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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明)来知德撰《周易集注》繁体版卷三上经:第八卦_比卦: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
比,親輔也,其卦坤下坎上,以卦象論,水在地上,最相親切,比之象也,以爻論,五居尊位,眾陰比而從之,有一人輔萬邦,四海仰一人之象,故為比也。《序卦》:「眾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比」,所以次師。
比吉,原筮元永貞,无咎,不寧方來,後夫凶。
原者再也,與《禮記》「未有原」之原同。蒙之剛中在下卦,故曰初筮,比之剛中在上卦,故曰原筮。下卦名初筮,上卦名原筮,非真以蓍草筮之也。孔子于二卦《彖辭》皆曰以剛中言。蒙剛中在下,故能發人之蒙,比剛中在上,故有三德,而人來親輔也,非舊註所謂再筮以自審也。元者元善也,即仁也,永恒也。貞,正也,言元善長永貞固也,無咎者,有此元永貞之三德也。不寧者,不遑也,四方歸附,方新來者不遑也,猶言四方歸附之不暇也。坤為方,故曰方。後夫凶者,如萬國朝禹,而防風後至,天下歸漢而田橫不來也。下畫為前,上畫為後,凡卦畫陽在前者為夫,如睽卦「遇元夫」是也,此夫指九五也,陽剛當五,乃位天德,元之象也。四陰在下,相率而來,不寧方來之象也,一陰高亢于上,負固不服,後夫之象也。
言筮得此卦,為人所親輔,占者固吉矣,然何以吉哉?蓋因上卦陽剛得中,有元永貞三者之德,則在我己無咎,而四方之歸附于我者且不遑,後來者自蹈迷復之凶矣,此所以吉也。
彖曰:比吉也,比,輔也,下順從也。原筮元永貞,无咎,以剛中也。不寧方來,上下應也。後夫凶,其道窮也。
釋卦名義,又以卦體釋卦辭。比,吉也,乃漸卦女歸吉也之例,皆止添一也字。比輔者,言陽居尊位,群下順從以親輔之也。蓋輔者,比之義,順從者,又輔之義。順者情不容已,從者分不可逃。以者因也,因有此剛中之德也。剛中,則私欲無所留,所以為元善者此也。剛中則健而不息,所以為永者此也。剛中,則正固而不偏,所以為貞者此也。蓋八卦正位,坎在五,所以有此三德而無咎。九五居上,群陰應于下,上下相應,所以不寧方來。道窮者,理勢窮蹙,无所歸附也。
《象》曰,地上有水,比,先王以建萬國,親諸侯。
物相親比而無間者,莫如水在地上,先王觀比之象,建公侯伯子男之國,上而巡狩,下而述職,朝聘往來,以親諸侯,諸侯承流宣化,以親其民,則視天下猶一家,視萬民猶一身,而天下比于一矣。彖則人來比我,象與諸爻則我去比人,師之畜眾,井田法也,比之親侯,封建法也。秦惟不知此義,故二世即亡。善乎六代。論曰:譬如芟刈股肱,獨任胸腹,浮舟江海,捐弃楫櫂,觀者為之寒心。而始皇自以為帝王萬世之業,豈不悖哉。
比卦初六
初六:有孚,比之无咎。有孚盈缶,終來有他吉。
有孚者,誠信也。比之者,比于人也。誠信比人則无咎矣。缶,瓦器也,以土為之,而中虛,坤土陰虛之象也。盈者充滿也,缶,坤土之器,坎,下流之物,初變成屯,屯者盈也,水流盈缶之象也。若以人事論,乃自一念,而念念皆誠,自一事而事事皆誡,即盈缶也。有孚即孟子所謂信人,盈缶則充實之謂美矣。來者,自外而來也。他,對我言。終,對始言。
初六,乃比之始,相比之道,以誠信為本,故無咎。若由今積累,自始至終,皆其誠信充實于中,若缶之盈滿,孚之至于極矣,則不但无咎,更有他吉也。
《象》曰,比之初六,有他吉也。
言比不但無咎,而即有他吉,見比貴誠實也。
比卦六二
六二:比之自內,貞吉。
二在內卦,故曰內。自內者,由己涵養有素,因之得君,如伊尹樂堯舜之道,而應成湯之聘也。八卦正位,坤在二,故曰貞。
六二,柔順中正,上應九五,皆以中正之道相比,蓋貞而吉者也。占者有是德,則應是占矣。
《象》曰,比之自內,不自失也。
中正故不自失。
比卦六三
六三:比之匪人。
三不中不正,已不能擇人而比之矣,又承乘應皆陰,故為比之匪人。二之中正而曰匪人者,止以陰論也。婦人雖賢,猶是婦人,非先儒隨時之說。
《象》曰,比之匪人,不亦傷乎。
傷,哀傷也,即孟子哀哉之意,不言其凶,而曰傷乎者,蓋惻然而痛憫也。
比卦六四
六四:外比之,貞吉。
九五外卦,故曰外,謂從五也。之字指五,本卦獨九五為賢,六二以正應而比之,脩乎己而貞吉也。六四以相近而比之,從乎人而貞吉也,於此見易之時。
六四柔順得正,舍正應之陰柔,而外比九五剛明中正之賢,得所比之正者矣,吉之道也,故占者貞吉。
《象》曰,外比于賢,以從上也。
五陽剛中正,故言賢。居尊位,故言上。言六四外比,豈徒以其賢哉。君臣大分,亦以安其從上之分也。
比卦九五
九五:顯比,王用三驅,失前禽,邑人不誡,吉。
顯者,顯然光明正大無私也,言比我者無私而我亦非違道干求比乎我也。下三句,顯比之象也。三驅者,設三面之綱,即天子不合圍也,坎錯離為日,王之象也,又居三,三之象也。坎馬駕坤車,驅之象也。綜師用兵,驅逐禽獸之象也。前後坤土兩開,開一面之象也。故同人初九,前坤土兩開,曰同人于門,一陽在眾陰之中,與小過同,禽之象也,故師卦亦曰禽,前禽指初。下卦在前,初在應爻之外,失前禽之象也。坤為邑,又為眾,又三四為人位,居應爻二之上,五之下,邑人之象也。不誡者,禽之去者聽其自去,邑人不相警誡,以求必得也。不誡者,在下之無无私。不合圍者,在上之无私,所以為顯。
九五,剛健中正,以居尊位,群陰求比于己,顯其比而無私,其比而無私,其不比者,亦聽其自去,來者不拒,去者不追,故有此象。占者比人無无私,則吉矣。
《象》曰,顯比之吉,位正中也。舍逆取順,失前禽也。邑人不誡,上使中也。(舍,音捨)
位正中,即剛健中正,居尊位也。用命不入網而去者為逆,不我比者也。不用其命,入網而來者為順,比我者也。人中正,則不貪得,邑人不誡者,以王者有中德,故下化之,亦中,亦不貪得,猶上有以使之也。所以失前禽,邑人不誡。
比卦上六
上六:比之无首,凶。
乾為首,九五乾剛之君,乃首也。九五已與四陰相為顯比,至上六則不能與君比,是比之無首,其道窮矣,故蹈後夫之凶。
《象》曰,比之无首,無所終也。
無所終,即後夫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