,皆小狐汔濟之見。二量時度力,倒曳其輪以俟五。有孚則進,匪孚不進,以曳為貞,以貞則吉。既之下三爻,皆所以濟上三爻;未之下三爻,皆待濟于上三爻。剛中在二,柔中在五,以正相應,應然後行,象故明曰中以行正。 六三,未濟,征凶,利涉大川。象曰:未濟征凶,位不當也。 全卦未濟獨言于三,二既曳輪,三復乘之,二且不駕,三何可征?處三而征,甚于初吝,陷之又陷,直堕深淵之底。未濟征凶之象,能起而涉,承四應上,明之又明,誕登大國之岸,利涉大川之象。三有大川之涉,二輪可以无曳;四有大國之賞,五光亦无不孚,略與既濟三、四之義同。未濟以濟二為主,惟三乘二象,故特明其不當。既三有伐,以伐上險,四終曰自戒其為險,无待初伐,此初輪所以可曳。未四有伐,以伐初險,三利涉以自出險,无待上伐,此上酒所以可飲。人不幸而有陷,可以審所自處矣。 九四:貞吉,悔亡。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賞于大國。象曰:貞吉,悔亡,志行也。 【賞書兩切。賞之言尚,尚其功也】。 未之四即既之三,首處坎上而貞,二與之為同車,三承之以利涉險。在人自无所溺于已明,在已且可以拯乎人,貞吉悔亡之象。初濡尾坎底,獨出重明之外,人道不存,象鬼方。四剛不如旣三之位,當匪震恐,不免自居重險中,其何以伐?初貞而能震,歷重險而為之震出,以震為用,用震以伐。震伐三年,威伏在初,受成在五,合上下而胥耀之于光明。正明之功,歸于五四,匪以為功。重明之國,開于四五,若有懋賞,三年有賞于大國之象。以明撤暗之志,至四方行象,故曰志行。 六五:貞吉,无悔。君子之光,有孚,吉。象曰:君子之光,其暉吉也。 【吳氏曰:日中為光,朝日為暉,散暉及物為光,斂光在體為暉。日中之日,夜間之燎,其暉散則為光。朝日之日,向晨之燎,其光斂則為暉】。 四貞,貞其剛于兩柔之間,而坎不能濡。五貞,貞其明于兩剛之間,而以二為應。四吉而悔亡,悔有待于亡。五吉而无悔,悔不待亡而自无君子之光。有孚,二非五无行,五非二无孚,虚五之中以孚二之中,在二為倒曳之輪,在五為後車之載,由是而張飲酒之筵,由是而賞震伐之功,合孚于五而成君子之光,是謂君子之光之有孚,故貞既吉而孚又吉。日中為光,朝日為暉,暉光相為體用,五孚二實以為光,二斂五光以成暉,吉不獨在五,亦在二而未之望,既皆此象,故曰其暉吉。 上九:有孚于飲酒,无咎。濡其首,有孚失是。象曰:飲酒濡首,亦不知節也。 【節卦之外,小象言節者四,家人之三失家節,蹇五以中節,鼎上剛柔節,未濟上亦不知節】。 既之功莫高于三,初曳輪濡尾,若俟三之必克而進。未之功莫震于四,上有孚飲酒,若喜四之有賞而飲。四震如有餘懼,上飲如為合懽,四震必濟之兵,上飲終濟之觴,有孚于飲酒无咎之象。但三剛皆失位,而上為之首,有如以飲為是,遂忘四震,則未濟之大川,不在三之征,且在上之飲。三征于坎固未出,上飲于坎又有入,初濡尚為尾之濡,上飲且為首之濡。何以辨初濡之為非,而上濡之為是?何以辨三征之為非,而上飲之為是?即于君子之光无不孚,得之四,失之上,非五之所是。濡其首,有孚失是之象。象言亦不知節,亦之為言,因初不知極之辭。初知極,極上乃既其濟;上知節,節五斯歸于中。既未三四,皆

第64卦-未济䷿火水未济-(明)钱一本撰《像象管见》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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