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訟,有孚,窒惕,中吉。
注云:窒謂窒塞也。皆惕,然後可以獲中吉。
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訟,有孚,窒惕,中吉」者,窒,塞也。惕,懼也。凡訟者,物有不和,情相乖爭而致其訟。凡訟之體,不可妄興,必有信實,被物止塞,而能惕懼,中道而止,乃得吉也。
「終凶」者,訟不可長,若終竟訟事,雖復窒惕,亦有凶也。「利見大人」者,物既有訟,須大人決之,故「利見大人」也。「不利涉大川」者,以訟不可長,若以訟而往涉危難,必有禍患,故「不利涉大川」。
《彖》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有孚窒惕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注云:凡不和而訟,无施而可,涉難特甚焉。唯有信而見塞懼者,乃可以得吉也。猶復不可終,中乃吉也。不閉其源,使訟不至,雖每不枉,而訟至終竟,此亦凶矣。故雖復有信,而見塞懼,猶不可以為終也。故曰「訟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」也。无善聽者,雖有其實,何由得明?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,必有善聽之主焉,其在二乎?以剛而來正夫群小,斷不失中,應斯任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此釋繇辭之義。「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」者,上剛即乾也,下險即坎也,猶人意懷險惡,性又剛健,所以訟也。此二句因卦之象以顯有訟之所由。案:上「需」,須也,以釋卦之名。此訟卦不釋「訟」名者,訟義可知,故不釋也。諸卦其名難者則釋之,其名易者則不釋之,他皆倣此。「訟有孚,窒惕中吉,剛來而得中」者,先疊出訟之繇辭,以「剛來而得中」者,釋所以訟得其「有孚,窒惕中吉」者,言中九二之剛,來向下體而處下卦之中,為訟之主,而聽斷獄訟,故訟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。「終凶,訟不可成」者,釋「終凶」之義,以爭訟之事,不可使成,故終凶也。「利見大人,尚中正」者,釋「利見大人」之義。所以於訟之時,利見此大人者,以時方鬪爭,貴尚居中得正之主而聽斷之。「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」者,釋「不利涉大川」之義。若以訟事往涉于川,即必墜于深淵而陷于難也。
注「凡不和」至「應斯任」。正義曰:「无施而可」者,言若性好不和,又與人鬪訟,即无處施設而可也。言所往之處皆不可也。「涉難特甚焉」者,言好訟之人,習常施為,己且不可,若更以訟涉難,其不可特甚焉,故云「涉難特甚焉」。「中乃吉」者,謂此訟事以中途而止,乃得吉也。前注云「可以獲中吉」。謂獲中止之吉。「不閉其源,使訟不至」者,若能謙虛退讓,與物不競,即此是閉塞訟之根源,使訟不至也。今不能如此,是不閉塞訟源,使訟得至也。「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」者,謂雖每訴訟陳其道理,不有枉曲,而訟至終竟,此亦凶矣。
《象》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注云:「聽訟,吾猶人也。必也使无訟乎?」无訟在於謀始,謀始在於作制。契之不明,訟之所以生也。物有其分,職不相濫,爭何由興?訟之所以起,契之過也。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天道西轉,水流東注,是天與水相違而行,相違而行,象人彼此兩相乖戾,故致訟也。不云「水與天違行」者,凡訟之所起,必剛健在先,以為訟始,故云「天與水違行」也。「君子以作事謀始」者,物既有訟,言君子當防此訟源。凡欲興作其事,先須謀慮其始。若初始分職分明,不相干涉,即終无所訟也。
注「聽訟」至「不責於人」。正義曰:「訟之所以起,契之過」者,凡鬪訟之起,只由初時契要之過,謂作契要不分明。「有德司契」者,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,而能使分明以斷於下,亦不須責在下之人有爭訟也。「有德司契」之文,出《老子》經也。
初六: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注云:處訟之始,訟不可終,故不永所事,然後乃吉。凡陽唱而陰和,陰非先唱者也。四召而應,見犯乃訟。處訟之始,不為訟先,雖不能不訟,而了訟必辯明也。
《象》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不永所事」者,永,長也,不可長久為鬪訟之事,以訟不可終也。「小有言,終吉」者,言初六應于九四。然九四剛陽,先來非理犯己,初六陰柔,見犯乃訟,雖不能不訟,是不獲己而訟也,故小有言。以處訟之始,不為訟先,故終吉。
《象》曰「訟不可長」者,釋「不永所事」,以訟不可長,故不長此鬪爭之事。「其辯明」者,釋「小有言」,以訟必辯析分明。四雖初時犯己,己能辯訟,道理分明,故初時小有言也。
注「處訟之始不為訟先」者。正義曰:「處訟之始」者,始入訟境,言訟事尚微,故云「處訟之始」也。「不為訟先」者,言己是陰柔,待唱乃和,故云不為訟先也。
九二: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其邑。人三百戶,无眚。
注云:以剛處訟,不能下物,自下訟上,宜其不克。若能以懼歸竄其邑,乃可以免災。邑過三百,非為竄也。竄而據強,災未免也。
《象》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不克訟」者,克,勝也;以剛處訟,不能下物,自下訟上,與五相敵,不勝其訟,言訟不得勝也。「歸而逋其邑」者,訟既不勝,怖懼還歸,逋竄其邑。若其邑強大,則大都偶國,非逋竄之道。「人三百戶,无眚」者,若其邑狹少,唯三百戶乃可也。「三百戶」者,鄭注《禮記》云:「小國下大夫之制。」又鄭注《周禮.小司徒》云:方十里為成九百夫之地,溝渠、城郭、道路三分去其一,餘六百夫。又以田有不易,有一易,有再易,定受田三百家。即此「三百戶」者,一成之地也。鄭注云:不易之田,歲種之;一易之田,休一歲乃種;再易之地,休二歲乃種。言至薄也。苟自藏隱,不敢與五相敵,則无災眚。
《象》曰「歸逋竄」者,釋歸而逋邑,以訟之不勝,故退歸逋竄也。「患至掇」者,掇猶拾掇也。自下訟上,悖逆之道,故禍患來至,若手自拾掇其物,言患必來也。故王肅云:「若手拾掇物然。」
注「以剛」至「災未免也」。正義曰:「若能以懼歸竄其邑,乃可免災」者,如此注意,則經稱「其邑」二字連上為句,「人三百戶」合下為句。
六三: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注云:體夫柔弱,以順於上,不為九二,自下訟上,不見侵奪,保全其有,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。居爭訟之時,處兩剛之間,而皆近不相得,故曰貞厲。柔體不爭,繫應在上,眾莫能傾,故曰終吉。上壯爭勝,難可忤也,故或從王事,不敢成也。
《象》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食舊德」者,六三以陰柔順從上九,不為上九侵奪,故保全己之所有,故食其舊日之德祿位。「貞厲」者,貞,正也;厲,危也。居爭訟之時,處兩剛之間,故須貞正自危厲,故曰貞厲。然六三柔體不爭,係應在上,眾莫能傾,故終吉也。「或從王事无成」者,三應於上,上則壯而又勝,故六三或從上九之王事,不敢觸忤,无敢先成,故云无成。
《象》曰:「從上吉」者,釋所以食舊德以順從上九,故得其吉,食舊德也。
九四:
九四:不克訟。
注云:初辯明也。
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注云:處上訟下,可以改變者也,故其咎不大。若能反從本理,變前之命,安貞不犯,不失其道,為仁由己,故吉從之。
《象》曰:復即命渝,安貞不失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不克訟」者,九四既非理陵犯於初,初能分辯道理,故九四訟不勝也。
「復即命渝」者,復,反也;即,就也。九四訟既不勝,若能反就本理,變前與初爭訟之命,能自渝變休息,不與初訟,故云「復即命渝」。「安貞吉」者,既能反從本理,渝變往前爭訟之命,即得安居貞吉。
《象》曰:「安貞不失」者,釋「復即命渝」之義,以其反理變命,故得安貞之吉,不失其道。
注「處上」至「吉從之」。正義曰:「若能反從本理」者,釋「復即」之義。復,反也;即,從也。本理謂原本不與初訟之理。當反從此原本不爭之理,故云「反從本理」。「變前之命」者,解「命渝」也。渝,變也。但倒經渝字在命上,故云「變前之命」。「前命」者,謂往前共初相訟之命也,今乃變之也。「安貞不犯」者,謂四安居貞正,不復犯初,故云「安貞不犯」。「為仁由己,故吉從之」者,「為仁由己」,《論語》文。初不犯己,己莫陵於初,是為仁義之道,自由於己,故云「為仁由己」。
九五:
九五:訟元吉。
注云:處得尊位,為訟之主,用其中正以斷枉直,中則不過,正則不邪,剛无所溺,公无所偏,故訟元吉。
《象》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訟元吉」者,處得尊位,中而且正,以斷獄訟,故得元吉也。
《象》曰:「以中正也」者,釋「元吉」之義。所以訟得大吉者,以九五處中而得正位,中則不有過差,正則不有邪曲,中正為德,故元吉。
注「處得」至「元吉」。正義曰:「處得尊位為訟之主」者,居九五之位,當爭訟之時,是主斷獄訟者也。然此卦之內,斷獄訟之人,凡有二主。案上注云「善聽之主,其在二乎」?是二為主也。此注又云「為訟之主,用其中正以斷枉直」,是五又為主也。一卦兩主者,凡諸卦之內,如此者多矣。五是其卦尊位之主,餘爻是其卦為義之主,猶若復卦初九是復卦之主,復義在于初九也。六五亦居復之尊位,為復卦尊位之主,如此之例,非一卦也。所以然者,五居尊位,猶若天子總統萬機,與萬物為主,故諸卦皆五居尊位。諸爻則偏主一事,猶若六卿春官主禮,秋官主刑之類,偏主一事,則其餘諸爻各主一事也。即六卿總歸於天子,諸卦之爻,皆以九五為尊位也。若卦由五位,五又居尊,正為一主也,若比之九五之類是也。今此訟卦二既為主,五又為主,皆有斷獄之德,其五與二爻,其義同然也,故俱以為主也。案:上《彖》辭「剛來而得中」,今九五《象》辭云「訟元吉,以中正」,何知《彖》辭「剛來得中」,非據九五也。輔嗣必以為九二者,凡上下二象,在於下象者則稱「來」。故《賁卦》云「柔來而文剛」,是離下艮上而稱「柔來」。今此云「剛來而得中」,故知九二也。且凡云「來」者,皆據異類而來。九二在二陰之中故稱「來」;九五在外卦,又三爻俱陽,不得稱「來」。若於爻辭之中,亦有從下卦向上卦稱「來」也。故需上六「有不速之客三人來」,謂下卦三陽來。然需上六陰爻,陽來詣之,亦是往非類而稱「來」也。「以斷枉直」者,枉,曲也。凡二人來訟,必一曲一直,此九五聽訟能斷定曲直者,故云「以斷枉直」。
上九: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注云:處訟之極,以剛居上,訟而得勝者也。以訟受錫,榮何可保?故終朝之間,褫帶者三也。
《象》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或錫之鞶帶」者,上九以剛居上,是訟而得勝者也。若以謙讓蒙錫,則可長保。有若因訟而得勝,雖或錫與鞶帶,不可長久,終一朝之間三被褫脫,故云「終朝三褫之」。
《象》曰「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」者,「釋終朝三褫」之義。以其因訟得勝,受此錫服,非德而受,亦不足可敬,故終朝之間,三被褫脫也。凡言「或」者,或之言有也。言或有如此,故言或。則上云「或從王事无成」,及《坤》之六三「或從王事无成」之類是也。鞶帶謂大帶也。故杜元凱桓二年《傳》「鞶厲旒纓」注云:「鞶,大帶也。」此訟一卦及爻辭並以人事明之,唯「不利涉大川」,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