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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传:《明夷·序卦》:“晋者进也,进必有所伤,故受之以明夷,夷者伤也。”夫进之不已,必有所伤,理自然也,《明夷》所以次《晋》也,为卦坤上离下,明入地中也。反晋成明夷,故义与晋正相反。《晋》者明盛之卦,明君在上,群贤并进之时也。《明夷》昏暗之卦,暗君在上,明者见伤之时也。日入于地中,明伤而昏暗也,故为《明夷》。
明夷,利艰贞。
本义:“夷”,伤也。为卦下离上坤,日入地中,明而见伤之象,故为《明夷》。又其上六为暗之主。六五近之,故占者利于艰难以守正,而自晦其明也。
程传:君子当《明夷》之时,利在知艰难而不失其贞正也。在昏暗艰难之时,而能不失其正,所以为明君子也:
集说:孔氏颖达曰:时虽互暗,不可随世倾邪,故宜艰难坚固,守其贞正之德。
李氏舜臣曰:《易》卦诸爻,《噬嗑》之九四,《大畜》之九三,曰“利艰贞”,未有一卦全体以“利艰贞”为义者。此盖睹君子之明伤为可惧,而危辞以戒之,其时可知也。
胡氏炳文曰:以二体,则离明也,伤之者坤;以六爻,则初至五皆明也,伤之者上;上为暗主,而五近之,故《本义》从《彖传》以“利艰贞”为五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五:明夷初九
初九,明夷于飞,垂其翼。君子于行,三日不食,有攸往,主人有言。
本义:飞而垂翼,见伤之象。占者行而不食,所如不合,时义当然,不得而避也。
程传:初九明体,而居明夷之初,见伤之始也。九,阳明上升者也,故取飞象。昏暗在上,伤阳之明,使不得上进,是于飞而伤其翼也。翼见伤,故垂朵。凡小人之害君子,害其所以行者。“君子于行,三日不食”,君子明照,见事之微,虽始有见伤之端,未显也,君子则能见之矣,故行去避之。“君子于行”,谓去其禄位而退藏也。“三日不食”,言困穷之极也。事未显而处甚艰,非见几之明不能也。夫知几者,君子之独见,非众人所能识也。故明夷之始,其见伤未显而去之,则世俗孰不疑怪?故有所往适,则“主人有言”也。然君子不以世俗之见怪而迟疑其行也,若俟众人尽识,则伤已及而不能去矣。此薛方所以为明,而扬雄所以不获其去也。或曰,伤至于垂翼,伤已明矣,何得众人犹未识也?曰:初,伤之始也。云“垂其翼”,谓伤其所以飞尔,其事则未显也。君子见几,故亟去之。世俗之人未能见也,故异而非之。如穆生之去楚,申公、白公且非之,况世俗之人乎!但讥其责小礼,而不知穆生之去,避胥靡之祸也。当其言曰;不去,楚人将钳我于市,虽二儒者亦以为过甚之言也。义如袁闳于党事未起之前,名德之士方锋起,而独潜身土室,故人以为狂生,卒免党锢之祸。所往而人有言,何足怪也?
集说:兰氏廷瑞曰:阳刚之君子,居明夷之始,戢翼避祸,见几先遯。
项氏安世曰:“垂其翼”,不言夷,未伤也。“夷于左股”,言已伤也。说者以“垂其翼”为伤翼,非也,敛翼而下飞者,避祸之象也。
邱氏富国曰:初体离明,去上最远,见伤即避,有飞而垂翼之象。君子知几,义当速去。盖可以不食,而不可以不去。去重于食故也。
俞氏琰曰:居《明夷》之初,不敢高飞,遂垂敛其翼以向下,此见几之明,不待难作而蚤避者也。夫知几而早去,此君子独见,主人固不识也,岂得无言?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五:明夷六二
六二,明夷,夷于左股,用拯马壮,吉。
本义:伤而未切,救之速则免矣,故其象占如此。
程传:六二以至明之才,得中正而体顺,顺时自处,处之至善也。虽君子自处之善,然当阴暗小人伤明之时,亦不免为其所伤。但君子自处有道,故不能深相伤害,终能违避之耳。足者所以行也,股在胫足之上,于行之用为不甚切。左又非便用者。手足之用以右为便,唯蹶张用左,盖右立为本也。“夷于左股”,谓伤害其行而不甚切也。虽然,亦必自免有道,拯用壮健之马,则获免之速而吉也。君子为阴暗所伤,其自处有道,故其伤不甚。自拯有道,故获免之疾。用拯之道不壮,则被伤深矣。故云“马壮”则“吉”也。二以明居阴暗之下,所谓“吉”者,得免伤害而已,非谓可以有为于斯时也。
集说:王氏宗传曰:六二文明之主也,以六居二,柔顺之至文王以之。
案:《明夷》与《丰》卦略相似,然《丰》者明中之昏,《明夷》则昏极而不复明也。两卦皆以上六为昏之主,六二为明之主。既为明之主,岂可不以救昏为急?故此之“夷于左股”者,与《丰》二之“往得疑疾”同也;此之“用拯马壮”者,与《丰》之“有孚发若”同也。盖未至于《丰》三之“折其右肱”,则犹有可为之理也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五:明夷九三
九三,明夷于南狩,得其大首,不可疾贞。
本义:以刚居刚,又在明体之上,而屈于至暗之下,正与上六暗主为应,故有向明除害,得其首恶之象。然不可以亟也,故有“不可疾贞”之戒。成汤赴于夏台,文王兴于羑里,正合此爻之义,而小事亦有然者。
程传:九三离之上,明之极也。又处刚而进,上六坤之上,暗之极也。至明居下而为下之上,至暗在上而处穷极之地,正相敌应,将以明去暗者也。斯义也,其汤武之事乎!南在前而明方也。“狩”,畋而去害之事也。“南狩”,谓前进而除害也。当克获“其大首”。“大首”,谓暗之魁首,上六也。三与上正相应,为至明克至暗之象。“不可疾贞”,谓诛其元恶,旧染污俗,未能遽革,必有其渐;革之遽,则骇惧而不安。故《酒诰》云:“唯殷之迪,诸臣唯工,乃湎于酒,勿庸杀之,姑唯教之。至于既久,尚曰余风未殄,是渐渍之俗,不可以遽革也,故曰“不可疾贞”。正之不可急也。上六虽非君位,以其居上而暗之极,故为暗之主,谓之“大首”。
集说:胡氏炳文曰:二之救难,可速也;三之除害,不可速也,故有“不可疾贞”之戒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五:明夷六四
六四,入于左腹,获明夷之心,于出门庭。
本义:此爻之义未详,窃疑左腹者幽隐之处;“获明夷之心于出门庭”者,得意于远去之义。言筮而得此者,其自处当如是也。盖离体为至明之德,坤体为至暗之地。下三爻明在暗外,故随其远近高下而处之不同。六四以柔正居暗地而尚浅,故犹可以得意于远去。五以柔中居暗地而已迫,故为内难正志以晦其明之象。上则极乎暗矣,故为自伤其明以至于暗,而又足以伤人之明。盖下五爻皆为君子,独上一爻为暗君也。
程传:六四以阴居阴,而在阴柔之体,处近君之位,是阴邪小人居高位,以柔邪顺于君者也,六五《明夷》之君位,伤明之主也。四以柔邪顺从之,以固其交。夫小人之事君,未有由显明以道合者也,必以隐僻之道自结于上。右当用,故为明显之所;左不当用,故为隐僻之所。人之手足皆以右为用,世谓僻所为僻左,是左者隐僻之所也。四由隐僻之道深入其君,故云“入于左腹”。“入腹”,谓其交深也。其交之深,故得其心。凡奸邪之见信于其君,皆由夺其心也。不夺其心,能无悟乎?“于出门庭”,既信之于心,而后行之于外也。邪臣之事暗君,必先蛊其心而后能行于外。
集说:杨氏时曰:“腹”,坤象也,坤体之下,故曰“左腹”,尊右故也。“获明夷之心”,所谓求仁而得仁也,此微子之明夷也。
《朱子语类》云:《明夷》下三爻皆说“明夷”,是明而见伤者。六四说者却以为奸邪之臣,先蛊惑其君心,而后肆行于外。下三爻皆说明夷是好底,何独此爻却作不好说?以意观之,六四居暗地尚浅,犹可以得意而远去。故虽入于幽隐之处,犹能获明夷之心“于出门庭”也。上六“不明晦”,则是合下已是不明。
胡氏炳文曰:初二三在暗外,至四则将入暗中。然比之六五,则四尚浅也,犹可得意于远去。“获明夷之心”者,微子之自靖。“于出门庭”者,微子之行遯也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五:明夷六五
六五,箕子之明夷,利贞。
本义:居至暗之地,近至暗之君,而能正其志,箕子之象也,贞之至也。“利贞”,以戒占者。
程传:五为君位,乃常也。然《易》之取义,变动随时。上六处坤之上,而明夷之极,阴暗伤明之极者也。五切近之,圣人因以五为切近至暗之人,以见处之之义,故不专以君位言。上六阴暗,伤明之极,故以为《明夷》之主。五切近伤明之主,若显其明,则见伤害必矣。故当如箕子之自晦藏,则可以免于难。箕子,商之旧臣而同姓之亲,可谓切近于纣矣。若不自晦其明,被祸可必也,故佯狂为奴以免于害。虽晦藏其明,而内守其正,所谓内难而能正其志,所以谓之仁与明也。若箕子,可谓“贞”矣。以五阴柔故为之戒云“利贞”,谓宜如箕子之贞固也。若以君道言,义亦如是。人君有当含晦之时,亦外晦具明而内正其志也。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五:明夷上六
上六,不明晦,初登于天,后入于地。
本义:以阴居坤之极,不明其德以至于晦。始则处高位以伤人之明,终必至于自伤而坠厥命。故其象如此,而占亦在其中矣。
程传:上居卦之终,为《明夷》之主,又为《明夷》之极,上至高之地。明在至高,本当远照。明既夷伤,故不明而反昏晦也。本居于高,明当及远,“初登于天”也,乃夷伤其明而昏暗,“后入于地”也。上,《明夷》之终,又坤阴之终,明伤之极者也。
集说:苏氏轼曰:六爻皆“晦”也,而所以晦者不同,自五以下,“明”而“晦”者也。若上六不明而晦者也,故曰“不明晦”。
胡氏炳文曰:下三爻以“明夷”为句首,四五“明夷”之辞在句中。上六不曰“明夷”而曰“不明晦”,盖唯上六“不明”而“晦”。所以五爻之明,皆为其所夷也。
总论:苏氏轼曰:力能求则救之,六二之“用拯”是也。力能正则正之,九三之“南狩”是也。既不能救,又不能正,则君子不敢辞其辱以私便其身,六五之“箕子”是也。君子居《明夷》之世,有责必有以塞之,无责必有以全其身而不失其正。初九、六四,无责于斯世,欲近者则入腹获心“于出门庭”。而远者,则行不及食也。