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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7卦-巽卦䷸巽卦为风-(清)毛奇龄撰《仲氏易》

巽为风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少阴|天位:老阳|错卦:震为雷|综卦:兑为泽|交互卦:火泽睽欽定四庫全書|仲氏易卷二十四 翰林院檢討毛奇齡撰 ䷸【巽下巽上】 四易卦。 易 遯䷠【四來二往。】。 中孚䷼【初往三來】 又易 大過䷛【四往上來】、 大畜䷙【初往五來】。 巽:小亨,利有攸往,利見大人。 彖曰:重巽以申命。剛巽乎中正而志行,柔皆順乎剛,是以小亨,利有攸往,利見大人。 重巽,仍名巽正。以二陰所易,並卑遜而居二陽之下,由小陰通大【陽】。謂之小亨。故巽有兩利:一則以退為進,而可以尚往【由下至上曰往】;一則由小通大,而可以見大人【二五為大人】。 盖巽為命令,大人之事,命以行巽,而重以申之。誠以中外推易,凡陽剛諸爻,皆得巽入二五,而行中正之志【中正,勿分二五】。 陰柔兩爻,則專歸之初四,而不拂乎剛,而順乎剛,是攸往者其行,而見大人者又其順也。陸績曰:陰為卦主,故小亨【胡仲虎曰:旅曰小亨,離之一陰也。此小亨,巽之一陰也】。 王氏易是曰剛巽乎中正,言剛遷入于二五也。巽者,入也。二五皆中也,而正兼之。或以中為二,正為五,非是【何氏易謂剛巽中正為九二巽乎九五,則無理矣】。 象曰:隨風,巽。君子以申命行事【隨者,兩巽相逐之義】。 初六:進退,利武人之貞。象曰:進退,志疑也。利武人之貞,志治也。 初居重巽之下,進則剛在前,而退又無地。夫巽為進退【說卦】原有猶豫不決之意,而位當極巽,猶豫甚矣,獨不曰巽為躁乎?【為躁卦】,履以互巽之陰而名為武人【履六三武人為于大君】,此亦巽陰也。剛中之命師,武臣為政【荀爽曰二者軍師,三者號令,不過軍中之事】,借張皇之師以振其猶豫之志,則其本互震,承乾之治【大畜之五、中孚之三皆互震,震者,承乾出治者也。李氏易解曰乾為大明,故志治,乾元用九,天下治是也】。 以去巽疑之,不果【巽為不果】,此行事之至貞者也,而何有勿利? 九二:巽在牀下,用史巫紛若,吉,无咎。象曰:紛若之吉,得中也。 初陰之易,未成重巽也。自遯二易四,大過之上又易四,而重巽象成。是此四者,固二柔與上柔所相合而成之者也。乃巽為木,以二陽木架一陰而為之牀【見宋衷說】。 而所易之四,適巽而居于牀足之間,是自坐牀上而坐客牀下,不巽極矣。第二、上俱剛,而二在剛中,獨有所用【用是實字】。 禮:王前巫而後史。前後記告,紛紛若若【若若,多也。史綬若若】。 而王獨中心無為,以守至正,則二五大人與上迥别【舊解多作祭祀說,此據周禮太史讀禮協事,司巫取祝,以孝告嘏,以慈告語。若苟爽謂史以書勲,巫以告廟,征伐既畢,巫、史並用,此承武人來以用兵言。至周官又有史掌卜筮,巫掌祓禳,卜筮占吉凶,祓禳除烖害,則通可用耳】。 以此申命,彼方以得見為利,又何止上牀下牀之間哉?故曰吉也。夫重巽惟恐過于巽,故九五先庚後庚,以制巽也。此之前巫後史者,以行巽也。有巽在彼者,而我能守中以行巽,則不患不巽耳。若爻有史、巫象者,二在中孚本兌剛,而今易為互兌之剛,是終始以言說為事。況兌為巫、為口舌【說卦】。今兩兌矣,其為巫為史固有然者【巽為牀象,而二在牀中,上在牀上,東指西畫,無一得當,非推易仍夢夢耳】。 九三:頻巽,吝。象曰:頻巽之吝,志窮也。 三當下巽之終,而接上巽之始,以巽承巽,巽之頻者也。夫下巽至三而巽窮,上巽至上而巽又窮,雖三在過巽,上在不巽,而其巽之窮則一也【此曰志窮,上曰上窮】,吝也。 **:悔亡,田獲三品。象曰:田獲三品,有功也。 此則善處巽者矣。故一稱**,而即曰悔亡。盖四居上卦之陰,坤陰為田而互離,以網罟戈兵合之,為春獵之名【穀梁傳曰:春獵曰田,夏曰苗,秋曰蒐,冬曰狩】。 巽固利倍,而此以巽位當巽爻之實,倍而又倍,遂準卦畫之數,而全獲三品。誠以位居離中,適當心腹,而陰又復成巽股之髀,上中下殺,悉于所獲,有相孚也【三品:一為乾豆,二為賓客,三為充君之庖。註云:上殺中心,乾之為豆實;次殺中髀骼,以供賓客;下殺中腹,充君庖廚。此以離為心腹,巽為髀骼,正復相合,故兼三品。若翟子玄謂初巽為雞,二兌為羊,三離為雉,則杜撰矣。俗之言象而不當者,大率類此】。 盖師中之命,可用較閲,而三品之獲,正兼隨巽。傳曰五多功,而此則重巽之成,全在乎四,非二上兩陰合為順剛,不能有此。則即以九五之功,歸之**,豈有過焉? 九五:貞吉,悔亡,无不利,无初有終。先庚三日,後庚三日,吉。象曰:九五之吉,位正中也。 九五即剛之中正者,故一稱九五,而即曰貞吉,又曰悔亡,又曰无不利,此巽之利見者也。但巽恐太過,便涉卑薾。巽木荏苒,故當以剛金勝之。大抵十幹之周,始于甲而更于庚。故蠱惡惰始,則以震互于巽,而治以甲木【說見蠱卦】。 巽慮終萎,則以兌互于離,而治以庚金。盖甲乙丙丁為十幹之上上者,始也;庚辛壬癸為十幹之下下者,終也。以甲木為主,木可以克土,則用木之剛而去土之柔,故不用戊巳而但用甲木,所謂終則有始也【庚辛之終,以甲木為始】。 以庚金為主,木為金所克,則去木之柔而用金之剛,所謂无初有終也【去甲木則无初,用庚金則有終】。 故曰:先庚三日者,丁戊巳也;後庚三日者,辛壬癸也。所不用者,獨甲乙耳。甲乙為木正,巽方所屬,行巽令者必去之。故易内傳曰:凡災異所生,各以其政變之則除,消之則亦除【此後漢陽嘉三年郎顗上公車拜章所引之語】。 夫變取其克我者,消取其我克者【克我者,如失火令,則行水令以克之。我克者,知失火令,則行土令以消之】。 消之者,洩之也。今欲行其令,而顧以洩之者消之,可乎

第57卦-巽卦䷸巽卦为风-(清)毛奇龄撰《仲氏易》,卦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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