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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周易上经】第20卦-观卦䷓风地观卦(坤下巽上)-(宋)董楷撰《周易传义附录•卷四下》

观卦(风地观卦)【乾宫四世卦|巽上:错震综兑-先天:西南-后天:东南|坤下:错乾综坤|先天:北方|后天:西南|天位:太阳|人位:太阴|地位:太阴】 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(宋)董楷撰《周易傳義附錄•卷四下》 傳:噬嗑序卦: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既有可觀,然後有來合之者也,噬嗑所以次觀也。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口中有物閒之,齧而後合之也。卦上下二剛爻,而中柔外剛中虛,人頤口之象也。中虚之中,又一剛爻,為頤中有物之象。口中有物,則隔其上下不得嗑,必齧之則得嗑,故為噬嗑。聖人以卦之象,推之於天下之事,在口則為有物隔而不得合,在天下則為有強梗或讒邪閒隔於其間,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【一无也字】。當用刑法,小則懲誡,大則誅戮,以除去之,然後天下之治得成矣。凡天下至於一國一家,至於萬事,所以不和合者,皆由有閒也,无閒則合矣。以至天地之生,萬物之成,皆合而後能遂。凡未合者,皆為閒也。若君臣父子親戚朋友之閒,有離貳怨隙者,蓋讒邪閒於其閒也,除去之則和合矣。故閒隔者,天下之大害也。聖人觀噬嗑【一作齧合】之象,推之於天下萬事,皆使去其閒隔而合之,則无不和且治【一作洽】矣。噬嗑者,治天下之大用也。去天下之閒,在任刑罰,故卦取用刑為義。在二體明照而威震,乃用刑之象也。 【原文】噬嗑䷔卦辞: 噬嗑,亨,利用獄【噬,市制反。嗑,胡臘反】。 傳:噬嗑亨,卦自有亨義也。天下之事,所以不得亨者,以有閒也。噬而嗑之,則亨通矣。利用獄,噬而嗑之之道,宜用刑獄也。天下之閒,非刑獄何?以【一作不可以】去之。不云利用刑,而云利用【一无利用字】獄者,卦有明照之象,利於察獄也。獄者,所以究察情偽,得其情則知為閒之道,然後可以設防與致刑也。 《本義》: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物有閒者,齧而合之也。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虛,頤口之象。九四一陽閒於其中,必齧之而後合,故為噬嗑。其占當得亨通者,有閒故不通,齧之而合,則亨通矣。又三隂三陽,剛柔中半,下動上明,下雷上電,本自益卦**之柔上行,以至於五而得其中,是以以隂居陽,雖不當位,而利用獄。蓋治獄之道,惟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為貴,故筮得之者,有其德則應其占也。 【原文】噬嗑䷔彖传: 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。 傳:頤中有物,故為噬嗑。有物閒於頤中,則為害。噬而嗑之,則其害亡,乃亨通也,故云噬嗑而亨。 【原文】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 傳:以卦才言也。剛爻與柔爻相閒,剛柔分而不相雜,為明辨之象。明辨,察獄之本也。動而明,下震上離,其動而明也。雷電合而章,雷震而電耀,相須並見,合而章也。照與威並行,用獄之道也。能照則无所隱情,有威則莫敢不畏。上既以二象言其動而明,故復言威照並用之意。 【原文】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【上時掌反】。 傳:六五以柔居中,為用柔得中之義。上行,謂居尊位。雖不當位,謂以柔居五為不當。而利於用獄者,治獄之道,全剛則傷於嚴暴,過柔則失於寛縱。五為用獄之主,以柔處剛而得中,得用獄之宜也。以柔居剛為利用獄,以剛居柔為利否?曰:剛柔質也,居用也,用柔非治獄之宜也。 《本義》:頤中有物曰噬嗑。以卦體釋卦名義: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又以卦名、卦體、卦德二象、卦變釋卦辭。 《朱氏•附録》:彖辭中剛柔分以下,都掉了頤中有物,只說利用獄。爻亦各自取義,不說噬嗑頤中之物。 ○問:易彖傳剛柔分者二,噬嗑節也,何以言剛柔分?曰:據某觀之,只是三隂三陽謂之剛柔分,分猶均也。問:易中三隂三陽之卦多,獨二卦言之,何也?曰:偶於此二卦言之,餘卦别有義。剛柔分,語意與日夜分同。 【原文】噬嗑䷔象传: 【原文】象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 傳:象无倒置者,疑此文互也。雷電相須並見之物,亦有嗑象。電明而雷威,先王觀雷電之象,法其明與威,以明其刑罰,飭其法令。法者,明事理而為之防者也。 《本義》:雷電,當作電雷。 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:諸卦象皆順說,獨雷電、噬嗑倒說,何邪?曰:先儒皆以為倒寫二字,二字相似,疑是如此。 【原文】噬嗑䷔初九: 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【校,爻教反,一音教。象同】。 傳:九居初,最在下,无位者也。下民之象,為受刑之人。當用刑之始,罪小而刑輕。校,木械也,其過小,故屨之於足,以滅傷其趾。人有小過,校而滅其趾,則當懲懼,不敢進於惡矣,故得无咎。繫辭云:小懲而大誡,此小人之福也。言懲之於小與初,故【一有後字】得无咎也。初與上无位,為受刑之人,餘四爻皆為用刑之人。初居最下,无位者也。上處尊位之上,過於尊位,亦无位者也。王弼以為无隂陽之位,隂陽繫於奇偶,豈容无也?然諸卦初上不言當位,不當位者【一作不言位當,不當者】。蓋初終之義為大,臨之初九則以位為正。若需上六云不當位,乾上九云无位,爵位之位,非隂陽之位也。 《本義》:初上无位,為受刑之象。中四爻為用刑之象。初在卦始,罪薄過小,又在卦下,故為屨校滅趾之象。止惡於初,故得无咎,占者小傷而无咎也。 【原文】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 傳:屨校而滅傷其趾,則知懲誡而不敢長其惡,故云不行也。古人制刑,有小罪則校其趾,蓋取禁止其行,使不進於惡也。 《本義》:滅趾,又有不進於惡之象。 【原文】噬嗑䷔六二: 六二:噬膚,滅鼻,无咎。 傳:二應五之位,用刑者也。四爻皆取噬為義,二居中得正,是用刑得其中正也。用刑得其中正,則罪惡者易服,故取噬膚

【周易上经】第20卦-观卦䷓风地观卦(坤下巽上)-(宋)董楷撰《周易传义附录•卷四下》,天下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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