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清)朱軾《周易傳義合訂•卷十二》序卦传
序卦上
有天地,然後萬物生焉。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,故受之以屯。屯者,盈也。
項氏曰:屯不訓盈也。當屯之時,剛柔始交,天地絪緼,雷雨動盪,見其氣之充塞也,是以謂之盈爾。故謂之盈者,其氣也;謂之物之始生者,其時也;謂之難者,其事也。若屯之訓,紛紜盤錯之義云爾。
屯者,物之始生也。物生必蒙,故受之以蒙。蒙者,蒙也,物之稺也。物稺不可不養也,故受之以需。需者,飲食之道也。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。
朱氏曰:飲食必有訟,乾餱以愆,豕酒生禍,有血氣者必有爭心,故次之以訟。
訟必有衆起,故受之以師。師者,衆也。衆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比。比者,比也。
比必有所畜,故受之以小畜。物畜然後有禮,故受之以履。履而泰,然後安,故受之以泰。
謹按:比而无以畜之,則雜而亂。先王制禮,所以齊不齊也。履非禮也,舍禮則身无所措,故以履為禮。
泰者,通也。物不可以終通,故受之以否。物不可以終否,故受之以同人。與人同者,物必歸焉,故受之以大有。有大者不可以盈,故受之以謙。有大而能謙必豫,故受之以豫。
豫必有隨,故受之以隨。以喜隨人者必有事,故受之以蠱。蠱者,事也。有事而後可大,故受之以臨。臨者,大也。
謹按:我隨人,人亦隨我,同心協力,而事可濟矣。
物大然後可觀,故受之以觀。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物不可以苟合而已,故受之以賁。賁者,飾也。致飾然後亨則盡矣,故受之以剥。剥者,剝也。
謹按:百拜以合賓主,六禮以合夫婦,匪是則瀆矣。文飾者,忠信之薄,文過而蔑其質,是以剝也。
物不可以終盡剝,竆上反下,故受之以復。復則不妄矣,故受之以无妄。有无妄然後可畜,故受之以大畜。
謹按:剛健篤實,无妄也。光輝日新,德之畜而盛也。
物畜然後可養,故受之以頤。頤者,養也。不養則不可動,故受之以大過。物不可以終過,故受之以坎。坎者,陷也。陷必有所麗,故受之以離。離者,麗也。
畜然後可養,猶孟子所謂集義以養氣也。匪是則餒矣,故曰不養則不可動。
序卦下有天地然後有萬物,有萬物然後有男女,有男女然後有夫婦,有夫婦然後有父子,有父子然後有君臣,有君臣然後有上下,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。夫婦之道,不可以不久也,故受之以恆。恆者,久也。
物不可以久居其所,故受之以遯。遯者,退也。物不可以終遯,故受之以大壯。物不可以終壯,故受之以晉。晉者,進也。進必有所傷,故受之以明夷。夷者,傷也。傷於外者必反其家,故受之以家人。
謹按:遯,退也。遯而壯,退者進矣,不可以終壯,謂不徒壯而已。
家道窮必乖,故受之以睽。睽者,乖也。乖必有難,故受之以蹇。蹇者,難也。物不可以終難,故受之以解。解者,緩也。緩必有所失,故受之以損。損而不已必益,故受之以益。益而不已必決,故受之以夬。夬者,決也。決必有所遇,故受之以姤。姤者,遇也。
謹按:緩取散緩之義,亦取寛緩之義。治蹇如治亂絲,急之則亂者愈亂矣。緩云者,艱難委折,不取效于旦夕,冒小害以收大利,忍小忿以圖大功,緩也。必有失也,失卽是損,損而後可益也。益不已而決,言多而防潰也。決則散,散則復,萃遇在夬與萃之閒。
物相遇而後聚,故受之以萃。萃者,聚也。聚而上者謂之升,故受之以升。升而不已必困,故受之以困。困乎上者必反下,故受之以井。井道不可不革,故受之以革。
朱氏震曰:井在下者也,井久則穢濁不食。治井之道,革去其害井者而已。
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鼎。主器者莫若長子,故受之以震。震者,動也。物不可以終動,止之,故受之以艮。艮者,止也。物不可以終止,故受之以漸。漸者,進也。進必有所歸,故受之以歸妹。得其所歸者必大,故受之以豐。豐者,大也。
窮大者必失其居,故受之以旅。旅而无所容,故受之以巽。巽者,入也。入而後說之,故受之以兌。兌者,說也。說而後散之,故受之以渙。渙者,離也。
謹按:凡人為學而厭倦思去者,由其入之不深也。入則極深研幾,久之而得言忘象,得意忘言,有鼓舞不能自已者矣。散對入言,入者入于内,散者散于外也。孟子:深造以道,入也;自得說也,取之左右逢其源,散也。
物不可以終離,故受之以節。節而信之,故受之以中孚。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。
發抒者恐其太過,必有以節之。既已有節,則宜信以守之。信而硜,硜則有過中之患矣。
項氏曰:有其信,猶書所謂有其善,言以此自負而居有之也。自恃其信者,其行必果而過于中。
有過物者必濟,故受之以旣濟;物不可窮也,故受之以未濟,終焉。
謹按:過則濟,太過則窮。既未濟,皆自過來。
程子上下篇義曰:乾、坤,天地之道,隂陽之本,故為上篇之首。坎、離,隂陽之成質,故為上篇之終。咸、恆,夫婦之道,生育之本,故為下篇之首。未濟,坎、離之合。既濟,坎、離之交。合而交則生物,隂陽之成功也,故為下篇之終。二篇之卦既分,而後推其義以為之次,序卦是也。卦之分則以隂陽,陽盛者居上,隂盛者居下。所謂盛者,或以卦,或以爻。卦與爻取義有不同,如剝:以卦言,則隂長陽剝也;以爻言,則陽極於上,又一陽為衆隂主也。如大壯:以卦言,則陽長而壯;以爻言,則隂盛于上,用各於其所,不相害也。乾,父也,莫亢焉。坤,母也,非乾无與為敵也。故卦有乾者居上篇,有坤者居下篇。而復陽生,臨陽長,觀陽盛,剝陽極,則雖有坤而居上。姤隂生,遯隂長,大壯隂盛,夬隂極,則雖有乾而居下。其餘有乾者皆在上篇,泰、否、需、訟、小畜、履、同人、大有、无妄、大畜也。有坤而在上篇,皆一陽之卦也。卦五隂而一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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