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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-(清)潘思榘撰《周易浅释》

天水讼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天位:老阳|错卦:地火明夷|综卦:水天需|交互卦:风火家人䷠訟:䷠時來遯。 【原文】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 【原文】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。訟,訟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 飲食男女,生人之大欲也。乾三男,坤三女,各得其耦。乾主始,坤作成,各得其養。其數均,其分定,无所事爭也。自多寡之見生,物我之形出,訟乃起矣。 卦自遯來,二隂浸長,四陽不安其位而遯,陽消隂長之時也。三受二隂之逼,不能艮止于内,又不甘于遯,反而之二,致之淵而䧟。二隂之中,坎體中實,本與上卦同德相助,今處于坎中,與上三陽聲氣不接,同類相疑,為有孚見窒之象。初與四,三與上,正應也。二居其中,下乘上比,謂可引以為助,而四上亦共起爭之,健者恃其力,險者逞其謀,二隂首鼠其中,為四陽之間,而訟幾不可究詰,此卦之所以為訟也。訟有初有中有終,有克與不克,要之訟者小人之事,君子之所不可為。君子不得已而有訟,必自小人啓之,而其究也,君子受其傷,小人得其利,訟其可成哉?上有大人,使民无訟,則天下皆利見之。若涉大川,行險徼倖,乃訟之凶者也。 孚,窒而能惕。二本三來,故乾乾夕惕,不忘戒懼也。 彖傳曰:上剛下險。上剛則以氣凌人,下險則其情不可測矣。内險外健,已險彼健,皆訟之道。險中一陽,則險而兼健者也。小人借君子之力以傷君子,不至四陽盡去不止。不克訟而逋者何?止九二均歸于遯而已矣。剛來故訟,得中故止。至上九則訟已成勢,不可止,亦其位則然也。惟五能剛能柔,在訟之時,居中正之位,然已寖有黄裳之象矣。涉川不利,至于入淵。二遯而潛,不入于淵,其將何之?按:舊解謂三陽體重,舟不能載,故入于淵。以卦變觀之,自三之二成坎,明有入淵之象,故學易者必觀其變也。 【原文】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 天與水違行,謂天道西轉,水流東注為違行。 何元子云:天一生水,始本一氣,一麗于形,天上浮,水下注,是相背而行也。人我本是一體,休戚本是相關,只緣有人我區别,便起爭競之心,其所由來,常在微渺,亦如天水然。惟作事者,始之不謀,輕愠遽怒,施報滋甚。謀始者,不于訟之時,而于未訟之時,但有違拂,惟内自訟于心,不為形拘類别之見,而一反于無人無我之初,如天水同氣,原不違悖,則訟端自息。始對中終言,終凶不如中吉,中吉不如謀始,彊恕求仁,无訟之道也。 【原文】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 【原文】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,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 初六隂柔在下,本非訟者,因上承九二,與之相比,故有訟事。然初以卑順自處,故所事不永其始,雖小有言,終必得其正應而吉。 象傳曰:訟不可長。初為始事,而即以不可長戒之,欲人慎之于初也。訟固不能无言,訟而不永,其辯易明也。 【原文】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其邑,人三百戶,无眚。 【原文】象曰:不克訟,歸逋,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 二以遯之三下居于二,訟非其本意也。二隂䧟之,故有孚見窒,時當退遯,訟其能克乎?欲歸于三,則他人是處勢无所之,不逋何待?然遯之三係而畜其臣妾,訟之二逋而留其邑人,蓋二去其國邑,雖三百戶依然無恙,不得以臣妾畜之矣。坎為多眚,變坤為无眚,坤為國邑,三爻三百戶也。象傳明之曰竄不窟,失官自竄于戎翟之間,見逋之為遯也。二本在上,乃自下之二以訟于上,致二隂三陽交相為患,非其自取乎?吉凶悔吝生乎動,二之謂矣。彖辭曰中吉,而象辭不吉,彖以卦之象言,象以爻之變言也。然君子能潛能見,因乎其時,二之歸逋,其即二之中吉與? 【原文】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,或從王事,无成。 【原文】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 坤之三曰:或從王事,无成有終。以二體皆坤也。訟之二逋,而内體成坤矣。此邑人三百戶,向以臣妾畜之,至逋而无眚,蓋舊德重可念矣。三若守此以食,而貞固不渝,上不與剛為訟,雖處險健之交,危而不安,而上有正應,可以終吉。乾坤對待,故坤之三從王事,而无成有終。乾坤合體,故訟之三從王事无成,而不取乎代終。乾在上也,從上為吉,不敢訟而食陽也,聖人之為三戒深矣。此卦至三,似有否象,然否三陽,訟四陽,陽猶勝也。二雖逋,而坎為坤,亦將為震,坤其能有終乎?故爻辭似坤之三,而不以有終與三。然三雖不能含章,而食德者尚不至為否之包羞也與? 【原文】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 【原文】象曰:復即命渝,安貞,不失也。 人之訟起于心,治訟者在治其心而已。四,心位也,以陽居隂,健而不正。其始也,與初有言,迨二逋而事不永,故不克訟,蓋訟之心將變也。四與初應,二逋而内體成坤,四能下復,以上承天命,則風雷為益,遷善改過,而訟心乃渝變矣。自此安守其貞吉,而无訟之道也。象傳明之曰:不失訟。心不可存,故宜渝。初心不可失,故宜復。乾變巽為命,四居下為復,初與四應為即,自上下下為渝,不處坎險之上為安,自外之内為貞。 【原文】九五:訟,元吉。 【原文】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 五之稱元吉者四,坤黄裳、泰帝乙以配乾也。益之九五曰元吉,以乾之四益坤也。乾之六畫,内為元亨,外為利貞。益之乾元,下復五主之,故以元吉歸五。訟之五,亦猶益之五也。卦以險健,故訟至四下復為元,而健者巽順,險者震動,天命流行,民俗淳厚,訟心變而訟風自此永息矣。不止革面而革心,不貴聽訟而无訟,此即損上益下之主也。元吉何如?象傳申之曰以中正,上有中正之主,從欲以治,而人

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-(清)潘思榘撰《周易浅释》,卦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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