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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邦復著《易經明道錄》繁體版:第七章:上經第六卦_訟卦:天水訟卦(坎下乾上)
訟:有孚,窒,惕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│象:訟綜需。剛來得中=利見大人。入於坎水=不利涉大川。
│釋:有孚信、能窒忍、有惕懼、性中和則必然無訟,故吉,否則有訟必凶。
│彖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
│象:卦德:乾=剛健,坎=險。
│釋:訟者,必兩造皆強且意見相左,剛者恃強,弱者行險,必將致訟。
│象:天與水違行,訟,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│釋:天清上升,水濁下潤;天西轉,水東流,互違故訟。君子應慎始,可免。
訟卦初六: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爻:(應),(比)承。
通:本爻變為兌,重卦為履。〔柔履剛也。〕
註:不永所事--不能永遠興訟下去。
象:變兌=口舌。應爻乾=言。
釋:口舌難免,得饒人處且饒人,終吉。
訟卦九二: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無眚。
爻:(位)中。
通:本爻變為坤,重卦為否。〔大往小來,則是天地不交而萬物不通也。〕
象:二訟五,以下訟上=不克之象。坎=隱伏,歸逋之象。
變坤=眾,邑人之象。中爻離=三,三百戶之象。
以弱敵強,必敗,若知力不可敵,表尚有自知之明,無災之象。
釋:不勝而歸,所幸有自知之明,無災。
訟卦六三:
六三:食舊德,貞,厲終吉。或從王事,無成。
爻:(應),(比)承乘。
通:本爻變為巽,重卦為姤。〔遇也,柔遇剛也。〕
註:食舊德--對舊恨忍聲不言。
象:中爻巽綜兌=口,食之象。中爻離=王家之象,巽=不果,無成。
三雖居剛而應上,然介二剛之間,危懼不能訟之象。
釋:守本分,正,雖厲終吉。但力不足,不能成大事。
訟卦九四: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,渝安貞,吉。
爻:(應),(比)據。
通:本爻變為巽,重卦為渙。〔剛來而不窮,柔得位乎外。〕
象:中爻巽=命。
釋:訟敗,知不可違,守分安正,吉。
訟卦九五:
九五:訟,元吉。
爻:(位)中正。
通:本爻變為離,重卦為未濟。〔小狐汔濟,濡其尾。〕
釋:剛健中正,主持公道,大吉。
訟卦上九: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爻:(應)。
通:本爻變為兌,重卦為困。〔柔掩剛也。〕
象:乾=衣,帶。坎=盜,褫奪也。
釋:不論訟之所得為何,終將失去,而一無所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