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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邦復著《易經明道錄》繁體版:第十一章:上經第二十一卦_噬嗑:火雷噬嗑(震下離上)
噬嗑:亨,利用獄。
│註:噬--用牙咬。嗑--合口。
│用獄--處理行為不當者之方法,使之正也。
│象:噬嗑綜賁。
│上下兩陽而中虛,頤之象也。四為口中之物,故咬之。
│釋:亨通,可利用刑罰治理整頓。
│彖:頤中有物,曰噬嗑,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。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
│。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│象:雷電交加=懲罰糾正人不當之作為也。
│釋:口中有物嚼之,齒牙堅硬,而物柔軟,嚼後即分。世事之理,無非如此。
│象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│象:離=電。震=雷
│釋:先王明訂罰則,令人遵守奉行。
噬嗑初九:
初九:屨校滅趾,無咎。
爻:(位),(比)扶。
通:本爻變為坤,重卦為晉。〔明出地上,順而麗乎大明,柔進而上行。〕
註:屨--以械加之於足。校--加於足之器械。
象:中爻坎=桎梏,校之象也。震=足趾。
初爻變為坤=見土地而不見足,滅其趾之象。
初九為下民,故為受刑者。
釋:刑罰為了使人畏懼,無咎。
噬嗑六二:
六二:噬膚滅鼻,無咎。
爻:(位)中正,(比)乘。
通:本爻變為兌,重卦為睽。〔二女同居,其志不同行。〕
象:膚者,肉之外皮也,凡卦中各爻次序相近者,皆謂膚也。
或以卦序言膚,如睽卦兌二離三,本卦離三震四,卦序相近乃有膚之象。
本卦六二指外皮,六三為肉,九四為胏(因陽剛,故連骨)。
中間四爻有上下齒之象,故皆言其動作。六二乃治獄者,變兌=口,噬之象。
中爻艮=鼻,二變中爻為離,不見其艮之鼻=滅其鼻之象。
釋:以柔制剛,小有損折,無咎。
噬嗑六三:
六三:噬臘肉,遇毒,小吝,無咎。
爻:(應),(比)承。
通:本爻變為離,重卦為離。〔重明以乎正,乃化成天下。〕
象:離火在前,本爻變又為離,上火下火,乾其肉為臘肉也。
中爻坎=毒。六三柔弱,能力不逮反受毒害。
釋:處事不當反傷己身,小吝,無咎。
噬嗑九四: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爻:(比)扶據。
通:本爻變為艮,重卦為頤。〔自求口實。〕
註:胏--乾肉中帶骨者。
象:此爻正為頤中之物。上離有乾之象,本陽爻居坎之中,乃金之象。
變坤錯乾=金。中爻坎=矢。
釋:真相難斷,案中有案,艱苦奮鬥守之以正,吉。
噬嗑六五:
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無咎。
爻:(位)中,(比)承乘。
通:本爻變為乾,重卦為無妄。〔動而健,剛中而應,大亨以正。〕
象:變乾=金。乾錯坤=黃色。
六五柔順無能,九四扶之,得黃金之象。必正其心而懷危厲,始無咎。
釋:意外之得,正心知艱,無咎。
噬嗑上九: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爻:(應),(比)據。
通:本爻變為震,重卦為震。〔震驚百里,不喪匕鬯。〕
註:何=荷,負荷。
象:中爻坎=桎梏。初爻曰屨,上爻則曰負荷,因人之身份而有異也。
坎=耳痛,故稱滅耳。離=戈兵,艮=手,持戈加諸於耳,亦滅耳之象。
上九亦為受刑人,如初爻然。
釋:罪大惡極,怙悛不改,當有此災,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