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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(元)胡震撰《周易衍义•卷二》

天水讼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天位:老阳|错卦:地火明夷|综卦:水天需|交互卦:风火家人 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(元)胡震撰《周易衍義•卷二》 【原文】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 【原文】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。訟,訟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 訟之道,必有孚實,中无其實,乃是誣妄,凶之道也。訟者,與人争訟而待决于人,雖有實理,當時亦窒塞而未通。理既未通,吉凶未可必,故當惕畏。訟以得中為吉,終凶其事則凶也。大人者,剛明中正之人,能决所訟,故利見之。訟非和平之事,先當擇所安而處,不可自陷于危險,故不利涉大川。夫訟,非人事之得已也。反之于已,宜直而不宜曲;質之于人,宜明而不宜暗。天覆地載,汚垢兼包,奚以争為?父天母地,性命一源,奚以争為?訟者,人事之大不義也。自夫氣禀不齊,私立町畦,善惡雜處,是非角立,此訟之不能無也。然訟之所生,其有不同天之仇而愛親之誠,窒而未通歟?其有不反兵之仇而友恭之誠,窒而未通歟?存于己者,必懷惕懼之念,必存大中之道,乃得其吉也。不是之思,而矯誣浮辭,輕忽躁妄,以終極其訟,凶之甚也。人之有訟,質成于上之人,必其明哲,足以辨是非,察誠偽,斯利見之。虞、芮争田之訟,必欲見文王;鼠牙雀角之誠偽,必欲見召伯,此皆利見大人也。若伯州犂之輕重其手,張湯之輕重其心,是非不明,邪正不别,何利見焉?嗟夫!兵非聖人之所欲,自世有暴亂,然後不免有兵;刑非聖人之得已也,自世有姦邪,然後不免于用刑;訟非聖人之所貴,自世有逆順之不明,然後不免于有訟。然辨訟之曲直,聽訟之明暗,亦在我審其取舍而已。斯道之正,豈可以争訟而離之乎? 夫子之釋訟曰: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常解于相平,而合于不相下。險者狡而工于争,健者強而利于争。以卦德言,乾剛居上,以制其下;坎險居下,以伺其上。以坎之險,遇乾之剛,訟之所由興。又健而不險,不生訟;險而不健,不能訟;險而又健,是以訟也。以剛來得中釋有孚,窒,惕,中吉者,以卦變言也。二隂二陽之卦,各十有二,皆自臨、遯而來。遯之二隂,上往居三;遯之三陽,下來居二,剛來得中也。中居險中,故有孚,窒,惕,而得中焉,此訟之吉也。以不可成釋終凶者,以卦體言也。上九過剛,居訟之極,為終其訟之意。以尚中正釋利見大人者,九五剛健中正,為聽訟之主,訟者宜質厥成也。以入于淵釋不利涉大川者,以卦象言也。以乾剛乘坎險,險在下,故有涉川之象。凡訟者,宜先晏處其身,思出險之道,不可自陷入深淵。俗諺所謂必須存一條走路是也。 楊氏曰:誠心無詐者,必不訟。窒隙而無仇者,必不訟。惕厲而懼刑戮者,必不訟。中和而不狠愎者,必不訟。如是則吉也。潘氏曰:不見大人而反涉川,是與隂險小人謀之,險愈深也。 【原文】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 天體居上,水行于下,天道左旋,水道右流,皆違行而不相親。訟,不親也,不親所以為訟。君子觀象,凡所作事,必謀其始。盖欲息訟端于作事之始,不欲言訟事于失事之後也。作事謀始,期無訟也。 楊氏曰:止訟在初,而聽訟亦在初。又曰:訟心者祥,訟人者殃。作事謀始,豈特訟為然。 【原文】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 【原文】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,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 初六與四應,九二間之,此初六之所以訟也。初六居險之初,柔不當位,无當訟之才,故不永所事。隂柔在下,而二以剛乘之,近而不相與,故小有言。然上有陽剛之正,應辨理之明,故終得其吉。程氏曰:在訟之義,同位而相應,相與者也,故初與四為獲。其辨明同位而不相得,相訟者也,故二與五為對敵。訟之初六,無終訟之凶,則有止訟之善。甚矣,訟之不可興也。戴天履地,孰非同氣?秉彞好德,均有此生。與我相角于勝負之場,孰若相忘于道義之域?與我相持于争競之際,孰若相與于和順之中?初六之不永所事,棄細過而偕之大道,釋小嫌而不介胷次,此息訟之所以吉也。昔虞芮一履文王之境,善心油然而生,遷善悔過,萬世誦之。雖使小傷,而其終之吉,固自若也。夫子以訟不可長,又曰其辨明,聖人之不貴訟,固如此。世衰道微,小而一家,固有兄弟鬩牆,而骨肉之争,積代不醒。大而一國,固有曲直交責,城池之争,歷代相戕。甚矣,其愚也。觀初六之義,可以自訟矣。 楊氏曰:初六、九四,訟之敵也。六才弱而居下,才弱者有暫忿而無遂心,故雖訟而不永。位下者敢于微愬,而不敢于大訟,故雖有言而小。不永則易收,小言則易釋,所以終吉。 【原文】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其邑,人三百戶,无眚。 【原文】象曰:不克訟,歸逋,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 二五相應之地,而兩剛不相與相訟者也。然五君也,二臣也,其可敵乎?不克訟者,義不克也。知其義之不可退居而逋避,以寡約自處,則自无過眚。三百戶,邑之至小也,若要強大,是猶競也,能无眚乎?夫上下之分,天冠地履之不可易也。父有不直,子無證父之理;兄有不直,弟無證兄之理;上有不直,下無訴上之理。子而證父,未問所證之事,先有證父之曲;弟而證兄,未問所證之事,先有證兄之曲;下而訴上,未問所訴之事,先有訴上之曲。詹父之于虢公,元咺之于衛侯,皆君臣也。使虢公之譛詹父,衛侯之訟元咺,而詹父、元咺知有避難守約之義,雖使不伸,猶曰免陵君之過也。不是之思而有辭,其如訟上之罪何?上下之分,本非較曲直之地,逃難遁藏,亦惟庶幾上人之宥其罪也。聖人為九二謀,盖亦分義

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(元)胡震撰《周易衍义•卷二》,大人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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