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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日本)高岛吞象《高岛断易》单爻注释|讼卦&8211;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 《象传》曰:不永所事,讼不可长也。虽小有言,其辨明也。 “事”,即讼也,以其事之小,故不曰讼而曰事。“有言”者,即诉讼之言;“小”者,与《需》之九二小言之小同,谓言论之伤,灾之小者也。此爻阴而居下,其身微践而无诉讼之势,其性柔暗而乏辩论之才,且畏上怖官,虽内实吞恨,不能遂讼而止。以其力弱,却不至凶,终得吉也。初六事之始,争讼未深,止之亦易,故曰“不永所事”。虽有小伤,以不遂讼得吉,谓之“小有言,终吉”。此爻变则为《兑》,《兑》者,悦也,不永所事,变而有悦也。此卦六爻中,惟九五刚健中正,为听讼之君,余五爻,皆讼者也。其中九二、九四、上九三阳,才逞而志强,贪必胜而遂讼者也,故直指其辞曰“讼”;初六、六三二阴,柔弱无才,虽一旦起讼,不遂其终者也,故初六曰“事”六三曰“旧德”并不指其为讼。此可知《易》爻扶阴抑阳之义矣。又《彖辞》曰“终凶”,此爻曰“终吉”同一终字,显分吉凶之异,《彖》为讼者言,爻为不讼者言也。讼本凶事,既得辨明,可止即止,若永讼不已,仇怨日深,必至贻累身家,故《象传》曰“讼不可长也”,又曰“其辨明也”。盖以初六之《讼》不为讼,先是被告也,且不为九二所笼络,虽为六三所疑,小有言语之伤,以上有九四之应,乃得辨明利害,故得“不永所事”也。 【占】 问战征:讼者两人相争,战者两国相争,故终讼与穷兵,皆凶事也。爻曰“不永所事”,是谓一战而胜,不复黩武,益见圣人不得已而用兵也,非好战也。 ○ 问疾病:初爻者,初病也,“不永所事”,谓不久即愈也,故曰“吉”。久病则凶。 ○ 问功名:初爻居卦之始,是初出而求名也。“不永所事”,谓不久困于人下也,故曰“终吉”。 ○ 问营商:爻曰“不永所事,小有言”,谓商家贩售货物,宜即售脱,或卖买小有争论,亦无大碍,故曰“终吉”。 【例】 友人某来告曰:仆意欲求仕,向托某局长引援。某局长者,与仆有旧好,且必为仆尽力,请试占其成否?筮得《讼》之《履》。 断曰:此卦天气上升者属彼,水性下降者为我,彼我心思,两不相合,取象曰《讼》。我虽有孚实之诚,彼则绝不相顾也,事必难就,宜作变计,谓之“不永所事”。在足下未免心有不平,稍出怨言,转而他求,却可望成也,谓之“小有言,终吉”。 后果如此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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