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过(雷山小过)【兑宫游魂卦|震上:错巽综艮-先天:东北-后天:东方|艮下:错兑综震|先天:西北|后天:东北|天位:太阴|人位:太阳|地位:太阴】
【周易下经】第62卦-小过䷽雷山小过(艮下震上)-(宋)胡瑗撰《周易口義•卷十》
【原文】小過,亨,利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。大吉。
《義》曰:按序卦云: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。言聖賢君子有由中之信,至誠之道,則不以小人之所疑謗而不行,固當發之于外,以拯天下之失,矯天下之弊,使至平治而後已,故以此次于中孚。然謂之小過者,蓋大過以四陽居内,二陰在外,本末皆弱,上下皆微,故聖賢之人以大才大德過越常分,以救天下之大難。今此小過以四陰在外,二陽居内,是綱紀未甚隳壞,天下之事少有差忒,故聖賢之人小小過行其事以矯正之。故若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,是皆小有所過也。
亨者,夫聖賢之君既推至誠之道,過行小事,以矯一時之失,則天下之人一歸于大中之道而得亨通也。天下皆奢矣,嗇儉一已以矯之者,晏子一狐裘而三十年是也。天下皆薄于喪也,哀毁一身以矯之者,會子水漿不入于口者七日是也。蓋人情已弊,矯而行之,所以勸進于中道也。
利貞者,夫小過之時,非常行之時也。苟不以至正之道,推至誠之心,則入于詭譎誕妄,天下不能信服之矣。故當率己以正,然後利也。
可小事不可大事者,夫當小過之時,本末未至甚弱,政教未至甚頹,天下之事,小有所差。君子固當過越而行其小小之事,以矯世勵俗,使復趨大中之道可也。如當是時,不能附順人情,而反大過,其事不近于民,則所為迂遠,民无所濟矣。
飛鳥遺之音者,夫鳥之飛騰于空虚,但聞其音,而不見其跡。謂如君子過越中道,矯正天下之弊,但使民由之,而不使知之也。
不宜上宜下大吉者,夫鳥之飛翔,雖不見其跡,然又不可大過而愈上。若愈上而不已,則愈窮而不得其所歸。故當下而附于物,則得其所棲止也。猶君子當小過之世,乘時藉位,矯過常分,以正當時,不可大越,其事遠于人情,必當附近民心,約附所為,然後獲吉也。
【原文】彖曰: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,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;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有飛鳥之象焉,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。
《義》曰:夫小過之時,天下之時小有過失,君子思欲拯濟之,不可大過其分,但以小者之事過而行之,以矯一時之弊,然後得亨也。
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者,夫君子所為觀時而動,時之大弊則大過其分而行,時之小弊則小過其分而行,約民中道,驅而納之,隨事制宜,適權應變,一皆必出于正,故曰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
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者,夫大過二五皆以陽居中,故曰可行大事。今小過二五皆以柔居中,故不可大有所為,但小有過為之事則吉也。
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者,夫成大事,立大功,必有剛明之才居于内,柔順之道行于外可也。今三四雖有剛明之才德,而居失其位,行不得中,故不可以行其大事,惟小事過可也。有飛鳥之象焉者,按小過之卦自中孚而來,有飛鳥之象者,蓋中孚之卦四陽在外,二陰在内,内虚而外實,故上有飛鳥翰音之言。今小過四陰在外,二陽在内,是内實外虚,故有飛鳥之象也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。
上逆而下順者,言飛鳥翔空,无所依著,愈上則愈窮,是上則逆也。下附物則身可安,是下則順也。猶君子之人過行其事,以矯世勵俗,欲民易從,必下附人情,亦宜下而不宜上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
《義》曰:夫雷者出于地,今反在山之上,是小過之象也。君子當天下小有差弊之時,將以矯世勵俗,驅合于大中之道,是以過行小事于身,使天下之人觀而化之。故若天下之人有所行過差而失于傲慢,君子則過恭以矯之;若天下之人居喪過差而失于率易,君子則過哀以矯之;若天下之人用度過差而失于奢侈,君子則過儉以矯之。是皆君子之人過為小事,以矯天下之大中也。
【原文】初六:飛鳥以凶。
【原文】象曰:飛鳥以凶,不可如何也。
《義》曰:小過之時,是君子過行小事,以矯一時之失,正當時之弊,衆所不為而已。獨為之皆在于身,故取飛鳥之象以明之。今初六一爻,雖以柔而居下卦之下,然所應在四,故如飛鳥之愈上而无所附著,是以凶也。何則?蓋小過之時不宜上,君子必須應機適變,隨事制宜,附近于人情而後可也。若其所行太過,所為己甚,雖位在下而志愈上,故獲凶也。
《象》曰:飛鳥以凶,不可如何者,初六雖在下,而已升至窮極,而无所容以罹其凶,將可奈何哉?故曰不可如何也。
【原文】六二:過其祖,遇其妣,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【原文】象曰:不及其君,臣不可過也。
《義》曰:祖,始也;妣,在内也。君,六五也;臣,六二也。夫小過之君子,不可大有所為,但小過而合其宜,欲矯正天下,使一歸于中耳。今六二已過于初,以柔順處于内,故曰過其祖,遇其妣也。
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者,小過之世,不可為己甚之事,事為己甚,則有僭逼之嫌,而罹其上逆之凶。蓋二在其下,比于初則為過,比于五則為不及。今不敢過越其君以行事,正得為臣之體,是所遇得其分,故无咎也。
《象》曰:不及其君,臣不可過者,為臣之分,則必奉君之職,而行臣之事,不敢及于君,蓋為臣之道,不可過越也。
【原文】九三: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凶。
【原文】象曰:從或戕之,凶如何也。
《義》曰:小過之時,蓋君子行大事以矯正天下,不使小人得過也。今九三雖處剛陽之位,有明斷之質,然反不能過防上六之小人,而使之得過。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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