坎为水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老阴|天位:少阳|错卦:离为火|综卦:离为火|交互卦:山雷颐
【周易上经】第29卦-坎卦䷜坎卦为水(坎下坎上)-(元)胡炳文撰《周易本義通釋•卷一》
習坎:有孚,維心亨;行有尚。
習,重習也。坎,險陷也。其象為水,陽陷隂中,外虛而中實也。此卦上下皆坎,是為重險。中實為有孚,心亨之象。以是而行,必有功矣,故其占如此。
《通》曰:六子卦皆重,此獨加一習字。或以為序卦適居六子之先,坎言重,他可知矣。或以為人之兩腎,象之龜蛇,方曰北曰朔,而太玄配罔與冥,皆有重義。他卦亨字,《本義》例以為占,惟此則曰中實為有孚,心亨之象。盖他卦言占事之亨也,此言象心之亨也。陽實,有孚之象。陽明在内,心亨之象。心有主,則實此心,見得事理實是如此。心既通透,由是斷然行之而无疑。不然,此心微有不通,即是險阻,即不可行矣。故《本義》以亨為象,有尚為占也。
初六,習坎,入于坎窞,凶。
以隂柔居重險之下,其陷益深,故其象占如此。
《通》曰:初六、六三皆以隂居坎下,水性本下而又居下,坎體本陷而又居陷中之陷,故皆入于坎窞。初又下卦之下也,其占之凶固宜。
九二,坎有險,求小得。
處重險之中,未能自出,故為有險之象。然剛而得中,故其占可以求小得也。
《通》曰:初在重險之下,其占曰凶;三在重險之間,其占曰勿用。二之占乃曰求小得,何也?剛得中故也。豫九四互坎而曰大有得,坎九二剛中而僅小得,何也?豫之剛動乎坤順之上,故不求而所得者大;坎之剛陷於坎險之中,故雖求之而所得者小。
六三,來之坎坎,險且枕,入于坎窞,勿用。
以隂柔不中正,而履重險之間,來往皆險。前險而後枕,其陷益深,不可用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枕,倚著未安之意,
《通》曰:乾。九三在兩乾之間,故曰乾乾。坎六三在兩坎之間,故曰坎坎。來而下固坎,之而上亦坎也。《本義》曰前險而後枕,枕有兩意,謂下卦為前險,而六三枕之可也。謂六三處前險,而四又枕之亦可也。初與三皆曰入于坎窞,彼凶,此但勿用,彼之入未能出,此之入將可出也。
**,樽酒簋貳,用缶,納約自牖,終无咎。
晁氏云:先儒讀樽酒簋為一句,貳用缶為一句,今從之。貳,益之也。周禮大祭三貳,**職左執虚豆,右執梜匕,周旋而貳是也。五居尊位,**近之,在險之時,剛柔相濟,故有但用薄禮,益以誠心,進結自牖之象。牖非所由之正,而室之所以受明也。始雖艱阻,終得无咎,故其占如此。
《通》曰:學易不可不知時,損之後必益,故二簋用有時。坎之上又坎,故一簋貳用缶。《本義》曰:貳用缶,為益以誠心之象。盖缶之器質,有誠實象。酒簋之禮至薄,當坎之時,不得已而用之,非益之以誠不可也。納約不自戶而自牖,亦坎之時,不得已也。自牖象坎險之時,不可直致,猶遇主于巷,象睽乖之時,不可直行也。其占曰終无咎,始猶艱難也。
九五,坎不盈,祗既平,无咎。
九五雖在坎中,然以剛陽中正居尊位,而時亦將出矣,故其象占如此。
《通》曰:坎不盈,猶有險也;既平,則无險矣。二處重險之中,五將出重險之外,所以二有險,不如五既平也。
上六,係用徽纆,寘于叢棘,三歲不得,凶。
以隂柔居險極,故其象占如此。
《通》曰:係之徽纆,而又寘于叢棘,重險象。三歲亦復不得出,以隂柔處坎險之極故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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