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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(元)趙汸撰《周易文诠•卷一》

噬嗑(火雷噬嗑)【巽宫五世卦|离上:错坎综离-先天:东方-后天:南方|震下:错巽综艮|先天:东北|后天:东方|天位:少阴|人位:少阳|地位:少阴】 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(元)趙汸撰《周易文詮•卷一》 噬嗑:亨,利用獄。 卦象頤,而一陽間之,如一統之治,為強梗者所間,必去之而後天下同風,故為噬嗑。既噬而嗑,則梗化者去,而化可行亨。然強梗難以德服,若從輕恕之法,優容之典,未免養奸縱亂,非用獄不可。而卦之威明得中,又具治獄之道者,必用此以治之,小則懲,大則戮,然後間去而亨,故利。 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 上下兩陽而中虚,頤口之象。九四一陽間于其中,為頤中有物。物在頤中而不噬,則人身之咽喉塞矣。梗在要害而不去,則王者之敎化塞矣。必噬之而後合,故曰噬嗑。 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 詞曰:亨者,以梗化之人,阻吾聲敎,必去之而後亨也。利用獄者,盖治獄之道,惟威與明,而又貴乎得中。卦體三陽三陰,剛柔各半,是執法之義,與矜恤之仁,並行不悖,不過暴,不過縱也。卦德下動上明,是決斷之威,與精察之識,各極其至,無姑息,無蒙蔽也。觀雷電合章之象,是明動相資,明合動而益顯,動合明而愈神。觀柔中上行之五,是剛柔相濟,矜恤不至容奸,惻怛不至長惡。凡此皆用刑之道,故五以陰居陽位為不當。若未能以德化民,而以此用獄,何奸不燭,何暴不弭,所以為利。 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勑法。 雷電交至,明威合一以去間,噬嗑之象也。先王以有間而後合,不若未間而預防。盖法弛而犯必多,恕反成刻;律明而人不蹈,嚴亦寓慈。于是明辨其輕重之罰,以整肅其一定之法,使人知所畏避,不待噬而後嗑矣。 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 初上無位,為受刑之象。中四爻為用刑之象。初在卦下,罰薄過小,用輕刑以懲于初,為屨校滅趾之象。止惡于初,小懲而大誡,此小人之福也,自无大咎。 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 趾所以行滅,則知所懲誡而不進于惡矣。 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 二、有中正之德,心無偏私,明斷合宜者也。治獄而情偽立辨,如噬膚之易,然所乘者剛暴之人,非嚴刑峻罰不足以服其心,故不免于傷滅其鼻,乃得无咎。 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 二,噬膚矣,又滅鼻者,非過嚴也。所乘者剛,務為長厚,即為養奸,不得不如此也。 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 陰柔不中正,無治獄之才德。治人而人不服,為噬腊肉遇毒之象。夫身為刑官,不能得人之服,未免小吝。然彼為間而我治之,刑當其罪,終必服法而无咎。 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 三之遇毒,豈人真難治哉?以素行不足以取信也。 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 大臣以剛居柔,是以明斷之才,存欽恤之念。以此治獄,為能以剛克強,以直理枉。雖遇難治之人,亦得其情,而堅者剖,直者伸,為噬乾胏、得金矢之象。然主刑者,民之司命,必利于艱貞。其難其慎,惟恐冇情法之私;無偏無黨,惟恐有喜怒之狥。乃世無寃民,天下稱平而吉。 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 四必艱貞而後得吉者,恐用刑者之心容有偏倚之私而未光也。 六五,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 柔中居尊,是慈祥之主,能不流于姑息,此以用獄自得其情,有噬乾肉得黄金之象。然獄成而獻之天子,民無更生之望矣。故必守之以貞,不敢以操縱自私,而出入惟允;持之以厲,不忍以生殺惟予,而恣雎自用。乃刑清民服,無忝造命之任,无咎。 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 五必貞厲,乃得无咎者,盖貞則聽斷惟公,厲則心思詳審,所以刑得其當而无咎。 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 上九剛惡已極,怙終不悛,宜服上刑,為何校滅耳之象,凶莫甚焉。 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 明罰勅法,有耳共聞,上獨聽之不聰,故以滅耳罪之。若能審聽而早圖之,則無此凶矣。
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(元)趙汸撰《周易文诠•卷一》,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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