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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清)查慎行撰《周易玩辭集解•卷三》第21卦-噬嗑: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噬嗑(火雷噬嗑)【巽宫五世卦|离上:错坎综离-先天:东方-后天:南方|震下:错巽综艮|先天:东北|后天:东方|天位:少阴|人位:少阳|地位:少阴】 (清)查慎行撰《周易玩辭集解•卷三》【上经】第21卦-噬嗑: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 【原文】噬嗑,亨,利用獄。 《本義》: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物有間者,齧之而後合。王注謂噬嗑乃去間之卦。 愚按:間去則噬嗑卦中自有亨義,凡君臣、父子、兄弟、朋友有離間者,皆當去之。用獄乃噬嗑中之一事也。卦體九四,一陽居三隂中,強梗不服之象。不曰用刑,曰用獄者,必先究治情偽,知其為閒,乃可致刑。六爻皆治獄之官,六五柔中居尊,為用獄之主,此利用獄之義。又按:凡齧者,下動而上不動,震在下而動,噬必及之。賁與噬嗑卦形相似,而賁不為噬者,艮止與震動異耳。艮震合而成頤,則亦下動之象。但中四爻皆隂,无陽以間之,又為養道,觀象可以知變矣。 【原文】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 當,去聲。上下二陽與頤象同。頤中无物,卦名曰頤。此有九四一陽間于其中,必須間去噬乃可嗑,嗑則亨矣。剛柔分三句,正所以得亨。處三隂三陽之卦,獨于噬嗑言剛柔分者,震離分居内外,取明動相資也。于剛柔言分,于雷電言合者,分之則上與下,未噬之象;合之則動而明,已噬之象。分者其體,合者其用也。以其動而明,故曰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專指六五一爻。不當位,卦彖所未言。夫子推原文王之意,謂五以柔居剛,位雖不當,然居上以寛為主,所以利用獄也。 《本義》自益卦**之柔上行,以至于五而得其中,為卦變。愚竊謂兩爻同在上卦,似不得云上行。据卦變圖,噬嗑自否來,于内卦三柔中,分初六一柔為上卦之五,是謂柔得中而上行。上卦得柔而成離,五本陽位,而柔來居之,故不當位,義當如此。來氏不取卦變,多從反對看,于他卦往來之象為順。至噬嗑之于賁,兩卦初上皆陽,二五皆隂,惟三四兩爻剛柔互易,與彖傳柔得中而上行不合。反對之例,于此卦獨難通。 【原文】象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 雷電二字,先儒或以為誤,以卦體離上震下也。其說始于李鼎祚。《程傳》亦謂象无倒置者。《本義》直云雷電當作電雷。 愚按:本卦彖傳云:雷電合而章。又泰卦坤上乾下,大象不云地天交泰,而云天地,與此例同。只依原本經文,未必誤也。 黃氏曰:抄亦云然。上卦本離火,夫子易火以電,乃取在天之象,所謂天討有罪也。 黃氏日《抄》云:雷電本一氣,而雷為主。電者,雷之精光。今按:凡大兩之候,雷將發聲,必先之以電光,而後霹隨之。故王者亦先明罰,而後勅法。明罰如電,先雷而顯;勅法如雷,繼電而至。 潘雪松曰:利用獄是臨時,明罰、勅法是平時。愚又謂:罰者,一時所用之法;法者,平日所定之罰。不言用罰,而曰明罰,辨别詳審,使人知所避;不言行法,而言勅法,告戒威嚴,使人知所畏。皆在未用獄之前,不待有間而後冶也。 吳草廬云:聖人之用刑,不掩人以所不備,不慢令而予之死。得其義矣。 【原文】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 【原文】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 《程傳》:滅,傷也。黃氏日抄云:恐止是滅没,如過涉滅頂之義。以校滅没其趾,與滅鼻、滅耳同,與傷字異義。 愚又按:中爻互艮,艮為趾。初陽横于艮止之下,屨挍之象。《本義》云:初上无位,為受刑之象。愚竊謂初為震主,亦治獄之官也。周禮秋官:掌囚,中罪桎梏。注云:在手曰梏,在足曰桎。桎,足械也,亦曰校。屨校者,著校于人之足,如納屨然,滅其趾,使之不得行也。初所治之人,其罪尚輕,只用屨校之刑,小懲而大戒,故无咎。初曰趾,上曰耳,人身自下至上也。初震體,宜其行而互艮,故曰不行。上離體,宜其明而互坎,故曰不明。兩爻之吉凶在此。 【原文】六二:噬膚,滅鼻,无咎。 【原文】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 二柔順中正,上與五應,聽斷易以得情,噬膚之象。凡獸肉无骨者曰膚,儀禮豕膚、内則麋膚皆是也。荀九家艮為鼻,卦體自二至四互艮,九四一爻當之,正卦之所以為間者。膚肉易噬,言二之治獄,不用深詢,已得主名,用能滅鼻,使不濫及也。滅鼻與滅趾、滅耳,皆用刑之義。人處胎中,鼻最先生,比之于惡,是為禍本。二之滅鼻,罪人斯得矣,何咎之有?初為動主,二因初以動,故曰乘剛。中正則得情,乘剛則能斷,乃與之之詞,與他卦言乘剛者不同。先儒謂噬膚而烕其鼻于器中,殊難理會。 【原文】六三:噬腊肉,遇毒。小吝,无咎。 【原文】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 【當,去聲,下同。】 愚按:獄至此凡三訊矣。三偪近于四,離火在前,二所噬之膚,至此為腊肉矣。去惡較難于二,有噬腊遇毒之象。周禮腊人掌田獸之脯腊膴胖之事,注云:小物全乾為腊。漢書五行志厚味實腊毒,注云:腊,久也。味厚者為毒久。蓋腊肉有味,積之久而成毒,猶人有過,積之久而成惡。噬者至此乃遇之,不免小吝,由三所居之位不中不正也。然時當噬嗑,雖吝无咎。據爻例,三與四凡遇毒,似當指四,而小象歸諸位,不當此反躬責已之論。 【原文】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 【原文】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 愚按:以全體言,四為一卦之間;以爻位言,則四亦為除間之人。内卦三爻,三訊已終,至此則獄上于大司寇矣。九四為大臣之位,胏,乾肉之有骨者,噬之猶難,于三、四已變離體,以其溺于三、四重隂之間,恐有狥私之念,而未光明正大,故戒以利艱貞。《程傳》:于金取剛,于天取直,蓋謂治獄者必得剛直,而利在艱難正固,然後吉也。《本義》引

(清)查慎行撰《周易玩辭集解•卷三》第21卦-噬嗑: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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