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有⑴过⑵物⑶者⑷必⑸济⑹,故受之以《既⑺济》。
【译】事情在进行过程中有时会呈现出超过限度的情况,观察到的人肯定要随即做有益于事情成功的工作,所以承接《小过》的用《既济》卦。
【注释】⑴“有”发生,呈现,发生。《左传·襄公二十六年》:“遂袭我高鱼。有大雨自其窦入。”
⑵“过”超过,胜过。《左传·隐公元年》:“都城过百雉,国之害也。”
⑶“物”观察,选择。《左传·成公二年》:“物土之宜,而布其利。”
⑷“者”用在形容词、动词、动词词组或主谓词组之后,组成“者”字结构,用以指代人、事、物。指代人。《老子》:“知人者智,自知者明。”
⑸“必”肯定;断定。《韩非子·显学》:“无参验而必之者,愚也。”⑹“济”[对事情]有益。(济事)【康熙字典】又益也。《左传·桓十一年》:“莫敖曰:‘盍请济师于王。’”(济事:对事情有帮助。)
⑺“既”副词。不久,随即(即刻)。(《国语·周语上》:“既,荣公为卿士,诸侯不享,王流于彘。”声明:本文系转载,由赵庚白原创发布于新浪博客,转载请联系原作者。赵先生博客地址:http://blog.sina.com.cn/u/529170607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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