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过(雷山小过)【兑宫游魂卦|震上:错巽综艮-先天:东北-后天:东方|艮下:错兑综震|先天:西北|后天:东北|天位:太阴|人位:太阳|地位:太阴】
小过:䷽【艮下震上】小過:亨,利貞;可小事,不可大事;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。
此卦辭最難看,蒙引尚未得其說。愚反覆求之,似得其旨,觀者詳焉。蒙引曰:本義既過於陽,可以亨矣。盖以義而言,隂固不可過陽;以勢而言,則既過於陽,亦可以亨。但以其有妨於義也,故隨戒以利貞。據此,是以隂陽為君子小人,以小過亨為小人過。君子而亨,以利貞為戒,是戒小人不可過於陽,理似乎未通。盖易中無為小人謀者。今曰小人過而亨,非為小人謀乎?且曰利貞,即下文可小事及大象行過乎恭等之意。今謂戒小人之不可過陽,則小人之不可過於陽處,豈在於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耶?依愚見,所謂小過,不當以人類言,當以事類言。大象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是也。觀大象《本義》:三者之過,皆小者之過。可過於小,而不可過於大;可以小過,而不可以甚過。又曰:彖所謂可小事而宜下,其意可見矣。盖曰小過亨者,小事過而亨也。曰利貞,申戒占者之辭,即小者過也。可小事不可大事,不宜上宜下,又是申利貞之意,亦即小者過也。此卦辭與坤卦辭畧相似。
卦辭意謂此卦四隂在内,隂多於陽,小者過也。既過於陽,則收歛退縮之意多,開張奮發之意少,在已不失其能守,凡事得遂其所求,是固當得亨矣。然小過時也,占者必守其貞,斯利矣。何也?此卦之體,二、五二爻皆以柔而得中,三、四二爻皆以剛失位而不中,有可小事不可大事之象也。又卦體内實外虚,有飛鳥之象,故占者可小事不可大事。若遇飛鳥遺之音,則不宜上宜下而大吉,是皆守正之利也。如獨立不懼,遯世无悶,大事也,不可也。如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,小事也,可也。如行過乎傲,喪過乎易,用過乎奢,上也,不宜也。如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,下也,宜也。飛鳥遺之音,《本義》:能致飛鳥遺音之應。此與中孚豚魚不同。中孚以德之感應言,小過以占之應驗言,如今六壬卦、八門遁多以應驗占,得此意也。《本義》:宜下而大吉,亦不可大事之類。觀此,則宜下、不可大事當有分别。大象《本義》:三者之過,皆小者之過,而不可大事之意。可過於小,不可過於大,可以小過,而不可甚過,即宜小之意。彖曰: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。
小者過,釋卦名。加一而字,亨之意昭然矣,猶遯亨曰遯而亨也。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
小者之過,時當然也,故曰與時行,天下自有這等時節在。此卦隂多於陽,是小過之時也。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。
此亦可解不可大事。彖傳不然者,無亦以不可大事於剛失位不中其意為尤顯與?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
剛指九三、九四、三四之剛,皆失其位而又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剛失位而不中,想連小事亦不可,但聖人不言爾。
本義以三、四為不中,以九居四為失位,明矣。以九居三為失位,未詳其旨。蒙引曰:卦惟二陽,然下體之陽不居二而居三,上體之陽不居五而居四,皆失位。盖以此位為勢位也。其說似通。失位則權奪,不中則善虧,故不可大事。有飛鳥之象焉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。
内實如鳥之身,外虚如鳥之舒翼以飛。故《本義》卦體内實外虚,如鳥之飛。
飛鳥之象,就卦體取。飛鳥遺之音,又自飛鳥之象取。盖卦有此象,臨占之時,必有此應驗,乃與卦合也。言卦有飛鳥之象,故占者若遇飛鳥遺音之應,則不宜上宜下而大吉。盖鳥之飛,其聲下而不上,有宜下之象,占者必有其應,則宜下而吉也。所以然者,盖時當小過,於下為順,於上為逆,上逆下順,故宜下而大吉也。飛鳥遺之音,是就卦體取。上逆下順,是以事理斷。象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
雷從地出,則其聲大,雷在山上,其聲不下,故曰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三句,皆小事之過。卦辭亨利貞,可小事,不可大事,不宜上宜下,皆是此理。三者之過,小者之過,盖曰行,曰喪,曰用,皆小事也。可過於小,不可過於大,言行可過乎恭,過乎傲,不可也。喪可過乎哀,過乎易,不可也。用可過乎儉,過乎奢,不可也。可以小過,而不可以大過,言行過乎恭,足恭,不可也。喪過乎哀,哀之過而至於喪明,不可也。用過乎儉,儉之過而至於豚肩不掩豆,不可也。初六,飛鳥以凶。
飛鳥遺音,其聲下而不上。此爻只取飛鳥,不取遺音。鳥之飛,上而不下,故曰飛鳥以凶。
初六隂柔,則性躁不能固守,以是而上應九四,則志在從上,恃勢自高,而無屈身下已之意。又居過時,只管過極,而無反已自省之功,是上而不下者,故其象為飛鳥,而其占凶。初六與大象正相反,行只管傲,喪只管易,用只管奢,以是而行焉,不取凶。象曰:飛鳥以凶,不可如何也。
言不可救藥也,即自作孽不可活意。如何者,救解之意。六二,過其祖,遇其妣;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六二柔順中正,故在小過之時,過而不過,祖妣君臣皆是象。
六二柔順中正,德之盛也,以是而當小過之時,故能過而不過。聖人就其進不進上說道理,言六二當小過之時,不能無過,然其德柔順中正,雖過而不過焉。何也?二與五相應,三四非其正應也。三四是陽祖之象也,六五是隂妣之象也,使其進而求遇,則過三四而遇六五,是過祖而反遇其妣也。在人事是處強盛之勢,而無凌迫之失,過而不過也。如止而不進,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,是不及其君遇其臣也。在人事是無凌迫之嫌,守恭順之節,亦過而不過也。進不進皆過而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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