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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(乾上坎下)天水讼

天水讼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天位:老阳|错卦:地火明夷|综卦:水天需|交互卦:风火家人 程传:《讼·序卦》:“饮食必有讼,故受之以讼。”人之所需者饮食,既有所需,争讼所由起也,《讼》所以次《需》也。为卦乾上坎下,以二象言之,天阳上行,水性就下,其行相违,所以成《讼》也;以二体言之,上刚下险,刚险相接,能无讼乎?又人内险阻而外刚强,所以讼也。 讼,有孚窒,惕中吉,终凶。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 本义:“讼”,争辨也。上乾下坎,乾刚坎险,上刚以制其下,下险以伺其上,又为内险而外健,又为己险而彼健,皆《讼》之道也。九二中实,上无应与,又为加忧,且于卦变自遯而来,为刚来居二而当下卦之中,“有孚”而见“窒”,能惧而得中之象。上九过刚居讼之极,有终极其《讼》之象。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,有“大人”之象。以刚乘险以实履陷,有“不利涉大川”之象。故戒占者必有争辨之事,而随其所处为吉凶也。 程传:讼之道,必有其孚实。中无其实,乃是诬妄,凶之道也。卦之中实,;扫“有孚”之象:“讼”者,与人争辨而待决于人,虽“有孚”,亦须窒塞末通。不窒则已明无讼矣。事既末辨,吉凶末可必也,故有畏惕。“中吉”,得中则吉也。“终凶”,终极其事则凶也。“讼”者,求辨其曲直也,故利见于大人。大人则能以其刚明中正决所讼也。讼非和平之事,当择安地而处,不可陷于危险,故“不利涉大川”也。 集说:孔氏颖达曰:“窒”,塞也。“惕”,惧也。凡《讼》之体,不可妄兴,必有信实,被物止塞,而能惕惧,中道而止,乃得吉也。“终凶”者,讼不可长。若终竟讼事,虽复窒惕,亦有凶也。物既有讼,须大人决之,故“利见大人”。若以讼而往涉危难,必有祸患,故“不利涉大川”。 胡氏瑷曰:“孚”者由中之信。人所以兴讼,必有由中之信,而为它人之所窒塞,不得已而兴讼。然虽已有信实,而为人之窒塞,亦须恐惧兢慎而不敢自安,则庶几免于凶祸,又中道而止,则可以获吉也。“大川”,谓大险大难也。凡历险涉难,必须物情相协,志气和同,则可得而济也。今《讼》之时,物情违忤而不相得,欲济涉险难,必不可得。 《朱子语类》云:大凡卦辞取义不一,如《讼》“有孚窒惕中吉”,盖取九二中实,坎为加忧之象;“终凶”,盖取上九终极于讼之象;“利见大人”,盖取九五刚健中正居尊之象;“不利涉大川”,又取以刚乘险、以实履陷之象。此取义不一也。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,此特其一例也。卦辞如此辞极齐整,盖所取诸爻义,皆与爻中本辞协。亦有虽取爻义,而与爻本辞不同者。 项氏安世曰:“利见大人”,或不与之校如直不疑,或为之和解如卓茂,或使其心化如王烈,或为之辨明如仲由,皆讼者之利也。“不利涉大川”,涉险之道利在同心,此岂相争之时哉? 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初六 初六,不永所事。小有言,终吉。 本义:阴柔居下,不能终讼,或其象占如此。 程传:六以柔弱居下,不能终极其讼者也,故于讼之初,因六之才,为之戒曰:若不长永其事,则虽“小有言”,“终”得“吉”也。盖讼非可长之事,以阴柔之才而讼于下,难以吉矣。以上有应援,而能不永其事,故虽“小有言”,“终”得“吉”也。“有言”,灾之小者也。不永其事而不至于凶,乃《讼》之“吉”也。 集说:王氏弼曰;处《讼》之始,讼不可终,故“不永所事”,然后乃“吉”。凡阳唱而阴和,阴非先唱者也。处讼之始,不为讼先,虽不能不讼而必辨明也。 杨氏简曰:《讼》之初,不深也,有“不永所事”之象。讼之初未深,卜有言而已,既不永其事,故“终吉”。 胡氏炳文曰:初不曰不永讼,而曰“不永所事”,事之初,犹冀其不成讼也。“小有言”与《需》不同。《需》“小有言”,人不能不小有言也。此之“小有言”。我不能已而小有言也。 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九二 九二,不克讼,归而逋,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。 本义:九二阳刚为险之主,本欲讼者也。然以刚居柔,得下之中,而上应九五,阳刚居尊,势不可敌,故其象占如此。“邑人三百户”,邑之小者。言自处卑约以免灾患。占者如是,则“无眚”矣。 程传:二五相应之地,而两刚不相与,相讼者也。九二自外来,以刚处险,为《讼》之主,乃与五为敌。五以中正处君位,其可敌乎?是为讼而义不克也。若能知其义之不可,退归而逋避,以寡约自处,则能无过眚也。必逋者,避为敌之地也。“三百户”,邑之至小者,若处强大,是犹竞也,能“无眚”乎?“眚”,过也,处不当也,与知恶而为有分也。 集说:荀氏爽曰:二者**之君,君不争,则百姓无害也。 王氏弼曰:以刚处《讼》,不能下物,自下讼上,宜其不克。若能以惧,归窜其邑,乃可以免灾。邑过三百,窜而据强,灾未免也。 项氏安世曰:一家好讼则百家受害。言三百户“无眚”,见安者之众也。 俞氏琰曰:九二以刚居柔,或不克讼。“逋”,逃也。既逋则近己者皆五连坐之患,故曰“其邑人三百户无眚”。 案:“三百户无眚”,《传》义皆用王氏说,荀氏项氏俞氏则以为所居之邑,托以安居,义亦可从。 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六三 六三,食旧德,贞厉终吉,或从王亨,无成。 本义:“食”,犹食邑之食,言所享也。六三阴柔,非能讼者,故守旧居正,则虽危而终吉。然或出而从上之事,则亦必无成功,占者守常而不出,则善也。 程传:三虽居刚而应上,然质本阴柔,处险而介二刚之间,危惧非为讼者也。“禄”者,称德而受,食旧德谓处其素分。“贞”,谓坚固自守。“厉终吉”,谓虽处危地,能知危惧,则终必获吉也。守素分而无求,则不讼矣。处危,谓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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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(乾上坎下)天水讼,大人,第1张

天水讼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天位:老阳|错卦:地火明夷|综卦:水天需|交互卦:风火家人

程传:《讼·序卦》:“饮食必有讼,故受之以讼。”人之所需者饮食,既有所需,争讼所由起也,《讼》所以次《需》也。为卦乾上坎下,以二象言之,天阳上行,水性就下,其行相违,所以成《讼》也;以二体言之,上刚下险,刚险相接,能无讼乎?又人内险阻而外刚强,所以讼也。

讼,有孚窒,惕中吉,终凶。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本义:“讼”,争辨也。上乾下坎,乾刚坎险,上刚以制其下,下险以伺其上,又为内险而外健,又为己险而彼健,皆《讼》之道也。九二中实,上无应与,又为加忧,且于卦变自遯而来,为刚来居二而当下卦之中,“有孚”而见“窒”,能惧而得中之象。上九过刚居讼之极,有终极其《讼》之象。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,有“大人”之象。以刚乘险以实履陷,有“不利涉大川”之象。故戒占者必有争辨之事,而随其所处为吉凶也。

程传:讼之道,必有其孚实。中无其实,乃是诬妄,凶之道也。卦之中实,;扫“有孚”之象:“讼”者,与人争辨而待决于人,虽“有孚”,亦须窒塞末通。不窒则已明无讼矣。事既末辨,吉凶末可必也,故有畏惕。“中吉”,得中则吉也。“终凶”,终极其事则凶也。“讼”者,求辨其曲直也,故利见于大人。大人则能以其刚明中正决所讼也。讼非和平之事,当择安地而处,不可陷于危险,故“不利涉大川”也。

集说:孔氏颖达曰:“窒”,塞也。“惕”,惧也。凡《讼》之体,不可妄兴,必有信实,被物止塞,而能惕惧,中道而止,乃得吉也。“终凶”者,讼不可长。若终竟讼事,虽复窒惕,亦有凶也。物既有讼,须大人决之,故“利见大人”。若以讼而往涉危难,必有祸患,故“不利涉大川”。

胡氏瑷曰:“孚”者由中之信。人所以兴讼,必有由中之信,而为它人之所窒塞,不得已而兴讼。然虽已有信实,而为人之窒塞,亦须恐惧兢慎而不敢自安,则庶几免于凶祸,又中道而止,则可以获吉也。“大川”,谓大险大难也。凡历险涉难,必须物情相协,志气和同,则可得而济也。今《讼》之时,物情违忤而不相得,欲济涉险难,必不可得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大凡卦辞取义不一,如《讼》“有孚窒惕中吉”,盖取九二中实,坎为加忧之象;“终凶”,盖取上九终极于讼之象;“利见大人”,盖取九五刚健中正居尊之象;“不利涉大川”,又取以刚乘险、以实履陷之象。此取义不一也。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,此特其一例也。卦辞如此辞极齐整,盖所取诸爻义,皆与爻中本辞协。亦有虽取爻义,而与爻本辞不同者。

项氏安世曰:“利见大人”,或不与之校如直不疑,或为之和解如卓茂,或使其心化如王烈,或为之辨明如仲由,皆讼者之利也。“不利涉大川”,涉险之道利在同心,此岂相争之时哉?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初六

初六,不永所事。小有言,终吉。

本义:阴柔居下,不能终讼,或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:六以柔弱居下,不能终极其讼者也,故于讼之初,因六之才,为之戒曰:若不长永其事,则虽“小有言”,“终”得“吉”也。盖讼非可长之事,以阴柔之才而讼于下,难以吉矣。以上有应援,而能不永其事,故虽“小有言”,“终”得“吉”也。“有言”,灾之小者也。不永其事而不至于凶,乃《讼》之“吉”也。

集说:王氏弼曰;处《讼》之始,讼不可终,故“不永所事”,然后乃“吉”。凡阳唱而阴和,阴非先唱者也。处讼之始,不为讼先,虽不能不讼而必辨明也。

杨氏简曰:《讼》之初,不深也,有“不永所事”之象。讼之初未深,卜有言而已,既不永其事,故“终吉”。

胡氏炳文曰:初不曰不永讼,而曰“不永所事”,事之初,犹冀其不成讼也。“小有言”与《需》不同。《需》“小有言”,人不能不小有言也。此之“小有言”。我不能已而小有言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九二

九二,不克讼,归而逋,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。

本义:九二阳刚为险之主,本欲讼者也。然以刚居柔,得下之中,而上应九五,阳刚居尊,势不可敌,故其象占如此。“邑人三百户”,邑之小者。言自处卑约以免灾患。占者如是,则“无眚”矣。

程传:二五相应之地,而两刚不相与,相讼者也。九二自外来,以刚处险,为《讼》之主,乃与五为敌。五以中正处君位,其可敌乎?是为讼而义不克也。若能知其义之不可,退归而逋避,以寡约自处,则能无过眚也。必逋者,避为敌之地也。“三百户”,邑之至小者,若处强大,是犹竞也,能“无眚”乎?“眚”,过也,处不当也,与知恶而为有分也。

集说:荀氏爽曰:二者**之君,君不争,则百姓无害也。

王氏弼曰:以刚处《讼》,不能下物,自下讼上,宜其不克。若能以惧,归窜其邑,乃可以免灾。邑过三百,窜而据强,灾未免也。

项氏安世曰:一家好讼则百家受害。言三百户“无眚”,见安者之众也。

俞氏琰曰:九二以刚居柔,或不克讼。“逋”,逃也。既逋则近己者皆五连坐之患,故曰“其邑人三百户无眚”。

案:“三百户无眚”,《传》义皆用王氏说,荀氏项氏俞氏则以为所居之邑,托以安居,义亦可从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六三

六三,食旧德,贞厉终吉,或从王亨,无成。

本义:“食”,犹食邑之食,言所享也。六三阴柔,非能讼者,故守旧居正,则虽危而终吉。然或出而从上之事,则亦必无成功,占者守常而不出,则善也。

程传:三虽居刚而应上,然质本阴柔,处险而介二刚之间,危惧非为讼者也。“禄”者,称德而受,食旧德谓处其素分。“贞”,谓坚固自守。“厉终吉”,谓虽处危地,能知危惧,则终必获吉也。守素分而无求,则不讼矣。处危,谓在险而承乘皆刚,与居讼之时也,柔从刚者也,下从上者也。三不为讼而从上九所为,故曰“或从王事”。“无成”,谓从上而成不在己也。讼者刚健之事,故初则不永,三则从上,皆非能讼者也。二爻皆以阴柔不终而得吉,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,讼以能止为善也。

集说:虞氏翻曰:道无成而代有终,故曰“无成”。坤三同义也。

胡氏瑗曰:“无成”者,不敢居其成,但从王事,守其本位本禄而已,故获其“吉”也。

徐氏几曰:圣人于初三两柔爻,皆系之以“终吉”之辞,所以勉人之无《讼》也。苟知柔而不喜讼者终吉,则知刚而好讼者终凶矣。

李氏简曰:“或从王事无成”者,谓从王事而不以成功自居也。夫讼生于其行之相违,而天下之讼,又起于矜功而伐善。以柔而从刚,以下而从上,有功而不自居,故能不失旧德,而终又获吉也。

胡氏炳文曰:“食旧德”,与位乎天德语同。位必称德而居,故宁德过其位,毋位过其德。食必称德而食,故宁德浮于食。毋食浮于德,“食”,犹食邑之食。九二“邑人三百户”,食之最约者也。二刚险,本欲讼者,能退处于分之小,仅可“无眚”。三阴柔,本不能讼者,能守其分之常,虽厉犹吉。

杨氏启新曰:“食旧德”,安其分之所当得,是不与人竞利也。“或从王事”者,分之所不得越,是不与人竞功也。盖不必告讦之风。乃谓之讼,一有争竞之心亦讼也。

附录:徐氏几曰:“王事”即讼事,“无成”即《彖》之“讼不可成也”。

案:《本义》是戒人以不可从王事也,但此爻与《坤》三之文,大同小异,不应其义差殊。故诸家之说,可以与《本义》相参,而杨氏尤为明畅也。徐氏即以“讼不可成”为解,亦可备一说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九四

九四,不克讼,复即命,渝,安贞,吉。

本义:“即”,就也。“命”,正理也。“渝”,变也。九四刚而不中,故有《讼》象,以其居柔,故又为不克而复就正理。渝变其心,安处于正之象。占者如是则“吉”也。

程传:四以阳刚而居健体,不得中正,本为讼者也,承五履三而应初。五,君也。义不克讼,三居下而柔,不与之讼,初正应而顺从,非与讼者也。四虽则健欲讼,无与对敌,其讼无由而兴,故“不克讼”也。又居柔以应柔,亦为能止之义。既义不克讼,若能克其刚忿欲讼之心,复即就于命,革其心,平其气。变而为安贞,则“吉”矣。“命”,谓正理,失正理为方命,故以即命为复也。方,不顺也。《书》云:方命圮族。孟子曰:方命虐民。夫刚健而不中正则躁动,故不安。处非中正,故不贞。不安贞,所以好讼也。若义不克讼而不讼,反就正理,变其不安贞为“安贞”,则“吉”矣。

集说:龚氏原曰:二与五讼,四与初讼,其与为敌者强弱不同,而皆曰“不克”者,盖二以下讼上,其不克者势也。四以上讼下,其不克者理也,二见势之不可,故归而逋窜。四知理之不可,故复而即命。二四皆刚居柔,故能如此。

杨氏简曰:九刚四柔,有始讼终退之象。人唯不安于命,故以人力争讼。今不讼而即于命,变而安于贞,吉之道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九五

九五,讼,元吉。

本义:阳刚中正,以居尊位,听讼而得其乎者也。占者遇之,讼而有理,必获伸矣。

程传:以中正居尊位,治讼者也。治讼得其中正,所以“元吉”也。“元吉”,大吉而尽善也。吉大而不尽善者有矣。

集说:王氏肃曰:以中正之德齐乖争之俗,“元吉”也。

王氏弼曰:处得尊位,为《讼》之主,用其中正,以断枉直,中则不过,正则不邪,故“讼,元吉”。

赵氏汝楳曰:大人在上,平诸侯万民之讼,至于见逊畔逊路而息争,吉孰大焉?

俞氏琰曰:九五以刚明之德居尊,而又中正,象辞所谓“大人”是也。讼之有理者,见之必获伸矣。“元吉”,乃吉之尽善者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上九

上九,或锡之鞶带,终朝三褫之。

本义:“鞶带”,命服之饰。“褫”,夺也。以刚居讼极,终讼而能胜之,故有锡命受服之象。然以讼得之,岂能安久?故又有“终朝三褫”之象。其占为终讼无理,而或取胜,然其所得终必失之,圣人为戒之意深矣。

程传:九以阳居上,刚健之极,又处讼之终,极其讼者也。人之肆其刚强,穷极于讼,取祸丧身,固其理也,设或使之善讼能胜,穷极不已,至于受服命之赏,是亦与人仇争所获,其能安保之乎?故终一朝而三见褫夺也。

集说:王氏弼曰:处《讼》之极,以刚居上,讼而胜得者也。以讼受锡,荣何可保?故终朝之间,褫带者三也。

胡氏炳文曰:上九以刚极处讼终,卦所谓终凶者也,故设此以戒之。

总论:邱氏富国曰:九五居尊,为听讼之主,故“讼,元吉”。余五爻则皆讼者也。然天下唯刚者讼,柔者不讼。初与三柔也,故初“不永所事”而“终吉”,三“食旧德”而“终吉”。二四上刚也,二与五对,揆势不敌而不讼;四与初对,顾理不可而不讼,亦以其居柔,故二“无眚”而四“安贞”也。独上九处卦之穷,下与三对,柔不能抗,故有锡鞶带之辞焉。然一日“三褫”,辱亦甚矣,讼之胜者,何足敬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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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水讼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天位:老阳|错卦:地火明夷|综卦:水天需|交互卦:风火家人 程传:《讼·序卦》:“饮食必有讼,故受之以讼。”人之所需者饮食,既有所需,争讼所由起也,《讼》所以次《需》也。为卦乾上坎下,以二象言之,天阳上行,水性就下,其行相违,所以成《讼》也;以二体言之,上刚下险,刚险相接,能无讼乎?又人内险阻而外刚强,所以讼也。 讼,有孚窒,惕中吉,终凶。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 本义:“讼”,争辨也。上乾下坎,乾刚坎险,上刚以制其下,下险以伺其上,又为内险而外健,又为己险而彼健,皆《讼》之道也。九二中实,上无应与,又为加忧,且于卦变自遯而来,为刚来居二而当下卦之中,“有孚”而见“窒”,能惧而得中之象。上九过刚居讼之极,有终极其《讼》之象。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,有“大人”之象。以刚乘险以实履陷,有“不利涉大川”之象。故戒占者必有争辨之事,而随其所处为吉凶也。 程传:讼之道,必有其孚实。中无其实,乃是诬妄,凶之道也。卦之中实,;扫“有孚”之象:“讼”者,与人争辨而待决于人,虽“有孚”,亦须窒塞末通。不窒则已明无讼矣。事既末辨,吉凶末可必也,故有畏惕。“中吉”,得中则吉也。“终凶”,终极其事则凶也。“讼”者,求辨其曲直也,故利见于大人。大人则能以其刚明中正决所讼也。讼非和平之事,当择安地而处,不可陷于危险,故“不利涉大川”也。 集说:孔氏颖达曰:“窒”,塞也。“惕”,惧也。凡《讼》之体,不可妄兴,必有信实,被物止塞,而能惕惧,中道而止,乃得吉也。“终凶”者,讼不可长。若终竟讼事,虽复窒惕,亦有凶也。物既有讼,须大人决之,故“利见大人”。若以讼而往涉危难,必有祸患,故“不利涉大川”。 胡氏瑷曰:“孚”者由中之信。人所以兴讼,必有由中之信,而为它人之所窒塞,不得已而兴讼。然虽已有信实,而为人之窒塞,亦须恐惧兢慎而不敢自安,则庶几免于凶祸,又中道而止,则可以获吉也。“大川”,谓大险大难也。凡历险涉难,必须物情相协,志气和同,则可得而济也。今《讼》之时,物情违忤而不相得,欲济涉险难,必不可得。 《朱子语类》云:大凡卦辞取义不一,如《讼》“有孚窒惕中吉”,盖取九二中实,坎为加忧之象;“终凶”,盖取上九终极于讼之象;“利见大人”,盖取九五刚健中正居尊之象;“不利涉大川”,又取以刚乘险、以实履陷之象。此取义不一也。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,此特其一例也。卦辞如此辞极齐整,盖所取诸爻义,皆与爻中本辞协。亦有虽取爻义,而与爻本辞不同者。 项氏安世曰:“利见大人”,或不与之校如直不疑,或为之和解如卓茂,或使其心化如王烈,或为之辨明如仲由,皆讼者之利也。“不利涉大川”,涉险之道利在同心,此岂相争之时哉? 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初六 初六,不永所事。小有言,终吉。 本义:阴柔居下,不能终讼,或其象占如此。 程传:六以柔弱居下,不能终极其讼者也,故于讼之初,因六之才,为之戒曰:若不长永其事,则虽“小有言”,“终”得“吉”也。盖讼非可长之事,以阴柔之才而讼于下,难以吉矣。以上有应援,而能不永其事,故虽“小有言”,“终”得“吉”也。“有言”,灾之小者也。不永其事而不至于凶,乃《讼》之“吉”也。 集说:王氏弼曰;处《讼》之始,讼不可终,故“不永所事”,然后乃“吉”。凡阳唱而阴和,阴非先唱者也。处讼之始,不为讼先,虽不能不讼而必辨明也。 杨氏简曰:《讼》之初,不深也,有“不永所事”之象。讼之初未深,卜有言而已,既不永其事,故“终吉”。 胡氏炳文曰:初不曰不永讼,而曰“不永所事”,事之初,犹冀其不成讼也。“小有言”与《需》不同。《需》“小有言”,人不能不小有言也。此之“小有言”。我不能已而小有言也。 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九二 九二,不克讼,归而逋,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。 本义:九二阳刚为险之主,本欲讼者也。然以刚居柔,得下之中,而上应九五,阳刚居尊,势不可敌,故其象占如此。“邑人三百户”,邑之小者。言自处卑约以免灾患。占者如是,则“无眚”矣。 程传:二五相应之地,而两刚不相与,相讼者也。九二自外来,以刚处险,为《讼》之主,乃与五为敌。五以中正处君位,其可敌乎?是为讼而义不克也。若能知其义之不可,退归而逋避,以寡约自处,则能无过眚也。必逋者,避为敌之地也。“三百户”,邑之至小者,若处强大,是犹竞也,能“无眚”乎?“眚”,过也,处不当也,与知恶而为有分也。 集说:荀氏爽曰:二者下体之君,君不争,则百姓无害也。 王氏弼曰:以刚处《讼》,不能下物,自下讼上,宜其不克。若能以惧,归窜其邑,乃可以免灾。邑过三百,窜而据强,灾未免也。 项氏安世曰:一家好讼则百家受害。言三百户“无眚”,见安者之众也。 俞氏琰曰:九二以刚居柔,或不克讼。“逋”,逃也。既逋则近己者皆五连坐之患,故曰“其邑人三百户无眚”。 案:“三百户无眚”,《传》义皆用王氏说,荀氏项氏俞氏则以为所居之邑,托以安居,义亦可从。 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六三 六三,食旧德,贞厉终吉,或从王亨,无成。 本义:“食”,犹食邑之食,言所享也。六三阴柔,非能讼者,故守旧居正,则虽危而终吉。然或出而从上之事,则亦必无成功,占者守常而不出,则善也。 程传:三虽居刚而应上,然质本阴柔,处险而介二刚之间,危惧非为讼者也。“禄”者,称德而受,食旧德谓处其素分。“贞”,谓坚固自守。“厉终吉”,谓虽处危地,能知危惧,则终必获吉也。守素分而无求,则不讼矣。处危,谓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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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水讼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天位:老阳|错卦:地火明夷|综卦:水天需|交互卦:风火家人

程传:《讼·序卦》:“饮食必有讼,故受之以讼。”人之所需者饮食,既有所需,争讼所由起也,《讼》所以次《需》也。为卦乾上坎下,以二象言之,天阳上行,水性就下,其行相违,所以成《讼》也;以二体言之,上刚下险,刚险相接,能无讼乎?又人内险阻而外刚强,所以讼也。

讼,有孚窒,惕中吉,终凶。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本义:“讼”,争辨也。上乾下坎,乾刚坎险,上刚以制其下,下险以伺其上,又为内险而外健,又为己险而彼健,皆《讼》之道也。九二中实,上无应与,又为加忧,且于卦变自遯而来,为刚来居二而当下卦之中,“有孚”而见“窒”,能惧而得中之象。上九过刚居讼之极,有终极其《讼》之象。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,有“大人”之象。以刚乘险以实履陷,有“不利涉大川”之象。故戒占者必有争辨之事,而随其所处为吉凶也。

程传:讼之道,必有其孚实。中无其实,乃是诬妄,凶之道也。卦之中实,;扫“有孚”之象:“讼”者,与人争辨而待决于人,虽“有孚”,亦须窒塞末通。不窒则已明无讼矣。事既末辨,吉凶末可必也,故有畏惕。“中吉”,得中则吉也。“终凶”,终极其事则凶也。“讼”者,求辨其曲直也,故利见于大人。大人则能以其刚明中正决所讼也。讼非和平之事,当择安地而处,不可陷于危险,故“不利涉大川”也。

集说:孔氏颖达曰:“窒”,塞也。“惕”,惧也。凡《讼》之体,不可妄兴,必有信实,被物止塞,而能惕惧,中道而止,乃得吉也。“终凶”者,讼不可长。若终竟讼事,虽复窒惕,亦有凶也。物既有讼,须大人决之,故“利见大人”。若以讼而往涉危难,必有祸患,故“不利涉大川”。

胡氏瑷曰:“孚”者由中之信。人所以兴讼,必有由中之信,而为它人之所窒塞,不得已而兴讼。然虽已有信实,而为人之窒塞,亦须恐惧兢慎而不敢自安,则庶几免于凶祸,又中道而止,则可以获吉也。“大川”,谓大险大难也。凡历险涉难,必须物情相协,志气和同,则可得而济也。今《讼》之时,物情违忤而不相得,欲济涉险难,必不可得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大凡卦辞取义不一,如《讼》“有孚窒惕中吉”,盖取九二中实,坎为加忧之象;“终凶”,盖取上九终极于讼之象;“利见大人”,盖取九五刚健中正居尊之象;“不利涉大川”,又取以刚乘险、以实履陷之象。此取义不一也。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,此特其一例也。卦辞如此辞极齐整,盖所取诸爻义,皆与爻中本辞协。亦有虽取爻义,而与爻本辞不同者。

项氏安世曰:“利见大人”,或不与之校如直不疑,或为之和解如卓茂,或使其心化如王烈,或为之辨明如仲由,皆讼者之利也。“不利涉大川”,涉险之道利在同心,此岂相争之时哉?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初六

初六,不永所事。小有言,终吉。

本义:阴柔居下,不能终讼,或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:六以柔弱居下,不能终极其讼者也,故于讼之初,因六之才,为之戒曰:若不长永其事,则虽“小有言”,“终”得“吉”也。盖讼非可长之事,以阴柔之才而讼于下,难以吉矣。以上有应援,而能不永其事,故虽“小有言”,“终”得“吉”也。“有言”,灾之小者也。不永其事而不至于凶,乃《讼》之“吉”也。

集说:王氏弼曰;处《讼》之始,讼不可终,故“不永所事”,然后乃“吉”。凡阳唱而阴和,阴非先唱者也。处讼之始,不为讼先,虽不能不讼而必辨明也。

杨氏简曰:《讼》之初,不深也,有“不永所事”之象。讼之初未深,卜有言而已,既不永其事,故“终吉”。

胡氏炳文曰:初不曰不永讼,而曰“不永所事”,事之初,犹冀其不成讼也。“小有言”与《需》不同。《需》“小有言”,人不能不小有言也。此之“小有言”。我不能已而小有言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九二

九二,不克讼,归而逋,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。

本义:九二阳刚为险之主,本欲讼者也。然以刚居柔,得下之中,而上应九五,阳刚居尊,势不可敌,故其象占如此。“邑人三百户”,邑之小者。言自处卑约以免灾患。占者如是,则“无眚”矣。

程传:二五相应之地,而两刚不相与,相讼者也。九二自外来,以刚处险,为《讼》之主,乃与五为敌。五以中正处君位,其可敌乎?是为讼而义不克也。若能知其义之不可,退归而逋避,以寡约自处,则能无过眚也。必逋者,避为敌之地也。“三百户”,邑之至小者,若处强大,是犹竞也,能“无眚”乎?“眚”,过也,处不当也,与知恶而为有分也。

集说:荀氏爽曰:二者下体之君,君不争,则百姓无害也。

王氏弼曰:以刚处《讼》,不能下物,自下讼上,宜其不克。若能以惧,归窜其邑,乃可以免灾。邑过三百,窜而据强,灾未免也。

项氏安世曰:一家好讼则百家受害。言三百户“无眚”,见安者之众也。

俞氏琰曰:九二以刚居柔,或不克讼。“逋”,逃也。既逋则近己者皆五连坐之患,故曰“其邑人三百户无眚”。

案:“三百户无眚”,《传》义皆用王氏说,荀氏项氏俞氏则以为所居之邑,托以安居,义亦可从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六三

六三,食旧德,贞厉终吉,或从王亨,无成。

本义:“食”,犹食邑之食,言所享也。六三阴柔,非能讼者,故守旧居正,则虽危而终吉。然或出而从上之事,则亦必无成功,占者守常而不出,则善也。

程传:三虽居刚而应上,然质本阴柔,处险而介二刚之间,危惧非为讼者也。“禄”者,称德而受,食旧德谓处其素分。“贞”,谓坚固自守。“厉终吉”,谓虽处危地,能知危惧,则终必获吉也。守素分而无求,则不讼矣。处危,谓在险而承乘皆刚,与居讼之时也,柔从刚者也,下从上者也。三不为讼而从上九所为,故曰“或从王事”。“无成”,谓从上而成不在己也。讼者刚健之事,故初则不永,三则从上,皆非能讼者也。二爻皆以阴柔不终而得吉,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,讼以能止为善也。

集说:虞氏翻曰:道无成而代有终,故曰“无成”。坤三同义也。

胡氏瑗曰:“无成”者,不敢居其成,但从王事,守其本位本禄而已,故获其“吉”也。

徐氏几曰:圣人于初三两柔爻,皆系之以“终吉”之辞,所以勉人之无《讼》也。苟知柔而不喜讼者终吉,则知刚而好讼者终凶矣。

李氏简曰:“或从王事无成”者,谓从王事而不以成功自居也。夫讼生于其行之相违,而天下之讼,又起于矜功而伐善。以柔而从刚,以下而从上,有功而不自居,故能不失旧德,而终又获吉也。

胡氏炳文曰:“食旧德”,与位乎天德语同。位必称德而居,故宁德过其位,毋位过其德。食必称德而食,故宁德浮于食。毋食浮于德,“食”,犹食邑之食。九二“邑人三百户”,食之最约者也。二刚险,本欲讼者,能退处于分之小,仅可“无眚”。三阴柔,本不能讼者,能守其分之常,虽厉犹吉。

杨氏启新曰:“食旧德”,安其分之所当得,是不与人竞利也。“或从王事”者,分之所不得越,是不与人竞功也。盖不必告讦之风。乃谓之讼,一有争竞之心亦讼也。

附录:徐氏几曰:“王事”即讼事,“无成”即《彖》之“讼不可成也”。

案:《本义》是戒人以不可从王事也,但此爻与《坤》三之文,大同小异,不应其义差殊。故诸家之说,可以与《本义》相参,而杨氏尤为明畅也。徐氏即以“讼不可成”为解,亦可备一说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九四

九四,不克讼,复即命,渝,安贞,吉。

本义:“即”,就也。“命”,正理也。“渝”,变也。九四刚而不中,故有《讼》象,以其居柔,故又为不克而复就正理。渝变其心,安处于正之象。占者如是则“吉”也。

程传:四以阳刚而居健体,不得中正,本为讼者也,承五履三而应初。五,君也。义不克讼,三居下而柔,不与之讼,初正应而顺从,非与讼者也。四虽则健欲讼,无与对敌,其讼无由而兴,故“不克讼”也。又居柔以应柔,亦为能止之义。既义不克讼,若能克其刚忿欲讼之心,复即就于命,革其心,平其气。变而为安贞,则“吉”矣。“命”,谓正理,失正理为方命,故以即命为复也。方,不顺也。《书》云:方命圮族。孟子曰:方命虐民。夫刚健而不中正则躁动,故不安。处非中正,故不贞。不安贞,所以好讼也。若义不克讼而不讼,反就正理,变其不安贞为“安贞”,则“吉”矣。

集说:龚氏原曰:二与五讼,四与初讼,其与为敌者强弱不同,而皆曰“不克”者,盖二以下讼上,其不克者势也。四以上讼下,其不克者理也,二见势之不可,故归而逋窜。四知理之不可,故复而即命。二四皆刚居柔,故能如此。

杨氏简曰:九刚四柔,有始讼终退之象。人唯不安于命,故以人力争讼。今不讼而即于命,变而安于贞,吉之道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九五

九五,讼,元吉。

本义:阳刚中正,以居尊位,听讼而得其乎者也。占者遇之,讼而有理,必获伸矣。

程传:以中正居尊位,治讼者也。治讼得其中正,所以“元吉”也。“元吉”,大吉而尽善也。吉大而不尽善者有矣。

集说:王氏肃曰:以中正之德齐乖争之俗,“元吉”也。

王氏弼曰:处得尊位,为《讼》之主,用其中正,以断枉直,中则不过,正则不邪,故“讼,元吉”。

赵氏汝楳曰:大人在上,平诸侯万民之讼,至于见逊畔逊路而息争,吉孰大焉?

俞氏琰曰:九五以刚明之德居尊,而又中正,象辞所谓“大人”是也。讼之有理者,见之必获伸矣。“元吉”,乃吉之尽善者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一:讼卦上九

上九,或锡之鞶带,终朝三褫之。

本义:“鞶带”,命服之饰。“褫”,夺也。以刚居讼极,终讼而能胜之,故有锡命受服之象。然以讼得之,岂能安久?故又有“终朝三褫”之象。其占为终讼无理,而或取胜,然其所得终必失之,圣人为戒之意深矣。

程传:九以阳居上,刚健之极,又处讼之终,极其讼者也。人之肆其刚强,穷极于讼,取祸丧身,固其理也,设或使之善讼能胜,穷极不已,至于受服命之赏,是亦与人仇争所获,其能安保之乎?故终一朝而三见褫夺也。

集说:王氏弼曰:处《讼》之极,以刚居上,讼而胜得者也。以讼受锡,荣何可保?故终朝之间,褫带者三也。

胡氏炳文曰:上九以刚极处讼终,卦所谓终凶者也,故设此以戒之。

总论:邱氏富国曰:九五居尊,为听讼之主,故“讼,元吉”。余五爻则皆讼者也。然天下唯刚者讼,柔者不讼。初与三柔也,故初“不永所事”而“终吉”,三“食旧德”而“终吉”。二四上刚也,二与五对,揆势不敌而不讼;四与初对,顾理不可而不讼,亦以其居柔,故二“无眚”而四“安贞”也。独上九处卦之穷,下与三对,柔不能抗,故有锡鞶带之辞焉。然一日“三褫”,辱亦甚矣,讼之胜者,何足敬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